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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中美煤矿工人的命价(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11           

  五、中国煤矿工人对自己生命的定价

  假如劳动的时间、强度和技能等条件相似,假如劳动力市场的进出和定价不受身份及地域等因素的干扰,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煤矿工人用3.89‰的死亡率,换来了2578元的补偿。

  据此推算,在中国煤矿工人的日常交换中,1‰的死亡率,价值662.7元;1%的死亡率,价值6627元;10%的死亡率,价值66270元;100%的死亡率,价值662700元人民币。换句话说,66.27万,这就是2003年中国20个省的煤矿工人对自己生命的定价[11]。

  倘若把命价拆开计算,每一年价值多少?

  据《中国统计年鉴》给出的数据,2000年,中国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69.63岁。我不清楚当代煤矿井下工人的平均年龄,据施裕寿、刘心铨在1931年对山东枣庄中兴煤矿工人情况的调查,1023位井下工人(外工)的平均年龄为30岁[12]。倘若以这个数字代替当代煤矿工人的平均年龄,那么,死于矿难的当代矿工的平均年龄为30岁,平均折寿39.63年。以当事人对自己生命的定价66.27万元除以39.63年,每个生命年价值16722元。

  从概率计算的角度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煤矿工人一般在井下工作25年,每年比建筑工人多损失3.89‰的寿命。39.63年预期寿命的3.89‰为56.27天。即每年平均折寿56.27天。25年折寿1407天,约等于3.85年。在25年的井下采煤生涯中,工人为此得到64450元的补偿。每折寿一年,换取1.67万元。

  顺便说一句:这些数据仅仅反映了工人对可感知的风险的评估。有些风险他们尚未充分认识到,其损失自然难以得到补偿。例如,贵州省习水县马临乡柑甜村有四家私营煤矿,年产煤将近一百万吨,拥有近千名煤矿工人。在当地矿工的印象里,平均每年约有三四个人死于井下事故。无论是按人头算,还是从百万吨死亡率的角度算,这个风险与全国情况大体一致,也在当事人的利害权衡之内。近几年,一个非政府组织——贵州高地发展研究所——为当地煤矿工人免费体检,查出尘肺疑似患者51人,确诊16人,占948个参加体检矿工的16.9‰[13]。尘肺病的死亡率很高,据有关专家估计,中国每年死于尘肺病的人数,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的三倍多[14]。这是当地矿工认知范围之外的风险。倘若有关知识普及了,工人要求补偿了,他们的命价必将进一步提高。

  总之,2003年,煤矿工人对自己生命的估价为66.27万元人民币。相比之下,老板的开价不过5万。一年之后,各地政府规定了20万元的官价,数字大体居中——按比例算,偏向工人;按绝对值算,偏向老板。

  现在可以回答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了。一般说来,20万元不足以让煤矿工人主动送死,但很多人可能愿意为这笔钱折去12年的寿命。毕节地区的领导未免担心过度,张部长拍出的40万元,一般来说也不足以致命。

  六、美国人的命价

  美国人给自己的生命定什么价?我在三处见过差别很大的数字。

  第一处。

  前边引用过曼昆对命价计算方式的讨论,他随后写道:“用这种方法研究的结论是,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约为1000万美元。”[15]

  曼昆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过程,也没有明确说这个人是哪个国家哪个时期和哪个阶级的人。他的书出版于1998年,我们不妨认为这个人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美国人,很可能还属于高收入阶层。

  第二处。

  托马斯·C·谢林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生命的价值”词条[16]中写道:

  “一位学者分析了在不同职业或产业中工资差异和与风险差异之间的相关性。其中,风险差异是根据意外死亡和与工作相关的致命疾病来衡量的(维斯卡西[Viscusi],1983年)。经济计量学分析对隐含的自身寿命FLEs(Fulllifeequivalents)——工人为了在更安全职业中工作而放弃的收入——做了具体估算。按照1980年的价格,隐含的FLEs(命价[17])大致在100-500万美元之间,其中在极端危险职业中工作的工人明显的隐含FLEs在100万美元以下。不同的估计结果部分地导源于学者们所使用的不同数据和方法,但也可能反映了个人在货币-死亡风险方面的偏好,以及对职业风险程度划分不同所引起的后果。”

  第三处。

  美国医疗保险经济学家戴维·德兰诺夫在《你的生命价值多少》[18]中有一段研究综述:

