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名录
1、德远公 捐田一亩七分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初二日
2、怀略公 惟烈公 得云公 风从公共捐虎形私山 嘉庆五年九月初三日
3、体伦公 赞华公等捐一担民亩三亩八分 嘉庆五年九月初三日
4、正清公 捐田二斗五升民亩八分 竹园一片 山一片 屋宇一所 兔子一园一个
道光十一年十一月初四日
5、寿山公 捐田一担民亩四亩 光绪六年十二月初五
6、哲甫公 捐田十担民亩四十亩 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十九日
7、邵庚公 捐本洋八百元 捐田五担二斗六升半民亩约二十亩
光绪二十九年冬月十七日
8、德凯公 捐田三斗民亩一亩一分七厘 民国二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第五届续谱乐捐名录
寿一公房
添贵公房下 邵明 3000元 福喜 1000元 自权1000元 邵裘200元
祚松 200元 祚昌 200元 祚政200元 祚潮200元
福延 200元 福金 200元 祚胜200元 祚群200元
祚阳 200元 邵平 120元 邵来100元 福明100元
小计:7320元
原三公房下 自金2000元 希之1500元 吴宣家玲1500元
惜抱1500元 怀冰1500元 元厘1500元
叔美1500元 南松600元 福元500元
福如200元 怀仁200元 宗璈200元
文君200元 吴名200元 海形200元
宗瑶200元 福友200元 祚文200元
汝璟100元 自犬100元
小计:14100元
天佑公房下 邵禄20094元 邵平5000元 祚卿2000元 松祥1500元
邵栋1500元 福韩1500元 邵荣1000元 福全600元
福贵500元 福其500元 邵陵300元
祚耕300元 邵卿100元 祚乾100元
小计:34994元
寿三公房 延义1200元
合计:57614元
崇让堂公堂契据选
合谱之前各房均有各自公共祀产。合谱之后有捐给祠堂的,有捐给某房的,光绪二十七年健“乐助公”(相当于基金会)除以堂购置田产从略外,选有关资料附印于一:
一、寿一公购置田亩
寿一公接买宜若公冈子保内戴壮田种田名坵塅 一屋基田一坵种一斗 一大过水田一坵种一斗 一山塘垅大一戽田一坵种二斗五升 一大塘角田一坵种一斗 一墕子口大鸭子田小鸭子田一连二坵种 三斗一大米麦田一连二坵种壹斗五升 一尖角出一坵种一斗 一檀树背田一坵并拐在内种五升 一大湾田菖蒲塘小拐田共共二坵种三斗 一叶家田一坵种五斗 一小团田一坵种五升 以上共种贰担整侠使戴荘大小塘六口水利并苏家塥水利以及通荘水利放荫车救实载亩入分已推 天寿一公岫名当差 又同治三年接买吴新发戴山塘启墕子口田一坵种 一斗五升水利照 上亩四
二、添贵公原之公议约
立议约添贵原三二公墓裔 畴九 普照等 情因始祖寿一公墳山坐落余家湾 厯无荫树 续系长房栽蓄二 房续置田种 董宕坵田一坵计种三斗 又过冲垅田一坵 计种三斗共种六斗 坐落吴家冲 实载民亩照契完纳 今我等议定长房将荫树推入大公 二房将田种推入大公嗣 后长房不得饰说树木私蓄 二房不得希说田种私置 今欲有凭立此议约刊谱为据 道光七年四月初四日立议约畴九普风从俱押 荫嘉 在王睿 坤震 建禄 维尚 攀云 里仁 得彩 金山 显周 立名 广诏
三、天佑公房坟山土名境界(民国12年5月、6月民国15年6月、8月民国23年4月之判词从略)
一柘漳涧山土名蛇形原系标业其境上至山顶来龙为界下至钱姓田坑为界东至方人田坑为界西至人行大路为界内葬 三世祖考天佑公 五世祖妣尤妣 六世祖考振伦公 六世祖妣马妣 六世祖考振群公 七世祖考真公 七世祖妣洪妣何妣 八世祖考化民公 八世祖妣陈妣 以上安葬祖考妣共十一棺冢九冢内叶姓坟茔因叶东楼公系佑公赘婿昔年将此山送葬姑妣自明至清与叶构讼叠匕在案内载安葬 三世祖天佑公原系迁居渌水乡之一世祖从前支谱世系及约据坟境俱载一世兹因合修宗谱以始祖推之故载明三世以下祖考妣可以类推 一乾隆五十二年价买潘志明等撮马山上至斯人麻石为界下到陈何二姓横界为界东至陈人界石为界西至何姓界石为界 一嘉庆十六年价买龙泉庵百川洋腊外牌上至山顶分水活石凿石为界下至山脚新立界石为界左至活石凿石为界右至流水沟为界
四、寿三公房审语
特简江南安庆府正堂张讳楷太老爷审语审得生员吴曰火耑 有祖坟葬於太邑之上格城方家山二处虽遭明季兵燹之余墓门蹂躏而碣石犹存 康熙五十四年冬先被张存白之父将佃人聂继先之棺越葬方家山并设土堆於上格城天罡之上以致曰火耑 控府批县后经提讯其从前所控行贿打架之处已经讯无实据姑免深求但坟山非勘不明本年十月本府下县盘查道经吴姓告争之所亲行履勘其上格城现有进士吴肇东碑石来龙隙地岂容张通踞厝至方家山亦有吴姓嘉靖年墓碑可凭冢葬累聂继先之棺安得盗葬况又假土堆谓非张存臼藉图占界其谁信之念俱系赦前之事概行免议当於家山凭中过峡之处立界斩葛其前山及山右尚有葬坟据曰火耑 称系伊家绝冢仍予祭扫绝冢以外应听张存白管业山右坟旁有稻场一个成功久距吴坟颇远应予存留至张通年厝父棺及聂继先所葬之冢普所峦土堆俱行县饬押毁迁可也供词备照
康熙五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乾隆35年、42年审语从略)
五、寿三公契据
七世祖渑池公世祖建东公祀田四斗额租稻四担正系我青草塥皖城马鞍山建德等处价买宏度公以为永远清明之资嘉庆初年各房将两处坟山开葬并无山价以致斩罡塞阳均受其害后於嘉庆二十年将马鞍阴树扫拼一空计钱七十余千文其钱系马鞍山房借立有契据账据每年清明有能偿还者续五世祖买屋开阳借茂廷九六钱十二千五百文将公田典与茂廷名下每年将租算息今凭正隆结算付九六钱十二千五百文以消典价典契缴销日后不得另为饰说至租稻公存公放公事公商公辨不能将田变卖变典如有变卖变典者轻则处以家法重则处以 国法至管公必择贤孝之人不得私自肥囊所有两处坟山俱已添葬再葬恐惊祖骨公同商议永远封禁刊载谱牒以垂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