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古墓, 岂容盗掘, 缉拿罪犯, 人人有责, 吴氏子孙, 护法护祖, 不获公道,决不放弃
八万吴氏宗亲泣血告有关部门书
XXXXX部门:
2012年4月2日,吴氏众宗亲前往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第二炮竹厂内对明代洪武年间的吴公悦墓进行拜祭时,发现该墓被盗掘,经商议,决定委托吴尉建对明代吴公悦墓被盗掘一事向合浦县公安局报案。2012年6月9日,吴尉建收到合浦县公安局作出的合公不立字(2012)0000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在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第二炮竹厂内并没有盗挖古墓葬的犯罪事实发生”,并附上一份合浦县民政局的“关于对原县第二炮竹厂‘吴公悦’坟墓强制迁葬的情况说明”。 吴氏众宗亲一致不服,继续委托吴尉建申请复议,2012年6月4日,合浦县公安局作出合公复字[2012]00016号《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已有证据不能证实位于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第二炮竹厂的吴氏宗族古墓被盗掘的犯罪事实……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然而,依据合浦县民政局“关于对原县第二炮竹厂‘吴公悦’坟墓强制迁葬的情况说明”披露的事实对照有关法律,合浦县公安局称“我局经审查认为在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第二炮竹厂内并没有盗挖古墓葬的犯罪事实发生”、 “已有证据不能证实位于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第二炮竹厂的吴氏宗族古墓被盗掘的犯罪事实”是站不住脚的。具体说明如下:
一、 何为古墓葬,吴公悦墓是否属于古墓葬?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章第(一)“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明确指出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受国家保护,合浦县志记载,吴公悦是明代洪武年间的按察御史,其坟墓理所当然属于古墓葬,完全符合“受国家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 吴公悦墓是否存在被盗掘?《刑法释义》关于盗掘古文化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概念和特征对“盗掘”一词的解释:“所谓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合浦县民政局“关于对原县第二炮竹厂‘吴公悦’坟墓强制迁葬的情况说明”承认:“2012年1月17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在吴桂荣副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廉州镇、风门岭派出所、民政局、殡葬所等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迁葬‘吴公悦’坟墓”,说明‘吴公悦’坟墓的挖掘并未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于私自挖掘。
三、 单位盗掘古墓葬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吴桂荣领导组织廉州镇、风门岭派出所、民政局、殡葬所等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迁葬”吴公悦墓就是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合浦县公安局无视事实法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盗掘古墓葬行为面前,强词夺理,包庇犯罪,不但吴氏宗亲不服,也为天理不容,党纪国法不容。请有关部门迅速行使职权,敦促合浦县公安局撤销错误的决定,尽快立案查处吴公悦墓被盗掘的行为,惩治犯罪,还吴氏宗亲以公道,还社会以稳定!
此致
敬礼
吴公悅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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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201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