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同议约
兰溪社峰淳安上溪两吴原系迁淳始祖党公第八世迁社始祖智公之裔,智公卒后,举枢归葬於淳,世隔地远,忘其葬所。至皇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壬寅夏,社峰裔孙源归淳邑云峰展墓,幸蒙先灵默指得葬智公真地,合诸上溪旧谱志文山穴形向相符,又知上溪为智公长房文辅公后,适与社峰谱载生三子印合,则祖墓知非误拜,宗亲自应联支,缘凭云峰宗长,方邵两宅亲朋会议,造立石碑用乘久远,两派务期实心保全,祖墓毋得有侵谋盗佔等弊,倘有事变,两派合攻。其山亩号税仍属上溪承管,社峰自辨碑费,拟再附存祭产,以绵血食以睦宗支,爰立合同议约叁纸,各执一纸永远存据。
计开
——税四分零,土名汰坑岭吴家塘,系东良字七百三十四号,拟伏虎形立巳山亥向。
——给议约社峰派一纸;上溪吴派一纸;上溪邵继吴派一纸。
大清乾隆四十七年九月 日
立合议社峰派下:元善 蝻 崇正 源 望 学中 涧
珠塘 国祥 时英 廷槐 景三
上溪派下: 庆英 廷升 廷玟 诜臣 廷隆(回宗) 邵斯盛
顺先 仰曾 毓名
云峰本宗: 啟咸 大维 班侯 声先 奏平
汝翼 亲友 方蔚文
保正 方聚占 吴有顺(本宗)
代书 吴席坛(本宗)
其原议存怀行公植收藏。
立契付
派下裔孙其仙,今因缺用自愿将在房民田一处,土名文昌坞田二邱,计税一亩二分,又名一处下坞里田一邱,计税六分零,二处共田一亩八分五厘,系才字千百 十号,尽行出便於社峰大祠众边,以备奉祀高高祖公祭田。面议时值价钱文三十七千八百文足,其钱文当即收讫,再不另立收字,其税於本都图廷玺户,推付上溪新立智公户,收税纳粮不辞,如收付不明,税号不对,各自改改正,倘有亲外人争论,自身承担,不干祠内之事,日后永无加价回赎等情,恐口难凭,立此一纸存照。
嘉庆十七年五月 日立契付派下其仙押
书中余干亭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