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外村具有法律效力的禁令。
从上述嘉庆二十三年环溪吴氏家族禁山碑约的形成过程看,吴氏家族以作为“祖训”的乾隆十年的禁山成规作为最原始根据,由本族衿绅与乡约共同向府、县两级寮呈,获得体现清朝中央政府“部例”、“部议”精神的两宪给示,把吴氏家族的族权意志转化为府县地方政权意志,然后吴氏家族在族长主持下在吴家祠堂延光堂公议,制定贯彻两宪给示的家族新条规。将府县地方政权意志转化为本族的族权意志.转化为具有新质内容的以府县政权力量作为强大支撑的族权意志;并由环溪基层政权代表乡约保长主持,制定外村附约条规。把充分体现吴氏家族利益的“两宪给示”化成对周围外村也具有支配效力的法规。这~碑约形成过程,显示了清代徽州乡村行政运作机制的一个主要特点:以族权为社会基础,以政权为强力支撑。族长房长与乡约保长联合行动,族规条约与府县示禁相互转化,乡村族权与地方政权高度统一。在字2号起至1968号止的山场,不仅仅是吴姓山场,而且也是清代政府的国课山场,它所具有的“上供国课,远保祖墓。下济民生”的利益共同性统一性。是形成上述徽州乡村行政运作机制主要特点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碑约内窖:
坚持了了发展林茶的徽州山场经营的正确方针。批判了垦种苞芦的徽州山场经营的错误举措。确立了适合徽州山区特点的禁山良法前面已指出,环溪吴氏家族禁山碑约的形成。是乡村族权与地方政权高度统一的产物。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这是徽州乡村封建势力与封建官府勾结在一起。千方百计地驱散棚民而扼杀了徽州山区经济的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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