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有媒体报道,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了多名官员,希望通过立功争取宽大处理,请问吴英是否存在立功表现?
沈晓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2012年2月8日中国青年报)
被吴英检举出来的犯罪者既已被处以了刑罚,恰好证明了吴英的检举是直率而纯正的。吴英的检举无疑是提高了刑事案件的侦破率,与此同时,吴英客观上已经做出了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正因为吴英的检举,省却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差旅费、侦察活动费、并案会审费、协助破案等多笔办案经费以及减少了侦查人员的刑侦工作时间等等,这些理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鼓励和认可当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可惜了,这些却还是不能“构成立功”!?
——试问:究竟依据什么“法律”吴英才算“做出了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
其实,吴英“重新做人”的大门早已被提前全部关闭的密不透光了。吴英有无“立功表现”已然不是那么重要了,因为早在“一审宣判前40天,吴英的死刑就早已谋算好了”。吴英案一审宣判时间是2009年12月18日,可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9日。面对这起案件,社会舆论“吴英罪不至死”的一致声音和法律的裁判如此大相近庭,实属罕见。
一口否认也不承认吴英有立功的表现,岂不是一剥夺、二打击吴英继续举报多名涉案官员的检举权和信念吗?失去人身自由的吴英到底还有没有检举揭发有犯罪事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守门神”,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只有吴英的开口权和“立功争取宽大处理”权,能在司法中真正得到体现和强有力的保障才能服众。否则,没有它途。
就算吴英的行为是“属于坦白交代”,而身陷囹圄的吴英仍有希望通过立功争取宽大处理的选择。面对“如此的坦白,宽大处理”的阳光为什么就不能照在农家妹吴英的头上了呢?本案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就是对一个并非罪大恶极、年轻生命的所有“悔过自新”的积极表现统统视而不见!难道非得“斩立决”处死吴英令其不能开口才是“依法”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