  “(经济学家)收集了千百万个工人的工资与工作风险情况,用来研究工人在二者之间的权衡情况。当然,除工作风险之外,还有许多因素会影响工资,因此进行相关研究的人员必须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这些影响因素。理查德·塞勒(RichardThaler)和舍温·罗森(SherwinRosen)于1976年公布了第一项此类研究的结果。他们发现统计学意义上的生命的价值约为100万美元(以2002年美元计)。自1975年以来已有许多类似的研究,W·基普·维斯库西(W.KipViscusi)用十分详尽的数据分析了工资情况与工作风险,他的研究(1992年)表明,统计学意义上生命的价值要达到500万美元。其他研究中的这一数字有的竟达到了2000万美元。……”

  “经济学家还研究了除工作风险之外的其他与风险有关的决定。如是否在一个污染严重的地区买房,是否没有安装烟雾探测仪,是否没系安全带,是否在路况不好时超速驾驶等。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冒生命危险所换来的经常是额外的金钱和时间。最近,在一项对以上研究的审核中,将统计学中的生命的价值定为100万美元-600万美元之间。”

  七、中美命价比较

  美国人的命价,从不足100万美元到2000万美元,相差20倍,这个差距是怎么造成的?上述引文没有细说。我在前面已经谈过自己的观点,即命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穷人的支付能力低,无论是避险、治病还是自我保养,都无法与富人比。命价差别主要是由收入差别或阶级差别造成的。

  中国煤矿工人和同等阶层美国人的命价存在巨大差距。据托马斯·C·谢林介绍:在1980年前后,“极端危险职业中工作的工人明显的隐含FLEs在100万美元以下”。空降森林消防员(smokejumper)、伐木工和采煤工,被称为世界最危险工种的前三名,我们不妨把100万美元看作美国煤矿工人的命价。中国煤矿工人2003年对生命的自我定价为66.27万元人民币,按照这一年的汇率,美国同行对生命的自我定价为827万元人民币,我们12.5条命才顶人家一条命。如果算上美元20多年来高达三倍的通货膨胀率,人家的一条命能顶我们37.5条命。

  这么大的差别,主要来自中美两国工人收入的差距。1980年,美国制造业的平均工资为14194美元/年,按照2003年的汇率,相当于11.74万元人民币。中国建筑工人2003年的平均工资不过9120元人民币/年,人家一个工人挣的钱,顶我们12.87个。如果算上美元20多年的通货膨胀率,1980年的14194美元相当于2000年的42604美元[19],人家一个人的工资顶我们38.6个。命价和工价的升降是同步的。

  由于命价与工价的升降同步,汇率改变,中国工人和美国工人的命价之比也会改变。如果我们采用购买力平价的标准,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前几年的说法,人民币兑美元应该是2.2(人民币)比1(美元),那么,美国工人100万美元的命价,只能兑换220万人民币,仅比中国煤矿工人66.27万元的命价多3.3倍。照此计算,中国煤矿工人3.3条命就可以顶美国矿工的一条命。

  八、人本位的计算逻辑

  不同命价的巨大差距,似乎指向一个结论:中国人的命不如美国人值钱,穷人的命不如富人值钱。以金钱为计算本位,确实如此。

  然而,一旦以人为计算本位,特别在引进主体自身之后,上述结论就不成立了。

  从人的生命的角度看去,钱的价值反倒是不一样的。同样是一百元,学费大于闲钱,救命钱大于养生钱。如果效用相同,都是救一条命,那么,一百元也可以等于十万元。人命是相等的。

  人命相等,一命抵一命,这是历史悠久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来自一条更原始的公理:人们总觉得自己的命比别人的命更可贵。再穷的人,也认为自己的命比富人的命更可贵。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倾向于高估自己的命,低估异己的命。结果,从逻辑上说,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命第一可贵,在旁观者看来,第一等于第一,于是人命相等。从历史上说,同属一个物种,心思相同,能力相近,杀人者往往遭到同等报复,在长期的争斗中形成均衡,人命相等的规则或原则便确立了。

  哪怕打不过人家,成了人家的奴隶,在法律上的生命不平等了,最原始的公理仍然起作用。

  按照元朝法律规定,主子故杀无罪奴婢,杖八十七。[20]这就是说,奴的一条命,才值主子的八十七下肉痛。尽管人命在名义上如此不平等,奴隶主之所以敢于欺凌奴隶,而不必担心他们的自杀式袭击,还是因为奴隶主确信这条公理:奴隶和所有的人一样,更加珍惜自己的生命。他们不肯用自己的命换主子的命。

