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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三杰:吴绍诗、吴垣、吴坛
作者:风涛    文章来源:博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28         ★★★★★

清代法律三杰:吴绍诗、吴垣、吴坛
吴绍诗首创《大清律例名例》两卷,为《大清律例》全书之纲领

吴绍诗(1699—1776),字二南,号蚁园、诸生,山东海丰(无棣)东南关人,官至江西巡抚、吏部侍郎加尚书衔,位极一品,诰授荣禄大夫,谥恭定、谕祭葬。

“雍正二年,世宗命京官主事以上、外官知县以上,举品行才猷备任使,即亲戚子弟不必引避。时绍诗世父象宽官湖北黄梅知县,遂以绍诗应诏,引见,分刑部学习。”(《清史稿》)吴绍诗在刑部浙江司学习三年后,“以办事明练”留部继任,办理湖广司事,并“以执法明允,受上知遇”。(《无棣县志》)在刑部,为人谨慎机敏的吴绍诗对自己提出了严格要求,“刑名动关民命,事无大小,必悉心讲求,有所见必商之同官,先进折衷既定而后呈堂。”吴绍诗在刑部期间,专心致志地学习、钻研法律,逐渐成为一名熟知法律条文、通晓量刑断案的法律专家,并精通刑名之学,特善奏议,许多重案和紧要章奏皆出自他之手。他在刑部累计任职近30年,先后任过刑部主事、郎中、侍郎、尚书等职。

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朝廷开律例馆,纂修雍正三年以后定律,吴绍诗以“稍谙例令”充任《大清律例》纂修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大清律例》四十卷,是我国传统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该法典中均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也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直至宣统二年(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颁行,该法典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予以废止,在香港则废于1972年。

在修订《大清律例》过程中,吴绍诗首创《大清律例名例》两卷,为《大清律例》奠定了基本框架。《名例》为法例全书之纲领,讲读律令之门经,讲述律例之渊源、出处,若稍有歧误即全旨皆失。吴绍诗博览历代律例书籍,对各种注释、说明、目录专心研读,并整理得条理清晰、语言严谨,一年多的时间才修著完成。因首创《大清律例名例》,功绩显明,吴绍诗被擢为刑部郎中,随即外任甘肃巩昌知府,继任陕西、贵州督粮道,云南、甘肃按察使,甘肃布政使,以及刑部侍郎、江西巡抚、刑部尚书、礼部尚书、吏部侍郎加尚书衔等职。

吴绍诗为官忠君爱民,多有创举,特别是因在法律方面的造诣和杰出的法学才华受到乾隆帝的赏识而成为其肱股大臣。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秋,吴绍诗病逝于海丰,终年78岁。乾隆帝钦敕碑文,并于吴绍诗忌日命山东分守济东泰武通省驿传道李燕论祭奉其灵,赏赐祭品羊五只、酒席十桌、烧纸二万八千张,题赠“恭定”。

清代法律三杰:吴绍诗、吴垣、吴坛
吴垣担任《大清律例名例》编校,为《大清律例》付梓精详考证


吴垣(1719-1786),吴绍诗长子,字薇次,号树堂,举人,历任四川宁远府通判、成都石柱同知、简州知州、兵部郎中、刑部郎中、监察御史、给事中、吏部郎中、吏部侍郎、广西巡抚、湖北巡抚,官至二品,诰授资政大夫,祭葬。

吴垣自幼勤奋好学,年少时跟随父亲吴绍诗宦游各地,习吏治,佐政事,其传记之文严谨有法,骈体之文则笔若惊龙。乾隆元年,吴绍诗编纂《大清律例》时,年仅17岁的吴垣因精通刑名之学担任了《大清律例名例》的编校,才益练达。乾隆三十五年,吴垣选兵部,特调刑部,任四川司郎中,秋审时被提调律例馆,凡繁重案件的覆议准驳都由他亲手裁定。乾隆帝对其“人稳,熟悉刑名”颔首赞赏。乾隆三十六年,吴绍诗擢升刑部侍郎。按清律,父子不能同部为官,乾隆帝特谕“垣本特调,命毋回避”。一年后,吴绍诗调任吏部侍郎,吴绍诗次子吴坛继父任刑部侍郎,吴垣才为了回避胞弟调入吏部任文选司郎中,但他仍在其父手下做事,这在清代是很少见的现象,可见皇帝对这个法律世家的恩宠。

