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 悉
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十八日
婺源县徽州府形成上述示禁碑文的根据是什么?
从上述示禁碑文自身能找到答案,其根据有三个方面(一)根据吴氏家族“先人立有成规”和已获示禁碑文。嘉庆二十三年县、府两个示禁碑文都提到“乾隆十年生等先人立有成规”,并指出乾隆“五十七年又沐前任彭县主示禁勒石”。乾隆十年的成规,家谱中没有刊载,具体内容难以考究,但它是吴氏家族先人立下的禁山条约,是吴氏家族后人必须遵守的族规,并为婺源县徽州府两级地方政府所确认。乾隆五十七年前任彭宪示禁,是指乾隆五十七年“据吴光照等控宋青远串同族匪吴秉龙盗卖祖山一案”的“蒙县主彭公讯断追还原业给示勒石”。该碑文指出:“在字号实系吴文高户众业.久经立碑禁卖,吴秉龙胆敢违禁盗卖,殊属不应。除将吴秉龙当堂惩责,盗契涂消取结立案外,合行严禁。为此,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嗣后如有勾串吴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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