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南吴氏公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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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ohwu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2 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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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 |
十六、常年会员大会定期每年四月之前召开,惟执委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次开会须有最少廿名或会员总数四分之一出席,方为有效。 |
十七、特别会员大会,如经至少十名会员联名书面说明理由时,亦得召开之。 |
十八、常年会员大会至少须于大会前二星期书面通知会员,若举行其他任何会员大会亦须于前十日书面通知各会员,并须于会议前四日将议程张贴在本会所通告栏内。 |
十九、任何会员如欲在会员大会提出提案,须于会议召开之前一星期以书面通知本会总务。 |
廿、 会员大会召开时如不足法定人数,得延迟半小时在同一地点举行,届时人数仍不足够,会议可进行,但对现行章程各项章则一慨无权加以增删修改。 |
查账 |
廿一、常年会员大会须选出二人为本会查账员。他们并非执委会委员,其任期为二年,期满不得连任。他们负责查核本会每年帐目情况,并向常年会员大会提出报告。此外亦得於任期间受会长指示查核本会当年任何一时期之帐目,然后向执委会报告。 |
信托人 |
廿二、(甲) 本会如置有不动产,则该产业须交由信托人管理,惟信托人须签订信托书方可。任何信托人均可随时辞职。如有逝世或疯癫或患精神病或长期离开本国或离开本国逾一年之久者,则将被认为经已辞职。如信托人行为不检以致不适合继续任本会受托人之职,则本会得召开会员大会,取消其信托人地位,然后另选他人以承其缺。受托人名额不得超过五名,惟不得少过两名。信托人的取消、委任或填补空缺,必须在讨论有关事项的会员大会至少两个星期前昭示于会所内。会员大会的决议必须通知社团注册官。 |
(乙) 唯有新加坡公民方可成为信托人。这条章程是基本的。除非事先得到住屋产业局局长或任何其他执行产业法令之有关部门之书面批准,否则是不可修改或删除的。 |
荣誉职位 |
廿三、在由执委会推荐下,本会可邀请任何对本会或本执委会有卓越贡献之人仕,成为本会荣誉顾问或荣誉会长。该人仕不能担任执委会委员,亦无选举权。 |
财政 |
廿四、本会一切钱款收据须盖上本会印章并由会长及正财政签发。 |
除名 |
廿五、执委会若发现任何会员行为不检,伤害本会声望、利益和名誉或蓄意违反本会章程,则执委会有权开除其会籍。被开除开除会籍之会员可在来届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诉。 |
禁例 |
廿六、本会不得参加任何政治活动,亦不得将公款或会所供作政治用途。 |
廿七、本会公款不得用以缴付任何会员受法庭处罚之款。 |
廿八、本会不得图谋限制工商业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干预商业或物价;亦不得从事在新加坡施行之有关职工会法令明文规定之任何职工活动。 |
廿九、本会不得在会所内鼓励和进行赌博活动。不过那些在公共赌馆法令下所允许的赌博活动例外。赌具和吸毒烟具,以及不正当人物,皆在禁止之例。 |
卅、 本会不得以本会及其职员,执委会或会员之名誉不论其是否仅限会员参加,发行任何博彩。 |
章程修改 |
卅一、本会章程所载各条,如非经会员大会决定,概不得增删修改,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前,新章程不能生效。 |
章程解释 |
卅二、如遇本会章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则执委会有权栽夺决定之。 |
解散 |
卅三(甲) 除非获得不少过五分之三住在新加坡有投票权的会员,亲自或通过委托书在特别召开的会员大会上通过,否则本会不得解散。 |
(乙) 本会如依照上述(甲)项规定解散时,本会必须付清所有合法债款,余款则捐赠慈善机关。 |
(丙) 解散后须于七日内具函向社团注册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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