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同议
据云峰、社峰,今因汰坑岭祖茔,智公系迁淳第八世祖也,自七世玨公生有三子,长曰仁公,世居云峰;次曰 义公,徙淮西;三曰智公,亦生三子:文辅、文仪、文弼。次子文仪迁兰之社峰,於兹二十余传矣,一派三支,於斯为盛。嘉庆十七年置得上溪仝族其仙民田一亩八分五厘,土名下坞文昌坞,时将此田立议托于上溪文辅公派下承理,以为每年祭扫纳粮等,贵嗣经燹后,子姓日就式微,其坟与田均未补纳粮税。宣统己酉夏,社峰裔孙归淳展墓,爰向册房,一律补足,重立吴智户,对纳条粮顾念事属久远,上坑浸弱,固知难免他虞,而社峰路隔迢遥,祭扫时疏钜必变无意外,为此特免云峰伯祖仁公派裔孙代为经管,所有租息仍为扫墓兑粮之需用,申敦本睦族之情,永绵祖宗血食之计,而伯祖、叔祖两派均毋蹈上坑之古辙,则幸甚,爰立合仝二纸,各执一纸,子孙永远存据。
大清宣统元年五月 日
立合议云峰派族长:吴保寿 福高 承费 钟柱 和喜
炳海
社峰派: 肇营 福聚 祝三 绍铿
瑯琊派: 元栋
代笔云峰:登洲
此议及户管俱存穆行肇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