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永镁永绛
上述公议的内容是“加禁”。乾隆七年垫源县已给过环溪吴氏家族“示禁”勒石碑文。根据“迩来人贪私利,棚山挖种,蔓植苞芦,土泻山颓”的新情况,公议禀呈婺源县、徽州府,请求再给本族新的示禁勒石碑文,以加强禁山力度,故谓之“加禁”。知事人中的族长房长衿耆代表了环溪吴氏家族的族权力量;“乡约吴芳远”和“保长吴庆长”虽然也是吴氏家族成员,但是在“公议加禁”的知事人中是以“乡约”和“保长”的身份出现的.代表了环溪基层政权的力量。由此可见,公议为“加禁”而禀呈婺源县徽州府,是环溪吴氏家族族权力量和环溪基层政权力量的联合行动与共同意志。
(三)根据“部例”、“部议”。嘉庆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婺源县示禁碑文指出“吴姓管业山场,止许遵照部例,种植竹木茶荮,永禁布种苞芦,挖掘柴脑,以及将山顶卖外姓。招异聚种”等;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徽州府示禁碑文指出“前奉部议,徽属山场,若非本地匪徙私行召租,外来棚民何所托足”等。这“部例”、“部议”就是清代中央政府户部处置徽州棚民案的指示。【 根据“部例”、“部议”,表明婺源县、徽州府嘉庆二十三年的示禁碑文又是根据清朝中央政府户部处置徽屑棚民的方针政策作出的。上述的三个方面的根据,揭示了婺源县、徽州府这两个示禁碑文的形成与发布。体现了环溪吴氏家族的族权,与环溪基层政权、邑府两级地方政权和清朝政府中央政权的高度统一。县、府两级示禁碑文下达环溪后是如何贯彻执行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