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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宗族势力干扰论”可以休矣
作者:肖唐镖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4           ★★★

村民选举“宗族势力干扰论”可以休矣

2011-03-25 11:16 来源: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总第321期)
作者: 肖唐镖

核心提示: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将宗族作为影响乡村治理的负面因素,将宗族想象成了“强大的敌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相关调查发现,一方面,宗族对选举的影响十分微弱;另一方面,宗族、房股成为村民形成竞争派系的重要资源,成为提升选举公正性和民主性程度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将宗族作为影响乡村治理的负面因素,有关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的正式文件均将“防止和打击宗族势力的干扰”作为必备的政策选项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将宗族作为影响乡村治理的负面因素,将宗族想象成了“强大的敌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相关调查发现,一方面,宗族对选举的影响十分微弱;另一方面,宗族、房股成为村民形成竞争派系的重要资源,成为提升选举公正性和民主性程度的重要条件。

  长期以来,政府一直将宗族作为影响乡村治理的负面因素,有关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的正式文件均将“防止和打击宗族势力的干扰”作为必备的政策选项。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甚至也将“宗族势力干扰”反对实行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理由。然而值得高度关注的是,2009年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在公开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中,将村委会选举中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三大类:一是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存在贿选现象;二是选举没有严格依法而行,影响村民的参与热情;三是化解选举中的矛盾纠纷不力,影响农村稳定。该文件不仅没有提“宗族(家族)势力影响选举”的问题,甚至没有出现“宗族(或家族)势力”的字眼。据笔者所知,这是中央政府有关村委会选举正式文件中出现的新变化,不再给宗族或其他组织加上特定的标签。

  如何理解中央政策的这种新变化?实际上,据国家民政部有关官员的意见,这种变化正与我们课题组多年来对村民自治中宗族影响的考察和研究意见高度相关。自1999年以来,笔者课题组的跟踪研究为农村选举中有关宗族政策的新变化提供了扎实的经验支持。这里,笔者将以1999年、2002年和2005年在江西省C、T两县共40个抽样村的三次选举调查为基础,做些归纳性总结。

  宗族影响的客观性

  宗族对村选举的影响。C、T两县均是宗族传统较为厚重的地区。在1999年开始的连续三届村选举观察中,笔者都要求调查员在实地调查后,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作出总体性判断。结果显示,在样本村1999年和2002年选举中,七成左右的村存在宗族发生作用的情况,不过,2005年选举中宗族发生影响的村仅为四成(如表1所示)。

  宗族在选举中如何发挥作用。从表2可见,在三届选举中,均存在宗族或房股进行竞选、或候选人以宗族/房股为资源进行竞选、或选民有投本族/房候选人的情况;不过,与1999年选举相比,2002年与2005年选举中以宗族为资源的竞争出现显著减轻,仅有少部分村存在以宗族、房股为资源的竞选活动。

  在对村民的问卷调查中,他们承认自己“投了本族候选人票”的比例,在三次调查中大体一致。上述跟踪研究结果表明,宗族对选举的影响的确是客观现实。不过,宗族在选举中的影响方式主要表现为非正式的个人活动以及选民投票的宗族取向,但其影响面在下降。

  宗族影响的程度

  在1999年选举中观察发现,各村选举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制度引入过程,是在强有力的政府行为驱动下而展开的。选举的筹备、动员与组织,以及规则、程序的安排与实施等等,都来自于政府。在这里,县乡政府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它除了制定并解释有关选举的规则和程序外,还向各村派出专门的指导小组亲临指导、把关。宗族在任何一村的选举中都未能起到“组织者”的作用,没有介入或干预。因此,与强大的政府行为相比,宗族的影响十分微弱。

  在1999年选举的具体操作中,村社区本身的组织力量主要起着组织实施选举规则与程序的作用。在其中,村支书作为“党的领导”的体现,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而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村选举委员会普遍居于其后(详见表3)。就此而言,即使是与村社区本身的组织力量相比,宗族在选举中的影响力也是弱小的。在2002年和2005年调查中,尽管影响选举的主要力量之间的排序有所变动,但无一例外的是,宗族影响的程度均十分微弱。

  宗族影响选举的因素解释

  当然,从纵横比较,宗族对村选举的影响均呈现着不一致性,既表现为同一区域同期选举中各村之间影响的不一致,也表现为同一批村在不同届期选举中影响的不一致。为何会出现此类现象?应当如何解释?

