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阜等律师援助,少年蒙冤19年终昭雪
台海网2016年3月2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刘小冰 陈捷/文 沈威/图)19年前,在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此案历经八年审理,最终黄兴、林立峰被判处死缓,陈夏影被判处无期徒刑。19年后,福建省高院再审此案,三人被依法宣判无罪。
陈夏影与吴国阜律师(左)的合影
近日,陈夏影案被评选为“2015年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这十大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联合评选出来的。此外,陈夏影案还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当中,此案对法院依法保障人权、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在这起案件中,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的吴国阜律师起到重要作用,他是最早向陈夏影父亲伸出援手的律师,也积极牵线搭桥,与李金星等律师组建了援助律师团,全力无偿帮助三个被告人申诉。
昨日,吴国阜接受了导报记者的采访,讲述了这起冤错案件申诉的经过。
19年前
三人突然就成了“凶手”
陈夏影的家里,保留着一份19年前的报纸,报纸上《撩开迷雾见真凶》的报道,讲述了陈夏影被卷入一起绑架案的前后经过。
1996年4月26日,福清发生了一起绑架杀人案,被害人为11岁少年唐某。当时,身在深圳的黄兴、陈夏影两人并不知情。一个多月后,他们和好友林立峰莫名地被当成了犯罪嫌疑人,并被逮捕。
那年,陈夏影17岁,林立峰19岁,黄兴21岁。案发后13天,警方宣布这起案件告破。两年后,福州中院判处黄兴、林立峰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
由于被告家属坚持上诉,福建省高院曾两次发回重审,这起案件当时就审理了多次。2006年,省高院终审裁定三人绑架罪名成立,以“原判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为由,驳回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路
两个“十七”令人震惊
吴国阜律师说,是两个数字和两页材料,让他走进了这起“错得离奇”的案件。
这些年来,陈夏影的父亲一直在申诉,自从儿子陈夏影卷入绑架杀人案后,他就离开了福清市,开始了漫长的申诉喊冤之路。他认定儿子他们不会做出杀人这样的事,因此决心申诉到底。
坚持申诉十几年的陈夏影父亲最终找到了吴国阜律师。2013年5月3日,吴国阜律师在福州中院附近遇到了坚持申诉的陈夏影父亲。“他说儿子陈夏影17岁被抓,坐了17年的牢,这两个‘17’让我极为震惊。”
陈夏影父亲递给吴国阜的材料显示,案发时,陈夏影、黄兴在深圳,没有作案时间。而证人证明黄、陈中途回到过福清的证言也存有疑点。
吴国阜进一步研究案情后,很快就联系了李金星以及另外4名律师,组建了申诉律师团,并于2013年8月提交了申诉状。随后,他们获知,该案已进入复查阶段,福建高院态度积极,法官已多次到监狱提审当事人。
19年后
冤案纠错无罪释放
两年来,包括吴国阜律师在内的申诉律师团竭尽全力,付出了很多心血。他们提交申诉状、阅读卷宗、前往福清寻找新证据。
“面对这样的案件,律师需要一腔助人救人的热血,也需要冷静和理智。”吴国阜说,这起案件本身让他感到强烈的震撼,老陈将近20年的申诉经历也让他动容,但他明白,自己要按程序来,要做好法院和被告人及其家属之间的纽带。“法院的工作量很大,也很复杂,我们需要让他们注意到这起案件,并重视起来。”吴国阜说,律师团充分考虑了法院法官工作的难度,和法院进行了有效互动,共同推动了再审程序的启动。
19年后,2015年2月9日,福建省高院宣布,决定再审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及非法拘禁一案。5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被宣告无罪。
9月,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赔偿黄兴186万元、陈夏影129万元、林立峰父母221万元,并依法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刑法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郑金火说,陈夏影案的平反是多方力量共同合力的结果,其中陈夏影父亲为子伸冤19载,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与泪水,而律师对于平反冤假错案的执着和坚守,反映出律师是推动平反冤假错案的积极力量。
面对面
勇于纠错,彰显法治精神
导报记者:此案为何入选2015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吴国阜:首先,此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人权的保护。这是发生在十几年前的旧案,要取得新证据难度很大,而且本案不符合“真凶出现”或“亡者归来”的情况。再审对过往卷宗重新梳理,最终还蒙冤者清白。过去,有的疑难案件都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而这起案件的再审则坚持了“疑罪从无”、“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其次,此案再审平反还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还了三位被告人清白。
此外,林立峰2008年就在狱中过世了,陈夏影、黄兴的青春也在狱中度过,再审这样重大的案件,需要能力,也需要胆量。省高院十分有担当,勇于纠错,彰显了法治精神,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专家说法
疑罪从无树立判案标杆
刑法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郑金火:
2015年平反的冤假错案中,影响最大的,应该是陈夏影案。本案不仅被评为2015年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而且被列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彰显了人民法院保障人权、知错必改、有错必纠的决心和责任担当,也是司法公正的表现,其对于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我认为,总结本案的意义,涉及到诸多方面——包括如何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坚决实行“疑罪从无”,如何严禁并遏制住刑讯逼供这一制造冤假错案的“元凶”,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如何在司法改革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等等。
本案作为一起“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件,其最明显的、直接的意义在于,它确立起“疑罪从无”的判案标杆,从而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改变过去“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的旧观念,树立“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理念,并且坚守住刑事司法正义的最根本的底线,即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都应当坚决作出无罪判决。
这样,才能真正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而预防、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按照“疑罪从无”的要求,真正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