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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进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21           ★★★

吴英律师律师感到欣慰,吴父要求异地重审

 

420下午5时许,中国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听到这一消息,我感到很欣慰。”正在外地出差的吴英案代理律师杨照东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抑制不住兴奋。

 

而案发后一直四处奔波救女的吴英父亲吴永正则第一时间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他只有一个要求,异地重审,他不相信浙江司法。

 

记者注意到,与浙江省高院的二审裁定相比,最高法的裁定以“应依法惩处”,替换了前者文书中“应依法严惩”句子。

 

“按照最高法的用词,吴英极有可能被判死缓。”杨照东表示,依照程序,浙江省高院可以重新开庭审理,也可以直接改判。如果重新开庭,他还会为吴英作无罪辩护。

 

杨照东表示,这一结果属意料之中。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是认真负责,也是尊重法律的。“从接手此案起,我们就有信心,认为吴英不会死,特别是总理讲话后。”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对最高法的裁定结果表示满意。他说,不论将来浙江省高院重审结果如何,吴英的命是得救了,这是法律的胜利。

 

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最后时刻最高法出手“修正”,到底谁救了吴英?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最高法的裁定认定了吴英“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这是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应该判死刑但不立即执行的事实依据,说明吴英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

 

吴英案另一位代理人张雁峰律师则认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因素是吴英积极检举揭发,而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舆论和民意。

 

在吴英案之前,没有一个经济类案件如此牵动人心。卷入吴英案争论的,不仅有法学界人士,也有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等领域的多位学者、企业家,还有众多的公共知识分子、普通民众和众多媒体。

 

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吴英案受到下至普通百姓,上到中央高层的关注,使之升级为一起影响广泛的社会事件,倒逼金融体制改革,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在此背景下,温州变为金融改革试验区。反过来说,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呼声浪潮,也使得国家更慎重地处理吴英的案件。

 

周德文同时表示,吴英案出现峰回路转,是国家善待民间借贷的表现,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反映出我国司法的开明。

 

田文昌律师认为,简言之,最高法未核准死刑,吴英最重也只能判死缓。不过,田文昌坚持认为吴英应被判无罪。他认为,本案当中吴英的行为是典型的向特定的少数人借高利贷,至于这11个人是否有非法集资的行为,与吴英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刑法上最关键的问题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循环,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另外,最高法也认定吴英用于个人挥霍的集资款逾1000万元,这说明加起来占总集资额的1%,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用于个人挥霍的应该占集资款主要部分,至少超过一半。这说明吴英没有非法集资的事实。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对浙江省高院未来的重审结果不做预测,他仅表示,最高法裁定给了省高院一个界定,那就是吴英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集资诈骗罪这个罪名已经不会改变了。

 

“感谢大家,感谢媒体和大家的关注,我女儿是无罪的!我还要尽最大的努力和能量为她伸冤。”在电话那头,吴永正说,看到发回重审的消息,他松了一口气,但紧绷的弦依然无法松,因为不知道最终的结果。

 

浙江法院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引发中国司法界以及舆论界的强烈质疑。一批颇有影响的学者和文化人成立了吴英案真相调查团。着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是这个调查团的团长,着名作家与记者铁流担任总干事。从吴英案真相调查团发布的第一号公告就可看出,他们 的立场很明确,就是要“义无反顾地帮助蒙冤居狱的吴英姑娘把这场官司打到底,揪出幕后黑手,直到她无罪开释”。

 

吴英案真相民间调查团总干事铁流在最高法院公布裁决后接受了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的采访。

 

铁流说:“听到最高法院的裁决消息之后我又两种感觉:一方面是吴英免去一死,悬着的心可以放下来了。但另一方面是吴英并不是免死的问题,吴英是无罪的。应该将她无罪释放。因为是对吴英的所有的材料都了如指掌,吴英是无罪的。

 

所以,我们要求最高法院采取异地重申,因为,我们对浙江的司法部门没有任何信任。本来京华法院对吴英的一审死刑判决就是一个错判,为什么浙江高院还要维持原判。吴英案具体内容我就不再重复了,吴英根本不是非法集资。吴英集资并不是向公众集资,而向十一个高利贷主借钱,只有十一个人。这十一个人都是钱庄老板,不是普通 百姓,和这十一个钱庄老板,吴英都有协议,有承诺。用民间的话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没有触犯法律。这么一个荒唐的案件居然会一审二审判决成立,这只能说明其中有鬼。有记者在网上透露有十三名金华高官向高院写信要求判吴英死刑。本月十四日,又有人从南京夫子庙发来恐吓信,恐吓信只有五十个字:吴英骗我两千万,所以她该死,你,我用二十万,也要叫你死。既然是债主,为什么不留下真名实姓,而且,我已做过调查,吴英根本没有在南京借钱。这封恐吓信就显示了吴英案件的黑社会背景。”

 

“我们现在正在给北京最高法院写信,要求他们将吴英案件异地重审,甚至到北京审,我们准备给最高法院、给政法委甚至给中央写信,坚决要求异地重申吴英案。我们要参加旁听。我们还要求去监狱跟吴英了解许多细节。当然,我们不知道能否获得当局的批准。我们现在第一步要求吴英案异地重审,吴英被判决无罪之后,第二步,我们要求追回财产,将被拍卖的吴英的财产全部追回。第三步,依法惩治贪官。揭露黑幕,要求司法公正。第四步,推动中国金融改革。吴英案可以推动中国的政治改革,他不仅关系到吴英一个人,他也可以给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提供一个生存的空间。我们这些老年人在有生之年希望能够为中国做些事,希望能够看到中国的法治能够公开、公正、公平。不能再制造冤假错案,不能错杀无辜,错杀一条年轻的生命,苍天不容哪!”

