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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家族文化
作者:gohwu    文章来源:《晋商与经营文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外,赴蒙经商是晋商的重要活动地。清政府规定,旅蒙商在蒙古地方贸易一律不准携带家眷,不得与蒙古妇女结婚同居。各晋商商号也规定:从业人员包括经理伙计,都不得在商号所在地携带妻子家眷和结婚纳妾。商号还规定,探亲分为十年、六年或三年一次,每次三到四个月。因此,从十一二岁入号,到六十岁退休,一生中只有十多次回家探亲。在山西有许多有关年轻商人外出与妻子分别的民谣:   半截瓮,栽蒜苔,绿绿生生长上来。   儿出门,娘安附,隔着门缝看媳妇。   白白脸,黑头发,越看越爱舍不下。   经商去,远离家,不如在家种庄稼。   又如年轻媳妇思念外出经商丈夫民谣云:   悔不该嫁给买卖郎,   丢下俺夜夜守空房。   要嫁还是庄稼汉,   一年四季常作伴。   由于商人重利轻别离,以致在山西有“旅蒙商的儿女少,妻子守活寡的多”的说法。清代后期,清政府对旅蒙商限制较松弛,有些旅蒙商从业人员在经营商号所在地纳妾、同居与嫖娼者日渐增多。光绪年间归化城大盛魁商号有一掌柜,年已60多岁,却娶了一个16岁姑娘为妾。在他结婚时,有一对联戏道:“二八佳人七九郎,梨花压在牡丹上”。在张家口、归化城、库伦、多伦诺尔等城镇,旅蒙晋商上至掌柜,下至伙计,嫖娼、包妓与蒙古妇女同居者已屡见不鲜。   清人纪昀在其《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述了多例关于晋商常年外出引发的男女之事。如晋籍李甲,婚后外出经商,又转徙为乡人靳乙养子,因冒其姓。家中不得李甲踪迹,遂传为死。后李甲父母病逝,李甲妻无所依,寄食于母族舅家。其舅又携家外出经商,商舶南北,岁无定居,李甲久不得家书,亦以为妻死。靳乙谋为甲娶妇。会妇舅流寓于天津,念妇少寡,非长计,亦谋嫁于山西人,以后尚可归里。惧人嫌其无母家,因诡称己女。众为媒合,遂成其事。结婚之夕,以别已八年,两怀疑而不敢问。霄分私语,乃始了然。甲怒其末得实据而遽嫁,具诟且殴。合家惊起,靳乙隔窗呼之曰:“汝之再娶,妇亡之实据乎?且流离播迁,待汝八年而后嫁,亦可谅其非得已矣”。甲无以应,遂为夫妇如初,破镜重合。又有张一科,携其妻就食塞外,佣于(山)西商,西商眠其妻,挥金如土,不数载资尽归一科,反寄食其家。一科妻厌薄之,辞谇使去。一科曰:“微是人无此日,负之不祥”。坚不可。一科妻一日持梃逐西商,一科怒詈。妻亦反詈言:“彼非爱我,眠我色也。我亦非爱彼,利彼财也”。“以财博色,色已得矣,我原无所负于彼;以色博财,财不继矣,彼亦不能资于我。此而不遣,留之何为?”一科益愤,竟抽刀杀妻,先以百金赠西商,而后自首就狱”。又有一人亦携妻出塞,妻病卒,困不能归,且行乞。忽有西商招至肆,赠50金。怪其太厚,固诘其由。西商密语云:“我与尔妇最相眠,尔不知也。尔妇垂殁,私以尔托我,我不忍负于死者,故资尔故里。”此人怒掷于地,竟格斗至讼庭。   在方志中还记载了许多晋商妻子因丈夫外出经商,苦守一生的悲惨事例。如明代永洛人韩玻妻薛氏,玻商于淮以病殁,薛闻讣恸,不欲生。弟媳劝慰说:嫂勿念无后嗣,我生男,即为伯后。薛泣谢,最后孤寡度过一生。清代襄汾县王永珍妻刘氏,永珍贸易江南,客死宿州,刘氏时年二十有三,闻讣哀恸几绝,继念室中无他亲故,子义顺才一岁,遂日机杼为生。子稍长,教读书,刘氏守节二十七载以病终。临汾陈万春妻,年十四嫁万春,十七时万春贸易于外,不知去向。刘氏事翁姑,备极辛苦。临汾樊恪妻张氏,夫殁于商,氏年方二十五,悲夫榇来归,朝夕啼哭。孤子三岁而殁,取侄为子,亦殁。苦节终生如一日。梁昙妻李氏,年十八,夫殁于贾,生子甫二月,妇矢志守节。昙尝植愧于庭,夫殁,妇纺织不离其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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