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联副主席李立新建议把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称借贷关系只是交易,不应判死刑。李立新举例说:“企业向银行贷款,贷款之后又还不了,也不至于判那个老板死刑。所以吴英案‘判死刑是没道理的’。”(3月4日新京报)
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被指因集资诈骗二审死刑引发罕见关注,使这起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这起案件之所以突然引起如此关注,因为这场讨论,不仅集中于当前正势图突破、但困难重重的金融体制改革上,而且舆论中还蕴含司法公正、财富取向以及社会公平等民意诉求。全国政协委员李立新在两会上以案说法,提出民间借贷阳光化,恰到好处。某种意义上说,“集民意大成”的吴英案就是两会最好的活样本。
不可否认,吴英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甚至有人说,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吴英们的行为应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金融垄断的结果使得一方面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在义乌和东阳当地,集资者为了把钱送到吴英手中,还要开后门、托关系,这也是众多集资诈骗中司空见惯的情节。显而易见,“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也是社会转型期的“深深疤痕”。两会是商议国家大事的地方,为民间借贷开前门堵后门,就是事关改革发展与规范市场经济的大事,不妨剖析“吴英案”中折射出来的制度和体制弊端,为下一步改革集思广益,建言献策。
“吴英案”也是司法公正与否的试金石。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呼吁“放生”,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很难界定,罪与非罪,泾渭并不分明;二是吴英咬出9名官员,却难逃一死,量刑的合法性值得追问;第三,如果将吴英与贪腐金额巨大的贪官置于同一尺度之下,吴英罪不至死。何况在石家庄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亿元人民币的两名主犯,一审分别获刑20年和13年。(中新社石家庄1月18日电)在法治进程中,既不应出现同罪不同罚的“十里不同天”怪象,更不能让人们联想到“盗国者王侯,窃钩者诛灭”。因此,如能在两会上拿“吴英案”作为一本活教材,有利于推动这起案件中细节与真相的公开,为司法改革提供现实经验,为公众重塑司法信仰。
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然不是吴英个人的事了。当法、理、情三者出现了严重冲突之时,集聚当代中国之精英的两会就是最好的博弈场。解剖吴英案这个“活体样本”,不仅有可能破解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这一现实矛盾,而且让个案司法的程序与内容置于阳光之下,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结论提供参考,尽快给出一个死与不死的理由。就像金融之弊不能总靠极端案例来推动改革一样,法治也不能总靠民意来推动进步,这些都不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原本模样。“吴英案”死刑复核期撞上了两会,与其说是吴英的一次幸运,不如说是中国改革大业的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