 

吴父和关注吴英案的网友在微博上进行对话交流。他向网友表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结果不甚满意,自己也并不信任浙江司法部门,要求异地重审。吴英辩护律师张雁峰表示:最高法此次能顶住压力不予核准,难能可贵,在重审阶段仍会坚持一、二审时的观点,为吴英进行无罪辩护。

 

一直为吴英案唿吁的多位学者和公众也纷纷表示:最高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符合法律和民意。更是温州金融改革破冰之举。今年3月底,中国国务院批准温州进行金融综合改革试验,要求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中国知名律师陈有西则表示:"我对这个不核准理由,是不满意的。吴英案不只是一个量刑问题,是基本事实错误和基本定性错误问题。"

 

吴英借贷损害的是中国垄断金融集团利益(有点奇怪:与最高人民法院所说的“受害人”似毫不相干)然而是她的基本权利,是资本游戏

 

据德国之声中文网报道,24,在黑龙江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上,中国知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在演讲中说: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说明中国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倒退,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不应该被判死刑。"

 

被称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的中国知名律师张思之也于22致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军, "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张思之认为在此案中核心的问题是:"一个人借款去经营自己的企业,是不是构成犯罪?现在法院不但认为他有罪,还认为是重罪,而且要判死刑,所以我们目前提出这个案子是该杀还是不该杀?我们先解决这个问题。"

 

张思之也认为吴英案再一次证明中国的经济是特权经济,如果吴英被执行死刑,将会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这不仅意味着我们的市场经济不成熟,而是大倒退。"

 

中国企业家吴晓波120发表博文,《民间金融业沦陷小史:纪念即将死去的吴英》,指吴英被判死刑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

 

资深媒体人石述思通过亲自参加浙江调研经验中指出,如果吴英要杀,温州一半人有罪,要人头落地,因为这种民间借贷在温州等地区极其普遍,极大促进当地民营经济发展。

 

财经媒体人罗振宇从资本运作角度肯定吴英为代表的地下金融之合理性,认为不应强力人为阻断资本游戏,如果因此导致资金断裂,产生的社会问题和对社会的伤害更大,而纵观资本运行,官方资本市场和民间资本市场都是在做这种资金的干坤挪移。

 

而在中国网络社区"天涯"上,有网友发帖直接指出吴英之所以要借贷,是因为民营企业无法获得国有银行有效的支持,只好求助于民间高息贷款。但是吴英等企业主的自救行为,却损害了中国垄断金融寡头即国有银行的利益。为了保证金融垄断,判处吴英死刑成为中国当局的选择。

 

德国之声就此也采访了中国知名的经济学家茅于轼,他表示,虽然对吴英整个案件的始末没有全面关注(?这“吴英案真相调查团”团长是怎么当的),但对判决吴英死刑表示反对:"不管怎样,判死刑是有些过分了。"

 

茅于轼还表示,"吴英死刑"把中国目前金融体制中最根本的问题凸显至社会公共空间,也再一次让公众聚焦看似和他们遥远,实则和公众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中国金融垄断:民间借贷应该发展,因为中国现在的金融业非常糟糕,非常没有效率,而且是垄断的,很不对头,需要改革,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发展民间借贷。

 

据京华时报报道,北师大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表示,他非常赞成和支持最高法关于吴英案发回重审的裁定。

 

赵秉志称,最高法明确表示,认为吴英构成集资诈骗,肯定一审和二审定性准确。最高法阐明了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的理由,认为吴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了欺骗手段,对象多为不特定的人,且数额特别巨大,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不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还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高法的裁定具有说服力。

 

同时,最高法指出不核准吴英死刑基于两个理由,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和交代行贿公务员的事实,这属于从宽情节。

 

赵秉志认为集资诈骗目前设置死刑是不合理的,浙江高院如果能对吴英案不判处死缓,其积极意义更加显着。

 

至于最高法的裁定赵秉志认为具有如下积极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死刑核准阶段严格控制死刑、尽量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并同时考虑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集资诈骗保留死刑多有批评的情况。

 

二是考虑到集资诈骗的对象应该说也有一定的过错,这与其他案件受害人没有过错的犯罪不同。还适当考虑到中国目前在民间借贷和金融活动的规范上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尽量不使用最严厉的刑罚解决问题。

 

另外,最高法适当听取了舆情民意,合理吸收有益的观点,在法律范围内能够考虑的加以考虑。因此,该案意义重大。这样一个典型案件,受到全国的高度关注,最高法采取审慎的态度,将为今后同类的案件和相关司法、立法的改革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对民间借贷出现的违法现象,金融管制部门也应该分担一定的责任,不能把所有责任全都归结为市场行为。

 

李曙光说,吴英案还反映出法律体系在现代金融创新、金融改革等方面的滞后,民商法、金融法要加快改革,特别是刑法对金融和市场变化跟不上,关于集资和借贷、放贷等控制和观念还停留在十年前。

 

吴英案回放

 

2005年底吴英注册“本色”系列商标,投资5000万元装修本色概念酒店

 

2006年吴英相继在浙江、湖北成立两家信义投资担保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

 

2007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

 

2007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

 

20091218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211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27浙江省高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就吴英案具体案情五大焦点作出书面回应

 

214最高法首次回应此案,称将依法审慎处理

 

420最高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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