裔盗卖吴文高户内山地祀田,一经该族县控到案,除契价断追人官充公外。定将盗卖谋串之人,各照本律从重治罪。至在字号山场蓄养树木.吴姓本族及外族人等亦不得砍挖柴木,装觯出境,图利残害,致滋讼端。倘有抗违,许该族众赴县具禀,以凭严拿重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十八日
徽州府的示禁碑文,除上述根据外,还有“本年三月生等呈禀本邑,蒙署任周县主给示。永禁挖掘之害,业经勒石”的根据。
彭宪示禁碑文与周宪示禁碑文皆代表了婺源县的政权意志。
(二)根据环溪吴氏家族衿绅和乡约的禀呈。嘉庆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婺源县示禁碑文指出:“据北乡十四都花桥监生吴纶浩、吴宗淦,族耆吴连生,乡约吴芳远等以前事呈。”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徽州府示禁碑文指出:“据婺北乡十四都一图花桥监生吴纶浩、吴宗淦,生员吴秉诒等以前事呈。”在禀呈婺源县、徽州府之前。环溪吴氏家族族长房长衿耆和当地的乡约保长曾在吴家祠堂“延光堂”公议加禁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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