  笔者的相关假设是:在村委会选举中,宗族影响的强弱取决于当地宗族背景与政府工作组。“宗族影响选举”作为因变量,可以从宗族背景与政府工作组两个自变量的变化中得到解释。在检测它们之间的关系时,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对干扰性变量,如宏观环境、经济发展以及选举政策等变量予以有效的控制。

  所幸的是,连续三届的选举观察,为笔者使用“有控制的比较方法”解释上述现象提供了良好条件。因为对C、T两县40个村同期选举的共时比较,有效地控制了宏观环境、经济发展与选举政策等可能发生影响的干扰性变量,而能集中观察村落宗族背景、政府工作组等变量的影响;对同批40个村不同期选举的历时比较,在继续控制上述干扰性变量的同时,还增加了对村落宗族背景变量的控制,进而集中比较政府工作组变量的影响。

  村落宗族状况与宗族影响村选举的相关性。对村落的宗族状况,可从多个角度作界定。比如,可用“宗族关系”、“宗族意识与活动”、“宗族聚居格局”等三类指标来界定和比较各村的宗族状况。其中,“宗族关系”即指村内各宗族和房股在日常生活中的关系状况,如相互间能否友好共处,或是存在矛盾与冲突,这可能会影响到宗族在选举中的角色;“宗族意识与活动”,反映着宗族内聚力的强弱,可根据村内各宗族的重建与活动状况,以及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宗族观念、习惯来确定。

  不过,对各村“宗族关系”与“宗族意识与活动”的测量,主要依据于观察员对各村情况的综合判断,带有较强的主观性,而对“村落宗族聚居格局”的测定却可以客观得多,它可依据村内各宗族的聚居与对比状况而得出。为此,调查以后者为主,将村落的宗族聚居格局合并为两大类,即宗族杂居型与宗族聚居型。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村内宗族格局对宗族在选举的影响力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宗族越是多而杂的村,宗族对选举的影响越弱;反之,宗族越是集中对垒的村,宗族对选举的影响就越强(如表4所示)。

  在选举中,两极相对的宗族格局(如两族平衡村、两弱余弱村)或三极并存的宗族格局,村民容易以两、三个大宗族组成竞争团队,发生竞争。在独姓聚居村和一强余弱村,宗族在选举中的竞争主要表现为族内房派间的竞争。如游村是个独姓村,选举中竞争就发生在上游、下游五房和下游七家三派之间;坎下村、罗家村与仲村都是一强余弱村,竞争都是在强族内部以两个房股为中心的派系之间展开,同时它们又与其他小姓小族合纵连横。相反,在多姓杂居平衡的村,由于各族人口皆少,族际边界不明显,以致宗族难以成为选举中的竞争资源与手段,宗族对选举的影响力则弱。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定的宗族格局,就会形成相应的宗族关系,进而形成相应的宗族意识与活动。实力对比鲜明的宗族格局,容易形成边界分明的宗族关系,它极易引发宗族之间的矛盾,并强化宗族之间的自我意识和内聚力。多姓杂居的宗族格局,则打乱了宗族之间的边界,既使相互间的矛盾难以纠合而成,也会使村民的宗族意识淡化、宗族内聚力消解。这种宗族内外关系不同的类型,反映到村民选举中,就往往会出现影响强弱不一的结果。

  政府工作组操作选举的态度与宗族影响选举之间的相关性。在当今威权体制下的中国,基层政府对村选举的真实态度,对于选举中各种力量的展示及选举的走向,有着十分关键的影响。随着政府工作组操作态度的变化,宗族影响村选举的情况是否也发生相应的变化?笔者基于对C、T两县40个村选举的跟踪分析,即进行历时性比较研究,以检测和回答上述问题。

