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一、本会定名为é新加坡海南吴氏公会û。以下简称é本会û。 |
二、本会宗旨为尊崇吴氏祖先,敦睦会员间友爱及促进感情,交流知识提高教育,藉以栽培人材,进行慈善活动,忠言谘议为会员服务及排难解纷。 |
三、本会会址设于新加坡第388712邮区芽笼11巷门牌20C号或其他本会执委会决定并经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地点。 |
会员 |
四、(甲) 唯有新加坡公民方可成为本会会员。这条章程是基本的。除非得到住屋产业局局长或任何其他执行产业法令之有关部门之书面批准不得修改。 |
(乙) 本会会员分为永久会员及附属会员两种。若欲加入本会为会员者须先填具表格并经本会执委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执委会之决定将为最终之决定。 |
(丙) 每位永久会员或附属会员必须于申请书被批准之后二星期内缴付入会基金壹百元。会员无须缴交任何月捐或年捐。本会之基金将由各界自由捐款。本会若欲向会员筹募资金充作其他用途,需经特别会员大会批准之後,方可进行。 |
五、任何属于吴姓海南人之新加坡公民,年龄达十八岁者,皆可成为永久会员。永久会员有选举及被选举权。 |
六、若有任何吴姓海南人之家庭成员无资格成为永久会员时,可申请成为附属会员。附属会员没有选举权。 |
七、任何会员如欲退出会籍须以书面通知总务。 |
组织 |
八、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在常年会员大会选出之执委会,在会员大会闭会后,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
九、执委会任期为两年,除财政及查账外,所有职员得于常年会员大会中获选连任。 |
十、执委会负责本会一般会务,以及有权覆准一切与本会有关之事宜。 执委会自行复选职员。 |
十一、执委会组成如下: |
(甲) 正会长一名及三名副会长。 |
(乙) 正总务一名及二名副总务。 |
(丙) 正副财政各一名;及 |
(丁) 十名委员。 |
职权 |
十二、各部职权如下: |
(甲)正会长主持所有会员大会及执委会会议,负责指导各部会务工作,并代表本会办理有关对内对外事宜。副会长协助正会长之工作,当正会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
(乙)正总务秉承会长之意旨,督促本会除财政外之各部会务工作及处理本会之一切会务。保管本会印章及文件,且须负责记录会员大会及执委会之会议记录。副总务协助正总务之工作,当正总务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
(丙)正财政负责保管本会所有基金,并正确记录所有财政开支,代表本会收款付账,并将本会来往帐目登记清楚,并负责其正确无讹。正财政有权代表本会支出不超过一百元之日常开销。正财政手内不得存有超过贰百元之现款,若现款超过此额时,须将之存入执委员会所指定之银行。所有支票须由会长或正总务连同财政联名签署,并加盖本会印章方为有效。副财政协助正财政之工作,当正财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
(丁)执委会可委任任何委员为各小组成员以便执行本会之各项会务工作。 |
十三、在本章程下所有受委之执委会委员为义务者。任何委员如连续三次缺席会议而无适当理由,将视自动退出执委会。其空缺得由执委会委任他人担任之,直至下届会员大会时止。执委会之任何委员更动,必须以书面通知社团注册官。 |
执委会议 |
十四、由会长主持之执委会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会议一次,应在会议前一星期书面通知各执委。至少要有半数以上执委出席方为有效。 |
祭祖 |
十五、本会每年举行春秋二祭,以尊崇吴氏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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