  公理是自明的,本来无须论证。如果非要多说几句,那么,每个人都是价值评估的主体,在这个主体看来,金钱或他人不过是主体满足不同需要的东西,不过是被评估的客体。对生存资源的需要,对他人的需要甚至仰慕,作为人性中的不同部分,绝不能与整个主体的重要性相比。

  在特殊情况下,出于精神因素或求生概率计算,人们以命换命,冒死救人或杀人,宣称“拼一个够本,拼两个赚一个”。即使在这时,在生命本位的计算中,保本求赚的欲望也证明:人们对自身生命的估价不低于对他人的估价,同时还有自我要价更高的意向。

  总之,人命的价格有高有低,这个说法是正确的。自己的命比别人的命更可贵,至少与别人同样可贵,钱的价值反倒有高有低,这个说法也是正确的。这两种计算逻辑并存,往往要发生矛盾,在共同遵守等价交换原则的条件下造成不公平的奇观,引出许多故事,但那已经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2006年7月8日

  注释:

  1《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矿难赔偿标准应不低于20万》,《北京青年报》,2005年4月6日

  2关于命价的考察和讨论,参见拙作《血酬定律》中的“命价考略”,工人出版社,2003年。另见拙作《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附录2:本书关键词语解释”,海南出版社,2004年,第466页

  3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第235页,梁小民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1版。

  4《中国安全生产年鉴》上提供了1998年之前全国企业职工事故死亡的千人死亡率,1992年,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千人死亡率为0.086,1998年,上述企业,再加上乡镇企业,千人死亡率为0.262。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606页,转引自于建嵘《中国工人阶级状况——安源实录》,第160页,表17,明镜出版社,2006年

  5数据来源:煤炭工业协会,转引自“中国不良资产网”,《中国煤炭行业分析报告》,http://www.boilerinfo.cn/report/coal_200304_c1.asp

  6关于2002年和2003年原煤产量及分类数字,均来自煤炭工业协会,转引自《中国煤炭行业分析报告》,中国不良资产网,http://www.boilerinfo.cn/report/coal_200304_c1.asp

  7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zhibo/20050825a/wz.htm

  8请对比注4提供的全国企业职工伤亡数据:1998年,千人死亡率为0.262。两个数据相差不过四五年,建筑业又是风险偏高的行业,0.086的估计似乎偏低了。

  9参见《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4年)“分地区分行业就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第192页,第213页

  10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4年)“分地区分行业就业人员和劳动报酬”3-3续表5和3-3续表26算出。平均劳动报酬的数字,由总报酬除以年末人数求得。

  11这种直线推理没有考虑死亡风险在逐步提高的过程中对补偿要求造成的影响。这种假定可能有问题,死亡风险的边际变化对补偿要求未必没有影响,但我找不到实际数据。

  12《山东中兴煤矿工人调查》,见《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从编》,城市(劳工)生活卷,下,第898页,李文海主编,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原载北平社会调查所《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1期,1932年3月。

  132006年3月10日,“贵州高地发展研究所”和“北京天下溪教育研究所”在首都图书馆举办“贵州习水县马临乡柑甜村煤矿工人的摄影展”,有三位当地矿工参加了开幕式,并举办了记者招待会。与该地有关的数字是我在展览会和记者招待会上了解到的。

  14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5月17日报道:北戴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尘肺病康复中心主任车审言介绍,“全世界的尘肺病患者,中国就占了一半。而中国的尘肺病患者,煤矿工人又占一半。……我们国家每年死于尘肺病的患者,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的3倍还多!”

  15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第235页,梁小民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1版。

  16《新帕尔-经济学大辞典》,第四册,第85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

  17Fulllifeequivalents可直译为“整个生命所值”,我根据汉语中的既有词汇译为“命价”

  18戴维·德兰诺夫:《你的生命价值多少》,第13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19卢锋:我国工资与劳动成本变动及国际比较(1978-2004)--人民币实际汇率长期走势研究之二2006年5月27日下载于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ccer.edu.cn/download/6506-1.pdf

  20《元史·刑法志》,卷一百五,中华书局版,第26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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