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精忠,以参加叛乱而论,他陷得最深,给清朝造成的损失也不小。这一点,他犯下的“情罪”的确比之信重得多。既然业经圣祖亲自赦免,爵位恢复,而他本人却也恭顺,未尝不可以不给条生路。然而,当天下平定时,又来算总账、旧账。正如明珠所强调:“精忠负恩谋反,且与安亲王书内多有狂悖之语,甚为可恶。”事属以往,既往不咎,为什么此时又推翻已许下的诺言?况且他的这番论罪并无新的叛逆事实,却以“归诚”前的罪行为据,来决定其生死。我们从官方《实录》或档案中看不到他们“归诚”后所犯罪行的记录,仅是揭发人提供的简单而不明确的“事实”。这一切,都说明清朝必须让尚之信和耿精忠死,以绝后患,亦解“可恶”之恨!所以前列揭发精忠的那些具体罪状,多属似是而非,不足为据。如说,精忠与刘进忠“执手耳语”:“乞降非所愿。”试问:耿刘二人“耳语”,除了两人知道外,他人何能知之?徐鸿弼等作为藩下人揭发此条罪状,是怎样得知的?因此,类似的“罪状”,都无法令人信服!这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他们被揭发,都是他们属下人甚至是他们的心腹干的。照情理说,他们随主人叛而叛,随主人顺而顺,已得朝廷大赦,彼此毫无损害,大家可以相安无事,他们没有必要再冒很大风险去告发自己的主人。结果,与人们的估计相反,这些人分别秘密地揭发,一告即准!须知,按以往成例,一个仆从人敢告王爷、亲王,是要犯重罪的!奇怪的是,连之信的生母与异母胡氏、舒氏也告发了自己的儿子!当她们明白真相时,急忙向朝廷申辩:此系王国栋伪造,假托她们的名义告发之信,不予承认。令人惊异的是,朝廷对此重大情节竟不予审查,极力回避,只说胡、舒两氏“饰言”掩饰而了之。这些迹象不能不使人怀疑,两藩的藩下人几乎同时“背主”揭发,难道是巧合?是否受朝廷暗中指使?否则他们何敢如此大胆揭发赫赫的王爷!如,圣祖暗中指使康亲王杰书做精忠的工作,授意他进京“陛见”,目的就是调虎离山,至京捕抓处置!精忠当然明白,他为了表明自己对朝廷忠心不贰,决心悔罪,便毅然来京。很清楚,精忠来京,是圣祖施的一条欺骗之计。精忠的弟弟昭忠等起来揭发,也令人怀疑是否受了圣祖指使的朝廷大臣的“启发”?这同胡氏、舒氏揭发儿子的情节何其相似!至于逮捕他们的办法和手段,完全都是预谋策划好的。
种种迹象表明,朝廷对耿、尚的处置,是有预谋的政治谋杀,不是因一般刑事处死。处死一人即可,还得处死其子、兄弟,再扩大至他们的部属。这就说明圣祖及其统治集团是把尚、耿视为一股政治势力或政敌,从肉体上加以彻底消灭的!对他们的首要人物施以最残酷的刑法,正表明圣祖对他们痛恨的程度。尚之信托了其父尚可喜的荫庇,死得倒“文明”些。
这里,特别要提到,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圣祖给尚之信平反:“上(圣祖)廉知公(尚之信)贞诚,特旨赐公妻子归宗完聚,仍赐田房、奴仆,服役养赡。公有未婚女五人皆特恩择配,复赐奴仆妆奁。”他的子孙至雍正朝皆为官。此事不见《清圣祖实录》和任何官书,却载于《尚氏宗谱》。试想,圣祖平反,如无其事,尚家人何敢在雍正、乾隆两朝续修此谱书时记载此事!仅此一事可以证明,当初圣祖杀之信,完全是出于统治集团的政治需要。
自康熙始,清朝统治者把这场###称之为“平定三逆”,“三逆”者,吴三桂、耿精忠、尚之信是也!至近世,又衍为“平定三藩”。这不尽符合历史事实,倒是充分反映了清朝统治者的立场和观点。公平而论,尚之信称不上“逆”,耿精忠叛了一年多又“归正”,则当别论。这场战乱从叛者方面说,自始至终,都是吴三桂集团在起主导作用,耿精忠仍视为胁从,有过一段叛迹。因此,正确的提法,应是平定吴三桂叛乱。今人所称的“三藩之乱”等等提法,都是不妥当的。
三藩以外的人,还有一个重要人物王辅臣,他的结局,也未能逃脱一死,不过死法不同而已。
据清官方史书记载,王辅臣系“病故”,未曾受刀斧之伐。其实不然。他这个人颇有政治头脑,当康熙二十年七月,清军正围困昆明时,圣祖下诏,令他随经略图海进京“陛见”,《清圣祖实录》,卷96,25页。他便料知此去凶多吉少,打好了主意。行前,他命人取出库中银两,各分成一封,多的达百两,少的也有数两,皆用字写明。剩余一两万两,放在库中,封上印条,留下账簿一册,记载银两、杂物等项及数目。他怕累及部下,将其余旧账目全部焚掉。然后,召集诸将吏亲随人员说:“你们随我很久,东西南北奔走,犯霜露,冒矢石,受了很多苦,现在我即将跟你们分别,你们都要远走高飞吧!”他根据每人功绩大小,各给一包银子,说:“愿归田的归田,愿入伍的,速投别的军镇,谁也不要说曾在我这里呆过。”众将吏都痛哭不止。辅臣催促说:“你们快走,我的事由我一人担当,不连累你们。从今天起,我们就永别了!”他的部属都被遣散了,还剩下数十人,日夜与他们饮酒。八月二十九日,从汉中已来到西安,他照旧同门下人饮酒,饮到半夜,辅臣老泪纵横,对门下人说:“我起身行伍,受朝廷大恩,富贵已极,前迫于众人,做了不义事,又做不成,今虽反正,但朝廷蓄怒已深,岂肯饶我!大丈夫与其骈首僇于刑场,何如自己死去!可用刀自刎、自绳自缢、用药毒死,都会留下痕迹,将连累经略图海,还连累总督、巡抚和你们。我已想好,待我喝得极醉,不省人事,你们捆住我手脚,用一张纸蒙着我的脸,再用冷水噀之便立死,跟病死的完全一样。你们就以‘痰厥暴死’报告,可保无事。”门人们哭着劝谏,辅臣很生气,欲拔剑自刎,门人们这才同意,依其法行事。到天亮时,就以“厥死”上报,朝廷没有怀疑。《广阳杂记》,卷4,187~188页,参见《清圣祖实录》,卷97,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