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台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
|
作者:闽吴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9 ★★★ |
|
|
百度百科已标识1287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
http://mp.weixin.qq.com/s/SLLgUmWm8xlY-ECWhjK96w
2016-11-28 中国社会组织网 福建社会组织
10月份,民政部发布了第十三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共涉及68家组织。
顾名思义,“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主要是指内地居民利用境内外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差异,在境外注册、境内活动的组织,多数都冠以“中国”、“中华”及“全国”等国字头字样,打法律的“擦边球”;其目的是在境内敛财,甚至向企业敲诈勒索。针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乱象,民政部于2016年4月始,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设立“曝光台”专栏,分批次曝光“山寨社团”“离岸社团”名单,截至目前已公布1287个。
百度配合民政部的专项整治工作,在百度百科页面中对被曝光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进行了专门标注,当公众进入其百度百科专属页面时,会看到相关提示。
郑州出台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http://mp.weixin.qq.com/s/SLLgUmWm8xlY-ECWhjK96w
2016-12-12 郑州市民间组织 福建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郑州市民政局于近日制定出台《郑州市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取系列措施规范社会组织,并将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作为评价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与社会信用的重要依据。
建立三个名录 规范社会组织管理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包括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一般名录和社会组织活动异常永久名录。
市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社会组织载入或移出黑名单和异常名录信息通过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十种失当行为 将进管理“黑名单”
哪些社会组织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根据《办法》,主要有以下十种失当行为: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骗取服务对象进行收费服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或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进行涉外及其他重大活动报告,产生严重后果;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因违法、违规、侵权等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违法违规或产生不良后果;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社会团体强制、变相收取会费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
出现这些情形 载入活动异常名录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载入活动异常一般名录:一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未按法规及章程规定进行换届;因内部矛盾、诉讼或其他原因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存在严重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募捐资格条件有关情形;未经审核批准面向社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参评对象收取费用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
如果有以下四种行为,将被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因内部矛盾、诉讼或其他原因两年以上未开展活动;被业务主管单位终止或吊销执业许可,超过半年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撤销、吊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其他情形的。
列入永久名录 不得再开展业务
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不少于一年。被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要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在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相应惩戒性措施。
被列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社会组织,不得再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再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在注销登记前,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再申请登记成立新的社会组织。(张建伟)
来源: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如果立法权在民众的手中,就可以这样立法:社团组织未登记的,以及社团活动不公开的,社团账务不透明的,定义为秘密结社,必须取缔。这个社团组织包括国民党与共产党等等。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站属非营利性纯民间公益网站,旨在对我国传统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优秀文化做一点贡献。所发表的作品有来自本站特约网友个人原创作品,有部分转贴自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图文,在此发布作品、留言、评论等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规则。作品中
所涉及的思想、内容、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果涉及到您的资料不想在此免费发布,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予
以删除。全部资料都为原作者版权所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下载作为商业等所用。——特此声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