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方便!欢迎您用QQ登录华夏吴氏网 会员区*发表文章   设为首页 繁体中文 用户登录 我要投稿

 | 首页 | 资讯 | 图库 | 社区 | 祝福 | 故事 | 企业 | 书籍 | 网建 | 纪念馆 | 手机站 | 
您现在的位置: 吴氏网 >> 资讯 >> 文籍 >> 论文 >> 正文
清代徽州环溪吴氏家族禁山碑约探讨
作者:汪柏树    文章来源:学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6       ★★★★★
()

这份嘉庆二十三年十一月的吴氏家族禁山条规,与乾隆十年作为“祖训”的成规,虽然都是吴氏家族的族规,但是它的份量、力度与权威已大大超过“祖训”。因为它是根据“炳如日星”的乾隆五十七年彭县主示禁和嘉庆二十三年府县两宪给示勒石而公议制定的。这份体现环溪吴氏家族族权意志的禁山条规,已渗进了府县两级地方政权的意志.已获得府县两级地方政权的强有力的支撑。正因为这样,虽然在条规结尾并未见到乡约保长的签名画押,但是族长已获有对同姓乡约保长的支配权力,在条规第二款明确指出:“四庄人等再有违禁。并邻近侵占蔓害,房长约保协同各房办理”。其次,在乡约保长的主持协调下,召集附近村庄代表.制定外村附约条规一嗣后山场有垦种苞芦,一经捉获,即令自行耙除,仍报明约内(),将山钉牌,归公长养柴薪。以供樵采。一嗣后捉获挖掘柴脑,有伤坟墓者,呜官究处余则投明约保,将山场照前条钉牌入公;倘有田螃坍泻,责令畚沙砌筑巩固,仍将该田交还业主,另给人种。不得以佃皮为词 嘉庆二十三年十一月花桥约保依议人詹家山木林珙界 首白石坑日立约规这份《外村附约条规》的制定,不仅是对上述吴氏家族禁山条规第五款的响应和赞同,并且表明府县两级地方政权环溪吴姓山场的勒石示禁,也已成为对环溪邻近的詹家山、木林碘、界首和白石坑这4

 

文章录入:OK    责任编辑:gohwu 

 我要投稿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吴氏网二维码免责声明: 本站属非营利性纯民间公益网站,旨在对我国传统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优秀文化做一点贡献。所发表的作品有来自本站特约网友个人原创作品,有部分转贴自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图文,在此发布作品、留言、评论等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规则。作品中 所涉及的思想、内容、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果涉及到您的资料不想在此免费发布,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予 以删除。全部资料都为原作者版权所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下载作为商业等所用。——特此声明!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发表评论
    昵 称: 验证码:
    评 分:
    内 容:
    0/1000)

    提示:Alt+S快速发表

     

    | 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服务专用QQ :11653977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101565648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7-2014 China Mrs.Wu,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15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