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庵公傳(人物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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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k 文章来源:原創編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5-22 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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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遲 庵 公 傳[/center]
公孝友仁恕,凝重端方。弱冠時,即偉然有丈夫概。後嗜古篤學,工真草書【1】,善詩賦今古文詞,所著有友竹居集、雲壑堂稿,藏於家。
康熙壬申(三十一年西元一六九二年)許督學歲試得公卷最後,歎賞擊節,【2】奈榜書巳定,因拔遺卷,明年補博士弟子,屢試居優等。數戰棘闈【補注1】不售【3】。甲午刺史【補注2】繆公字皇請爲西賓【4】,兼資【5】吏治。越三載,丁酉太邑祖塋爲豪強謀奪。公曰:“吾祖被害,吾忍依匕絳帳哉”。遂首事赴公,疊【6】經府縣,閱五歲月,智窮力殫,詳載郡侯張公楷讞【補注3】中觀察翁恩榮坊【7】,乃昔與桐邑榜友贈大學士張諱醇者同建。時坊勢漸即傾圯【8】,公與大學士張公廷玉,斂資伐石,同葺【9】之,故至今煥然如新焉。公事吾祖母,愛敬之心,征於顔色,不僅以問安侍膳爲能事。至於昆季,尤敦【10】友愛。爨【11】箸【12】雖分【補注4】,中有不足者,公輒分所有給之,未嘗有德色。如人有爭執,公必多方排釋。易簀【13】日,遠近鹹吊唁太息焉。妣潘孺人,賦性賢淑,孝舅姑,精女工,勤儉持家,有賢內助聲。雍正元年恭沐【14】皇恩欽賜絹米肉養【15】。庚戌何蠹飛占龍神山祖塋,始訟不勝。安歸,孺人責曰:祖墓莫保,奚以家爲,數月不假顔色。後得冤伸,其色方霽【16】。即此可想見孺人矣。
不肖男安城百拜撰
注釋:【1】工真草書:長於真書和草書“真書”即楷書。 【2】擊節:打拍子,表示對詩文的讚賞。
【3】不售:沒有實現。 【4】西賓:猶“西席”,舊時對家塾教師的敬稱。 【5】資:憑藉;依賴。
【6】疊:簡化成“疊”,一層加一層。【7】坊:牌坊。【8】傾圯:疑爲“傾圮”之誤“圮”(qǐ)倒塌。
【9】葺(qì):修。 【10】敦:厚道。 【11】爨(cuàn):竈。 【12】箸:筷子。 【13】易簀:指去世。 【14】沭:疑爲:“沐”字之誤 “沐”,受潤澤;得到恩惠。 【15】養:供養。
【16】其色方霽(jì):比喻怒氣消除,氣色轉和。
【補注1】棘闈:考試場所,此處指考舉人試場。全句講,多次參加舉人考試,都未考取。【補注2】刺史:指知州。【補注3】讞:判詞。【補注4】爨箸雖分:雖分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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