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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置吴英的财产比死刑更可怕
作者:黄晏铭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2-27           ★★★

  由于对吴英涉案财产的违法处置,才引爆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广泛关注。吴英案尚在审理阶段,2008年6月3日则对她的30辆机动车开始了处置,拍卖公告还堂而皇之地一并登上《东阳日报》。

  不仅如此,拍卖还是采取10辆车捆一起的打包方式。这样论堆,足可把普通买家拒之门外。这批原本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新车,终以390万元被抢购一空。那么,不到一年的新车到底价值多少?金华中院一审认定为1500万元-1600万元(含上牌和缴税费用)。

  吴英用5000万元装修起来的本色概念酒店,试营业还不到2个月,终以450万元“转让”给了他人;起码均价每平米6500元的住宅,在官方鉴定之下每平米却只值3800元;一个原价30万的全新自动洗车机,只认定仅仅7万元。在此,吴英的财产受到不公待遇就不一一罗列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只有“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据此,社会公众则开始了普遍的关注:为什么有关部门在办理吴英案件中把基本程序都踩倒了?“急切地或不能自制地、断然地采取行动,先行拍卖财产急迫得连‘法院的生效判决’都来不及等待”实属罕见。

  从此不难看出,处置吴英的财产时,其忍耐不住的渴望强度或急躁情绪的程度已是多么地猛烈冲动!就算当时“认定吴英必死”,“30辆机动车”也不至于看成是“水蜜桃”吧;即使当时认定“吴英必死”的信念再高,也不至于把“酒店”视为是“臭鱼烂虾”吧。如此这般,“资不抵债”,已是“顺理成章”,全然由不得任何辩驳。

  然而,吴英的父亲认为,女儿名下房产超5亿,从未出现资不抵债。令人疑惑不解的是,倘把吴英名下的这些房产变现后偿还3.8亿的债务——但不知够不够?死刑固然可怕,但这毕竟仅仅是个地方法院的判决,可否执行?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这根正义准绳来衡量!

  可是,“5000万元装修出来的酒店,试营业还不到2个月则以450万元就‘移主’”了。难道成天与法律打交道的有关部门真的不知道上述法律吗?办理吴英一案越过刑事案件中的基本程序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有关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连基本程序都不管不顾了则是最为可怕,因为他们手中握有天平的“砝码”,一旦失衡,公理正义全无!依据这些,所以我说——违法处置吴英的财产比死刑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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