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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氏家训
作者:吴大成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       ★★★
厚之俗也.在朝廷亦命有司旆奖.以优礼待之。吾族有尚义出银至五两以上者.元日除应得席外.另加半席.出至十两以上者.特加一席.以彰其善.外置扬善薄一本.付尊长处。凡子孙有能周人之急.扶人之危.果有实迹.许尊长同族人纪其事实至五次者.元日除应得席外.特加半席.至十次者.特加一席.以旆其善。其尊长族人不得嫉妒而泯其善。 奖贤能.凡有子孙能读书.游泮登科甲者.此有功光于门弟.宜加优奖.元日除应得一席外.特加一席.以励其贤。有德寿膺冠带者.乃系朝廷恩典亦当应优奖.特加一席.以彰其盛德。 十二:励节行 族中有孝子贤孙.义夫节妇.礼当表扬.如果实行.许尊长同子孙在学者呈闻本县.请竖坊旆奖.毋泯其迹。 十三:惩恶 本族族众人繁.贤否不一.有等不肖子孙.游手好闲.不务生理.结党成群.饮酒赌博.夜聚晓散.致使衣食不给.遂起盗心.始则祸人柴蔬禾麦瓜果等物.因循日久.胆恶渐积无忌.遂为强盗.破家杀身固不足惜.其累及本族.贻辱先人.莫大之祸也。如此者.族人当共诛之。凡祸盗本族及外姓之物.或访出.或捉获.当禀尊长及合族人等.于祠堂商议.所祸之物大小.拟罪轻重.如蔬菜.柴鹅鸡鸭.禾麦瓜果之类.重责二十板。如禾麦树木衣布之类.重责四十板。仍追原物给主。如强盗及偷牛者.或访出.或捉获.不论轻重.当禀尊长同合族人等绑拿赴山活埋。公众立约.几纸记其赃证.一与尊长.一分分各房房长.以防后患。自不愿自死者.并前不服责者.许尊长同族人据情送官.如律其奴仆犯者.罪亦如之.外置惩恶薄一本.付本尊长。凡子孙有犯前恶者.许尊长族人直书其名.纪其恶迹五次者.尊长同族人执此经官重治.以殄其恶.尊长族人亦当秉公.不许私怀旧砌之.其巨恶者不在此限。 十四:戒争斗 争斗乃不仁之事.孟子云:好勇断狠以危父母.不孝也。今后吾族子孙务遵家训.各宜容忍.谚云.忍得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此之谓也。其果有不可忍之事.许禀尊长贤者.分辨是非.若族房尊长与族人之贤者不能分其曲直.方许陈告。如有强粱子弟恃恶不先禀明尊长.竞自告官者.乃系骨肉相残.许尊长执此经官以违犯教令论.然后分剖曲直.仍责原告。 十五:积阴德 阴德.司马温公(宋.司马光)有言:积书以遗子孙.子孙未不能读.积金玉以遗子孙.子孙未不能守。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中.以为长久之计.斯言信不诬也。我族人务宜众行方便.广积阴德.勿坏心田.以种子孙祸苗。历观以来.凡人家繁衍富贵绵绵者.未必不由祖宗积阴德而致之也。今不能举悉其有为善阴隙.书可监之。 十六:勤俭 勤俭乃治家之本.斯言信矣。夫.人勤则天下无难事.其功名富贵无不自勤中来也。为士者.勤则事业成。为农者.勤则衣食足。为工者.勤则艺业精。为商者.勤则财利富。男子各务生理.勤乎外。妇人各务纺织.勤乎内。如此未有不成家也。其懒惰奢侈不破伤家者.吾未信之也。 十七:保守 祭田系合族公举.乃子孙相承之业.法不可废.如有不肖子孙.或因事告争轻.将祭田盗卖者.许尊长同族人送官.以不孝罪论.并赎还原田。 坟山系祖宗乃根本之所.责任匪轻.子孙保守督令.每遇祭扫之日.务加培整.不致被人侵毁.如有不肖子孙盗卖者.许尊长族人送官.以不孝论.并令赎回原山。 各家屋后.来龙包山.为获托阴阳二基.为族人生灵所系.尤当丰蓄.以助兴隆.吾族子孙.务加严禁.毋得伤损.如有盗砍树木者.重责三十板.罚钱五钱。柴薪者.重责十五板.罚钱一钱。其盗砍坟山树木柴薪者.罪同之。自后凡此各宜铭心刻骨

 

文章录入:吴大成    责任编辑:goh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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