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吴文化研究会泰伯文化研究分会章程
(经2011年7月8日第一次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无锡市吴文化研究会泰伯文化研究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无锡市民政局批准、由热衷于泰伯文化研究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热心的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民间社团组织。[无锡市民政局批文号:0267(2011年4月25日]
第三条 本会宗旨:依托无锡是吴文化发祥地的历史底蕴,发掘、整理、研究和传播泰伯文化,弘扬泰伯精神;宏扬祖德,敦亲睦族,发挥互助精神,着力打造文化和工作交流的平台,努力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发展,为打造历史文化名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各项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接受无锡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无锡市解放东路867号东林书院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积极响应市政府的号召,努力发掘、整理、研究泰伯文化并加以宣传和发扬,为建设文化大市、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服务。
1.组织会员进行泰伯文化的学术研讨与交流;
2、组织会员参与我市及异地重要的吴文化活动;
3.组织会员进行关于谱学课题的研究、考证,撰写相关论文、研究心得,召开讲座、咨询及联谊交流等活动;
4.积极支持我市《吴氏大统宗谱》第16次续修的编纂工作;
5.为海内外吴姓宗亲寻根问祖、追踪溯源、宗谱咨询等活动提供相方便;
6.编辑和发行内部会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我市吴氏及支系族亲,由本人提出申请后经本会批准同意,均可加入本会为会员。适当吸收周边城市宗亲和异姓热心人士参加。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对泰伯文化有一定爱好和研究;
3.能经常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自觉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⒈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⒉在会员大会上对会议议事有表决权;
⒊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⒋会员有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交流联谊活动;
⒌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退会
1.会员如要退会者,须具书面陈述理由,经理事会讨论批准,惟须将职务移交清楚。若有积欠各费需缴清后,始得正式退会;
2.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作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者,作除名处理;
4.凡会员退会或除名,都必须在会员大会和会刊上通报。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和罢免本会理事;
3、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会费的缴纳标准。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讨论和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本会工作;
3、协商推荐本会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
4、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5、听取并审议会费的使用报告;
6、理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7、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的有关重要文件,未经理事会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修改。
第十四条 理事长负责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及主持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长兼任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工作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为本会独立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和本会的财务管理。审核与批准财务报告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
第五章 资 产
第十七条 本会经济来源:
1、会员会费;
2、个人捐赠,社会支持;
3、有偿服务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济管理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本会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
201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