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氏家训(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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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大成 文章来源:原創編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2 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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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氏家训(五)
十一:存天理
凡子孙不肖不廉.遭灭门横祸者.良由祖宗素不积德.利己损人.伤天害理之所至也.吾族子孙务宜谨守.心存天理.志见忠良.慎勿阴恶阳善.昧己瞒心.暗害他人.以种子孙之祸。
肖义疏财者.乃有关于风化敦厚之俗也.在朝廷亦命有司旆奖.以优礼待之。吾族有尚义出银至五两以上者.元日除应得席外.另加半席.出至十两以上者.特加一席.以彰其善.外置扬善薄一本.付尊长处。凡子孙有能周人之急.扶人之危.果有实迹.许尊长同族人纪其事实至五次者.元日除应得席外.特加半席.至十次者.特加一席.以旆其善。其尊长族人不得嫉妒而泯其善。
奖贤能.凡有子孙能读书.游泮登科甲者.此有功光于门弟.宜加优奖.元日除应得一席外.特加一席.以励其贤。有德寿膺冠带者.乃系朝廷恩典亦当应优奖.特加一席.以彰其盛德。
十二:励节行
族中有孝子贤孙.义夫节妇.礼当表扬.如果实行.许尊长同子孙在学者呈闻本县.请坚坊旆奖.毋泯其迹。
十三:惩恶
本族族众人繁.贤否不一.有等不肖子孙.游手好闲.不务生理.结党成群.饮酒赌博.夜聚晓散.致使衣食不给.遂起盗心.始则祸人柴蔬禾麦瓜果等物.因循日久.胆恶渐积无忌.遂为强盗.破家杀身固不足惜.其累及本族.贻辱先人.莫大之祸也。如此者.族人当共诛之。凡祸盗本族及外姓之物.或访出.或捉获.当禀尊长及合族人等于祠堂商议.所祸之物大小.拟罪轻重.如蔬菜.柴鹅鸡鸭.木麦瓜果之类.重责二十板。如禾麦树木衣布之类.重责四十板。仍追原物给主。如强盗及偷牛者.或访出.或捉获.不论轻重.当禀尊长同合族人等绑拿赴山活埋。公众立约.几纸记其赃证.一与尊长.一分分各房房长.以防后患。自不愿自死者.并前不服责者.许尊长同族人据情送官.如律其奴仆犯者.罪亦如之.外置惩恶薄一本.付本尊长。凡子孙有犯前恶者.许尊长族人直书其名纪其恶迹五次者.尊长同族人执此经官重治.以殄其恶.尊长族人亦当秉公.不许私怀旧砌之.其巨恶者不在此限。
丰城龙津吴萍如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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