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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徽州环溪吴氏家族禁山碑约探讨
作者:汪柏树    文章来源:学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6       ★★★★★
?不能。回答这一问题,应具体地分析碑约内容,看碑约内容坚持了什么,否定了什么,看这种坚持与否定的东西,是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还是加深了人与自然的对立冲突?是有利于徽州当地居民的生活。还是给徽州当地居民造成了灾难?是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还是阻碍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嘉庆二十三年三月婺源县的示禁碑文。根据环溪衿绅乡约的禀呈。婺源县政府开出的禁条三项:“一禁挖种苞芦,致坟墓伤残,川田被壅。有害地方;一禁挖掘柴脑,致萌蘖不长.供灶无薪;一禁将山顶卖外姓。致勾引异民侵占滋事。”主张“止许遵照部例,种植竹木茶藓。永禁布种苞芦。”嘉庆=十三年四月徽州府的示禁碑文,重申了“止许遵照部例,种植竹木茶藓。永禁垦种苞芦”的方针.强调了“嗣后如有私自将山场租与棚民开垦者,除棚民究拟严办外,将私租之人照例发边运充军。”

根据上述府县示禁碑文的内容,可以青“禁山碑约”的“禁山”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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