  笔者为“政府工作组操作态度”设置的刻度为两极:要么倾向于按民主方式指导村选举,要么进行暗箱操作、组织舞弊选举。在三次调查中,每次均有部分村的调查员难以就政府工作组的操作态度进行判断,因而,在表5中有效样本村的数量均小于实际观察到的村数。从表中所观察到的情况看,三次调查均显示出同一趋势:与那些工作组暗箱操作、组织舞弊选举的村相比,在那些政府工作组民主操作选举的村中,宗族对选举的影响比率均要高。这表明,宗族是否影响村选举,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态度有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工作指导组态度民主的村选举中宗族影响的几率要高,但并不意味着在工作组舞弊的村选举中宗族就不发生作用了。如何理解其中的差异?就笔者实地观察的情况看,两类选举村中宗族影响最明显的差异在于:在工作组态度民主的村选举中,宗族的作用以相互间竞争为主;而在工作组舞弊操作的村选举中,宗族的作用就往往表现为以不公平方式对工作组的直接抗争为主,强宗大族中尤易发生这种情况。

  宗族影响的实际后果

  应当如何评估村民选举中宗族影响的实际后果?在学界和社会舆论中,常常听到的是一些有关“后果负面乃至严重”的说法,如:选举对小宗弱族不利;大族会控制选票、挑选本族候选人而排除外族的优秀人才;宗族会使选举出现你争我夺、无法收场、影响稳定的局面,甚至无法形成村级组织,等等。当然,其中相当多的评论,并没有依据严格、科学的标准,往往只是猜测甚至是臆断。

  在研究中,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测量宗族对村选举的影响后果:一是选民投票的标准如何,是否会导致对弱小宗族或房股之优秀人才的压制?二是宗族是否成为选民借助选举而表达并保护自身权利的“利益集团”?三是宗族是否会成为推动或干扰选举依法运作的力量?四是选举中宗族行为所内含的价值目标是否与民主的价值追求相吻合或相冲突?

  除了第四个方面的测量尚无定论外,其他三个问题都得出了相当正面的结论,与常论迥然相异。比如,在村民的投票行为中,其宗族取向并不强于能人取向和好人取向,也就是说,其投票选择并不必然会导致对弱小宗族或房股之优秀人才的压制。相反,宗族还有可能成为选民借以表达并保护自身权利的“利益集团”,并有助于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公正性。总之,宗族对选举的影响,并不只是负面的或恶性的,虽未必能改变弱小宗族或房股的边缘化地位,但也有着正面功能。

  政策分析

  过去,政府有关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的宗族政策显然带有较强的“假想”成分,将宗族想象成了“强大的敌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就笔者连续数次村选举观察到的事实看,一方面,宗族对选举的影响十分微弱;另一方面,宗族、房股成为村民形成竞争派系的重要资源,成为提升选举公正性和民主性程度的重要条件。因此,以所谓“宗族势力干扰”为理由,延缓或抵制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实是抱残守缺之举。

  当然,宗族在选举中的负面影响也应当尽量消除。不过,其对策并不在于废止民主选举,而在于对选举制度及其操作的完善。根据兴利除弊的原则,笔者以为,在选举中不应当一概地反对“宗族派性之争”。因为没有竞争性的选举往往难以称得是真正的选举,而选举要有竞争性就不能没有派性之争。应当考虑的是,在选举中如何有效地引导这种派系竞争,并保障弱势群体(如弱小宗族、房股)的权利。

  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从选举制度与技术的设计上着手。选举制度影响政党格局的经验值得借鉴。据法国政治学家迪韦尔热的研究,选举制度影响政党制度有三大规律:第一,一轮投票多数选举制趋向形成两党制,形成两党互相交替、轮流执政的局面;第二,两轮投票多数选举制趋向形成多党制的局面,政党不但数目众多,而且结构松散;第三,比例选举制趋向形成多党制,但数目众多的政党同时一般是组织严密的、独立的和稳定的。现在的村委会直选实际上接近于两轮投票多数选举制,并不利于弱小房族的竞争。从保障弱小房族利益的角度看,宜采用比例选举制:如实行选区制,将村干部的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村落,保证较小的村落有村干部人选。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注: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原创文章,网络转载请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人民论坛》杂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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