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估宗族组织
作者:吴钩
来源:南方周末
我们需要重新评估宗族组织与宗法秩序在传统社会中的功能。宗族具有向族人提供福利、救济、身份认同的功能,而更重要的是,宗族组织还为乡土社会发生的纠纷、冲突提供了调解与仲裁的机制,官方也承认宗族拥有一部分民事司法权,显然,如果乡里的纷争在闹上公堂之前就由宗族机制消化掉,则不仅能够保全了宗族的声名,也可以让族人避免在打官司的过程中遭受官府、差役、胥吏的敲诈勒索。宗族的族长、长老们还负有敦化风俗、和睦邻里、维系社会礼俗秩序的道德自觉,从而避免了专制的国家权力过度介入基层社会。所以顾炎武说,“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欲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
我们应当从“社会自治”的视角来理解传统宗族的这些功能。顾炎武曾应邀请为一位重建宗族祠堂的朋友写了一篇“宗祠记”,说道:“自三代以下,人主之于民,赋敛之而已尔。凡所以为厚生正德之事,一切置之不理,而听民之所自为。于是乎教化之权,常不在上而在下。”这个“不在上而在下”的“教化之权”,就是传统民间社会自我治理的权力,通常掌握在宗族组织与地方士绅手里。顾炎武在他那个时代还未能提出“社会自治”的概念,但意思已在,到了清末,广东的南海县修县志,则明明白白地将士绅与宗族的治理活动归纳为“自治”了:“凡乡中有更革者,有纷争者,祭之明日,大集而调理之,亦可谓能自治者也”。
所以,我们说,宗族乃是民间社会自发生成的自治机制之一。这一社会自治机制的存在,实际上阻止了专制皇权的扩张与渗透,用顾炎武的话来说,即所谓“宗法立而刑清”。顾炎武跟后来的“五四”知识分子一样,都有反皇权专制的思想,他说,“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但他基于对“社会自治”的深刻理解,主张重建宗族、修复宗法,以社会的自治权分化专制皇权。
对于生活在传统社会的先人来说,他们遵守自发形成的礼俗秩序,“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这样的生活,便是自由的生活。
对这一自由生活的最大威胁,来自“帝力”的强制。而古人之所以能悠然唱出“帝力于我何有哉”的歌谣,应该归功于传统社会存在着包括宗族在内的自治机制,存在着阻隔国家权力辐射的礼俗秩序。让我引用哈耶克亲传弟子周德伟先生的一段话来论证这一点吧:中国的帝王“管辖人民之权力,则远不如传统风俗习惯及孔子”;“老百姓享有广泛的自由,亦享有高度的自治。自治的骨干,为能独立生活并有暇豫的士君子或退休有声望的高官……(他们)上可以抗衡官吏,使其不得为武断之治,下可以协调或平息人民间之纷争。”周德伟先生所说的士君子,当然包括有威望与公信力的族长、耆老等在内。他们所构建的自治社会,我称之为“私民社会”。
(作者为《隐权力》一书作者)
同步评论
## 宗族乃是民间社会自发生成的自治机制之一,以社会的自治权分化专制皇权。这一点在广东潮汕一带很正常,在云南香格里拉也有。如果打破旧世界,却没有带来人的自由,那么,这样的打破是值得警惕的。
## 窃以为宗族并非民间社会自发成形,而是始于当权者有意塑造,逐渐成为其专制正统性的文化基石。然而宗族并非与皇权始终一致,它一方面成为皇权延伸触角,另一方面却有着与皇权衡平之势态。宗族势力或许可以让一部分矛盾化解在法律之外,但不得不考虑其产生的严重弊端。一是宗族势力在维系人际关系层面已非如从前。因此法律在强伦理弱化层面不得不高调进入,规制行为。但是若仍过度强调或夸大宗族势力在调解纠纷之功用,便使得原本刻意塑造的法治社会缺乏信仰法律的原始初衷。二是现实考量中会发现仅有的宗族势力已经越来越成为抗拒执法之情形。
## 作者所言,无非是贤人政治,可惜的是贤人太少。所以专制太多。
## 宗族在现代社会的基层农村,弊绝对大于利,而在中小城市,宗族的影响力,作者可能还没有见到过。我在安徽大别山区的某城市呆过一段时间,地级市,基本上被三到四个家族控制了官场,局处级干部(一把手),好些都是兄弟姐妹、夫妻、连襟,公公媳妇。。。
## 宗族出现最根本是个人寻求安全感的一种方式,在人们一出生的时候本能选择与自己血缘关系相近的宗族作为庇护所,目前至少在农村,宗族仍然广泛存在,这和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格格不入的,宗族弊端早已经凸显,但是要想让人们自觉摆脱宗族束缚,最关键就是让个人在社会中获得安全感,这就要求政府真正做到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如果个人无法在社会中获取安全感,他就会转而向宗族寻求庇护,尽管宗族会形成对个人束缚,但权衡利弊,总比一个人在社会中孤立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