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浙江在线消息)
吴英究竟该不该被判处死刑,从一审所认定的“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这样的内容来看,根据刑法集资诈骗罪的规定,的确可以被判处死刑。但问题是,对于吴英实际集资诈骗的金额,真的若法院所认定的这样?
关于集资诈骗罪,刑法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这几种情形,都可以认定为本罪。
不过,具体到吴英案中,吴英通过各种手段集聚巨额资金属实,但从吴英的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来看,这些集资,更多地是用于其本色集团的经营。是经营,就会有赢亏。即便是其购买了大量豪车、购置大量的房产,甚至还有个人的挥霍,表面上看,是不符合现代企业的经营内容,确有占有、挥霍的嫌疑。但是否就将此部分资金全部认定为集资诈骗金额,还是很值得商榷。
道理很简单,吴英构建的本色集团是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其经营所涉及的领域广泛多样。正如其父所强调的,“本色的资产可以覆盖债务”。不过,当吴英案爆发后,相关方面对其巨额资产的认定、处置,显得并不严谨。如房地产部分,根据东阳市公安局的材料,其不仅拥有103处房产,还有购入的房地产项目股权。但部分房产的处置,竟然遭遇“假诉讼”,被低价处置;还有,吴英的本色概念酒店经营权和30余辆轿车,竟然被“东阳市公安局在刑事案件庭审前就低价拍卖”(吴英父亲语)。
换句话说,对于吴英案所涉及的集资诈骗金额的认定,应当不是其所集资的资金减掉能“兑现”的资金,或者其所亏空的资金、剩下的债务那么简单。实事求是,当地司法机关在本案的审理中,应当慎重、慎重、再慎重些。毕竟,集资诈骗金额的认定,不仅关系到集资诈骗罪的成立,更关系到实际的量刑。
更重要的是,吴英案的背后,还存在着许多的“黑洞”。特别是吴英作为一名普通的年轻女子,为何能完成如此庞大的“金融集资”。其背后,是否有权力的参与或者推动。也应当深入调查。别忘了,吴英曾举报多名官员。若其举报属实,当属立功表现,甚至,有可能是重大立功表现。对此,当地司法机关是否能给予吴英足够的权利,也给司法足够的公正、公开?
吴英可以被判处死刑,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如果,吴英案背后的问题得不到完全的厘清,这样的死刑判决,当然不容易让人信服。相反,“死人是不会再开口说话的”,倒会给人更多的疑惑空间,甚至,许多贪污上亿的贪官可以不被判处死刑,而普通的集资诈骗却被判处死刑。司法的“官民有别”,也会让人觉得很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