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4个字几乎伴随着整个中国改革开放33年:“非法集资”。那些著名的人物:长城公司沈太福,新兴公司邓斌,大午集团孙大午,本色集团吴英。岁月如梭,非法集资的情与法,罪与非罪,已经有了更多的理解与思考。死者已矣,而吴英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即将开庭。人死不能复生,吴英命悬一线。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 王芳洁】
“为什么别人借得钱,我女儿就借不得?”
2010年11月中旬,浙江省东阳市塘下村舍店村民吴永正的家里办了一场丧事——一个月前,吴永正的弟弟因车祸离世。几个月后,吴永正年迈的母亲被查出罹患癌症。但这些并不是命运给吴永正的全部考验,一年多来,他的另一位至亲一直徘徊在生死关头。
吴永正的大女儿,便是被人称作“亿万富姐”的吴英,2009年10月29日,28岁的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随后不久,吴英提出上诉,据悉,吴英案二审不久将开庭。
自吴英于2007年2月被刑事拘留,吴永正几乎夜不能寐,他吃得很少,抽很多烟,常常枯坐到天亮。吴永正想不通的是:“为什么别人借得钱,我女儿就借不得?”
位于浙江腹地的东阳,以及周边的义乌等地,是中国最早富裕起来的地方,民间资本流动虽上不了台面,却已既成事实地存在。据吴英的供述,其债主共11 人,其中主要债权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等人是做资金生意的。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美容院老板吴英“轻松”地借款7.73395亿元,其中仅义乌人林卫平一处,便借款4.7241亿元。
据吴英案的卷宗材料,吴英借款不仅往往非常轻易,有时候甚至有债权人主动要求借钱给吴英。例如根据2007年2月8日,也就是吴英被拘留次日的口供,义乌人杨伟江曾向其介绍,同乡叶义生处有钱,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借。而债权人龚益峰不仅借给吴英1200万元,更时常会打电话给吴英,问其需不需要再借钱。
另外,在一审判决后,吴英详细记录了自己的各项借款,谈及2006年8月间向债权人蒋辛幸借的250万元时,吴英说,其最初的口供是“让蒋投点钱到公司”,但这并不真实,是出于债权人可以多分点钱的目的才这样供述的,真实的情况是蒋自己要求放点钱到公司去,“2006年6、7月份我根本不用钱,公司账上的钱很多,他是我老公的结拜兄弟,又是公司经理,我也就答应了,但两个人没说利息的事,只是他说相信嫂子不会让他吃亏的,我笑笑不语。”
债权人争前恐后地将钱放给吴英,是因为资金生意的高额回报。例如杨卫陵,根据杨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判决书,杨卫陵在2005年9月至 2007年2月间,向30人非法吸收资金1.6567亿元,约定的利息在月利率2分至6分之间,但据杨卫陵的口供,杨借款给吴英时,约定的利息是每万元每日利息40元,月利率约12分,杨卫陵转手间获利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2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但及至2009年10月29日一审宣判,吴英的罪名定为集资诈骗罪。据一审判决书,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 3.84265亿元。由于过高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吴英借款期间归还的本息一律被扣除,不计算入实际集资诈骗金额。
不过据吴英狱中所写申诉材料,其借款金额与一审判决有较大出入。她认为判决书中的7个多亿是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认定的,而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则是按照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吴英写到,在2007年2月案发时,其一共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为5.3亿元左右,扣除2006年11月份向王香镯等人用房产抵押未归还的5619万元,还余4.75亿元。
意外的是,除了判决书中提及的11名债权人,吴英在申诉材料中又“自揽”两笔债务,共计2500万元。因此,吴认为案发时她的债权人为13名,本金共4.9亿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1亿元,尚欠3.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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