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苏州吴氏文化研究中心(下称本中心)。
第二条
性质 本中心是苏州泰伯文化研究会下设的二级组织,主要由苏州吴氏人员中热心于吴氏文化研究和传播的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的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从事吴氏文化研究的工作者、爱好者、支持者,传承吴氏文化,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提高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寻根问祖。了解掌握海内外落籍和发祥于苏州的吴氏宗亲信息,搜集有关资料,组织与吴氏有关的研讨活动,参与吴氏家谱的收集和整理。
第五条
祖地、祖庙、祖迹的挖掘、维护、传承。调查了解和协助有关部门发掘、保护苏州吴氏的祠堂宗庙、名墓名居、先贤圣迹、纪念性景点等文物遗存及人文景观。
第六条
吴文化的传播。以本中心作为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吴文化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第七条
吴氏人才的宣传。收集整理宣传历代吴氏人才为社会所作出的功绩,激励吴氏后代继承前辈的优良传统和优良品质,从而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八条
组织和参与交流活动。适度参与吴文化的海内外交流活动,加强与海内外同乡会、宗亲会、同学会等民间社团的联系,促进联谊。
第九条
参加苏州市泰伯文化研究会的有关活动,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中心成员主要由吴氏人员自愿参加组成及产生。
第十一条
本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名誉主任、顾问、秘书长、
副秘书长。
顾问、副主任、副秘书长人数,视需求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中心聘请研究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首次成立的本中心首批成员,由筹委会确定,以后成员增加,则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名誉主任、顾问由本中心全体成员会议民主推荐,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提名,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研究员(含首席研究员),由主任提名,主任会议通过。
第四章经费和用途
第十七条
海内外吴氏宗亲的赞助、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用于会务及有关活动的使用支出,以及其他相关的使用支出。
第十九条
经费收支由主任批准,专人进行管理,每年成员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活动规划
第二十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主任会议。
第二十一条
每年至少开展四次文化专项活动(活动内容和参加成员视活动本身情况而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呈交苏州市泰伯文化研究会批准后执行。
苏州吴氏文化研究中心
201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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