乾隆四十五年至四十八年,吴垣五次升迁,每次升迁乾隆帝都要召见他,寄以厚望。乾隆五十年,时任广西巡抚的吴垣进京参加“千叟宴”,乾隆帝赐酒,称赞道:“汝父当日清正,汝与汝弟皆能办事。”并赐御制诗刻杖、如意朝珠朝衣等物共28种,极尽荣宠。不久,吴垣调任湖北巡抚,因日夜操劳,积劳成疾,于乾隆五十一年二月殁于赈灾任所。朝廷为了表彰他实心治灾赈,下诏曰:“湖北巡抚吴垣,自简任封疆大吏以来,操守谨饬,办事奋勉,上年查办赈灾事宜,实心经理,茈闻溘逝,深为轸恻,所有应得恤典该部查例具奏,赐祭葬如例。”(《吴氏世德录》)


清代法律三杰:吴绍诗、吴垣、吴坛
吴坛编著《大清律例通考》三十九卷,为清朝法制史“扛鼎”之作



吴坛(1724-1780),吴绍诗次子,字紫庭,进士,历任刑部主事、郎中,江苏按察使、布政使,刑部侍郎、江苏巡抚加二级,官至一品,诰授光禄大夫。

吴坛年方弱冠即随仕其父吴绍诗左右,日承庭训,帮助审理案牍。吴坛出仕后,曾先后在刑部任职20余年,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他继承家学,精研细斟,治事明敏,乾隆帝对其评价为:“明晰律令,处事条理分明、理智得体。”“坛,二十六年进士,授刑部主事,再迁郎中。三十一年,绍诗为侍郎,上以坛治事明敏,毋回避。”(《清史稿》)吴绍诗调离刑部侍郎后,吴坛继任为刑部侍郎。乾隆三十六年,吴绍诗回任刑部侍郎,时吴坛任刑部右侍郎,“父子相代佐司寇,缙绅以为荣”。(《无棣县志》)

朝廷在重修《大清律例》时,吴坛任纂修官,纂修纲目3卷,逐一厘定。同时,他精研法律,倾注毕生精力著“大清律例通考三十九卷”(《清史稿》)。《大清律例通考》为清朝法制史“扛鼎”之作,对《大清律例》所作的考释,尤其是对“例”的考释,资料丰富,内容广博,考证精确,不仅对清朝法律制度的考证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沈家本(清末法学家,曾主持制订《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典)称赞《大清律例通考》“国朝之讲求律学,惟乾隆间海丰吴紫庭中丞坛《通考》一书,于例之增删修改,甄核精详”。后人考证《大清律例》的历史沿革,多以《大清律例通考》一书为宗。

《大清律例通考》一书,对上古唐尧、虞舜时代至清高宗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历代律例条文的源流、演变,逐条进行考证,并将《大清律例》历次增删修改的条文注以按语,间或予以评注,重在考证、辨析律例条文的历史源流和变革因替的过程。吴坛编写此书时,有律436条、例815条,两者合计1251条,再加上历代删除的条文,为数更多。

吴坛勤政爱民,鞠躬尽瘁,且断案公正无私,明察秋毫,审理过许多大案、奇案、冤案。其中,他奉旨在金坛查办文华殿大学士、首席军机大臣于敏中家产一案时表现出了卓越的才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8月,因操劳过重,吴坛病逝于江苏巡抚署衙,年仅57岁。境内百姓恸哭:“我吴民无福而丧我慈父母也。”朝臣惋惜,并高度评价其一生:“折狱唯良,仰符天理,俯切人情,性刚真而心乎仁者,紫庭诚不可及也。”

吴坛在《大清律例通考》成书后,未及缮写进呈便病逝于任所,经百余年,几将散佚。后其嫡玄孙吴重憙承先人未竟之业,重新刊刻,《大清律例通考》方得以流传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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