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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嘉庆二十三年十一月的吴氏家族禁山条规,与乾隆十年作为“祖训”的成规,虽然都是吴氏家族的族规,但是它的份量、力度与权威已大大超过“祖训”。因为它是根据“炳如日星”的乾隆五十七年彭县主示禁和嘉庆二十三年府县两宪给示勒石而公议制定的。这份体现环溪吴氏家族族权意志的禁山条规,已渗进了府县两级地方政权的意志.已获得府县两级地方政权的强有力的支撑。正因为这样,虽然在条规结尾并未见到乡约保长的签名画押,但是族长已获有对同姓乡约保长的支配权力,在条规第二款明确指出:“四庄人等再有违禁。并邻近侵占蔓害,房长约保协同各房办理”。其次,在乡约保长的主持协调下,召集附近村庄代表.制定外村附约条规一嗣后山场有垦种苞芦,一经捉获,即令自行耙除,仍报明约内(保),将山钉牌,归公长养柴薪。以供樵采。一嗣后捉获挖掘柴脑,有伤坟墓者,呜官究处余则投明约保,将山场照前条钉牌入公;倘有田螃坍泻,责令畚沙砌筑巩固,仍将该田交还业主,另给人种。不得以佃皮为词 嘉庆二十三年十一月花桥约保依议人詹家山木林珙界 首白石坑日立约规这份《外村附约条规》的制定,不仅是对上述吴氏家族禁山条规第五款的响应和赞同,并且表明府县两级地方政权环溪吴姓山场的勒石示禁,也已成为对环溪邻近的詹家山、木林碘、界首和白石坑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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