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一案,的确是投资者和经营者共同得力的杰作,二者之间缺一不可。有了如此的默契配合,才打造出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但是,在这两者之间,刑法就应当具备相当的理性和冷静,尤其是在选择“凌迟”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相对中正而言,法律的裁判认定和众口一词的声音极力相左——吴英罪不至死则能说明一切。这些偏差,已违常理。
笔者是公众里的一员,现将吴英没有构成诈骗的事实理由简单阐述如下:首先,抛开非法集资姑且不论,单就诈骗二字展开讨论。什么是诈骗?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占为己有或者其他招摇撞骗的行为。这是辞海里边的解释。
然而,吴英是用投资者的钱来从事服务业、商贸业、房地产等,几乎皆是投资者看得见、摸的着的硬邦邦的实体经济。这些行业个个均是生命力极其旺盛,更是能够与日俱增可持续产生巨大利润、天天可以存在于东阳大街上的一个耀眼经济体。从这些来看,就是再怎么看,虚构或隐瞒还是无影无踪,倒是真相或事实已然是一目了然。这里边有那项不是用大把大把的银子就能铸就。
投资、经营二者没有相当的知己知彼、心明眼亮,精明不过的投资者没有把准了吴英无有些许诈骗动机的脉搏,才不会把大笔钱款交予吴英运转的。作为吴英一案里的投资者,其洞察吴英有无诈骗动机恐怕是比谁都更是知根知底。在物欲横流、经济运行速度之快、追求最大利润的今天,有谁拥有“满大街的财产”于不顾还在自己的周边从事蒙骗欺诈的勾当?又有哪位“用钱赚钱”的投资者是稀里糊涂、通过对方“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骗术就把巨款交予“大骗子”?
恕我“学识浅陋、见闻不广”,迄今为止,“诈骗”来几个亿元仅供自己挥霍这还是头一遭听说。不过,在星级宾馆,“衣帽不整概不接待”的时下,打造自己的形象买几辆名车倒是屡见不鲜,名贵首饰在那么多的实体经济面前何足挂齿?不管吴英的资产现钞当下是否“资不抵债”都无关紧要,吴英当时是否有无诈骗动机则是认定本案的灵魂!
作者:黄晏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