清代徽州环溪吴氏家族禁山碑约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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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柏树 文章来源:学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6 热 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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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氏家族只有牢牢地将山权控制在自己手中,才能有效地禁止挖掘柴脑垦种苞芦,确保兴养林木茶藓。下面进一步讨论徽州山场的经营方针、经营思想这一全局性问题。自从明代苞芦即玉米的栽种技术传人徽州后.徽州的山场经营就出现了两种方针、两种思想、两种方式之间的对立与斗争。一种是传统的由宋元沿袭而来的经营方针.主张发展林业,培植竹茶,长养杂木,特别注重兴养杉木林。杉树是重要的建筑木材,又是打制各种生活器具的用料。徽州的丘陵群山,也特别适应杉树的长养。宋代罗愿在《新安志》中就曾指出:“女子始生则为植杉.比嫁斩卖,以供百用。”可见杉木在山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杉树从栽苗开始到成林出拚.一般要25年到30年。
徽州的山主为了兴养杉木培植成材.一般都用出拚之日较好的分成比例对山佃进行激励引诱。明代祁门六都善和里程氏仁山门东房派编撰的《窦山公家议》总结了这方面的教训与经验指出:今时山场率皆荒废者,其弊由于山主到刻山佃.精与力坌,以故山佃惟思花利,不肯栽苗。今议各处山场杉木成材拼卖之日,务照乡例主、力相分,毋许短少,务与佃约相符。则佃人有所利而专心在是。不惟尽力栽养,而山无旷地,抑且尽力防护.而无火盗之虑矣。拼卖之日的主力相分。有主二力一的二一相分,或主六力四的六四部分。或主力对半均分。按照“乡例”主力对半均分,山佃肯定会为追求拼卖之日的这种“有所利”而“尽力”。组织大规模的林业生产必然导致雇佣劳动,明万历天启年间歙县大木商吴养春曾在黄山置买林场2400余亩。雇佣了大量的种植、养护、砍伐、运输的工人,蓄养木植,砍伐树木货卖.他被祸下狱那年,山场木植价30余万两。正如张雪慧指出的那样。徽州山场的林木生产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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