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湖南长沙走马楼J22遗址中发现数量达10万余枚三国吴简,超过20世纪所发现简牍的总和,时代大多属于吴国嘉禾年间(公元232——238年),正是吴鼎盛之际。这批简牍具有多方面的学术价值,从目前整理的一少部分看,其内容大体可以分为券书、官府文书、户籍、名刺及帐籍五类,涉及赋税、黄簿民籍、仓库管理、钱粮出入、军民屯田、往来书信等各个方面。如记载户籍类的竹简和木牍,其中木牍所记均为经官吏调查核实后某户家庭成员的概况,而竹简所记则为家庭中一个或几个成员的具体情况,其内容可分为居址、姓名、年龄、体况特征、所患疾病等项,项目的填写也视其在家中地位的主从、年龄长少而取舍。丰富的户籍内容使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吴承汉制的轨迹,如丁中制、奴婢制度和黄籍之制等,还可看到后来西晋九品中正制、户调之式的来源所在。官文书木简主要为州、郡、县(国)各级官府及各部门之间往来文书,涉及到征讨平息武陵蛮叛乱、军粮督运、借贷还粮、司法审讯等诸多方面,甚至还提到如步骘、吕岱、顾雍、潘浚等三国早期的著名历史人物,因此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
三国之时,战事频仍,史料多毁于兵燹,是以出土简牍之中,三国之物寥寥,仅见者不过数十,且内容甚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发现,弥补了文献史料之不足,对于研究三国时期东吴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简册制度、职官沿革、历史地理、法律、书法艺术等,提供了史籍所缺佚的丰富而翔实的资料。长沙吴简研究整理小组组长、著名史学家田馀庆先生说:“长沙出土的三国吴简,其数量巨大,本身就是了不起的发现,其中有可能蕴藏着极有价值的历史信息。”
走马楼三国吴简出土后,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纷纷著文进行介绍、研究,特别是第一卷《嘉禾吏民田家莂》于1999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后,有关吴国赋税、职官、仓储制度的讨论,有关户籍人口制度管理的辨析,对简牍文书及其某字、某词的考证与探讨,对这批简牍埋藏原因的推究等,陆续刊登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国内掀起了一股研究热潮,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2000年春,北京大学还成立了“吴简研讨班”,每周举行一次聚会,事先确定报告人和主题内容,并把材料散发给每一位参加研讨班的成员,供大家讨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下面就迄今为止走马楼三国吴简的研究做一简要评述。
宋少华、胡平生分别参加了走马楼吴简的考古发掘和整理工作,他们所写的《新发现的长沙走马楼简牍的重大意义》(《光明日报》1997年1月14日),仅就初步清理的若干材料,阐述了这批简的历史文献价值。从出土的佃田租税券书可知孙吴赋税沉重,与史书记载相印证。简文涉及长沙郡所属侯国县乡里丘等地名是研究长沙历史地理的新材料,补充史志的缺佚和错误。同时出土的大木简对研究简牍制度,特别是在纸张发明后,简牍行将退出历史舞台前夕的简牍制度,具有特殊的价值。并探讨了数量庞大的简牍放置在井中之谜,认为J22不是水井,而是一座废弃的空仓,简牍也不是随意丢弃的,而系有意存放。邱东联在《长沙走马楼佃田租税简的初步研究》(《江汉考古》1998年第4期)一文中,对其中的佃田租税简作了简略介绍,探讨了这批古代文书档案的深刻内涵,通过对长沙郡官府保存的农民佃田和向官府交纳租米、租布、税钱券书的分析,澄清了丘与里的区别,男子、大女、大男的年龄界定以及常限田、余力田、旱败田和熟田的划分标准等问题。从佃农租税券书中,可以得到以下信息:(一)佃农所佃田亩的数量和田亩属性;(二)佃户须向官府交纳规定的租米、租布和税钱的情况;(三)佃户交纳税粮的核算时间;(四)从佃田租税券看孙吴长沙郡佃户的赋税负担。
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撰写的《长沙走马楼J22发掘报告》(《文物》1999年第5期),简要介绍了走马楼简的主要内容,说明这批牍具有多方面学术价值,其中赋税、户籍、仓库管理、钱粮出入、军民屯田、往来书信等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简文,对于吴长沙郡府、临湘县及临湘侯国内社会基本情况的复原研究,了解吴国历史帮助极大。王素、宋少华、罗新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也阐述了这批简的价值,澄清了一系列争论较大的问题,指出“复民”是当时专门配给功臣的一种特殊依附人口,不服官役,不属国家正户,史书也未见服役记载。口算(人口税)是政府颇为重要的财政收入,并就赋税种类、征缴及收藏,仓库的分工及管理,关邸阁的性质和作用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胡平生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一文中,对其中考实、举荐版、案查等三件文书作了考证,指出其史料意义:(一)牍文所见职官多可补史;(二)几件文书中法律史资料非常重要,丰富了法律政治制度史的认识;(三)对当时物价有所了解,是重要的经济史资料。王素在《长沙走马楼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一文中,对三件木牍重新编排,并从程式、用语、性质及定名等方面进行新的探讨,指出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劝农掾潘琬白为吏陈晶举番倚为私学事,而录事掾潘琬白则为考实吏许迪刚用籴米事。最后说明这批简牍的意义:(一)为研究当时非国家“正户”的形成提供了新材料;(二)了解“关白”类上行文书的基本形式,为古文书学研究帮助极大;(三)为汉唐间皇太子、宗室藩子及地方行政长官的“画诺”制度演变提供了新线索。罗新参加了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整理工作,在《走马楼吴简整理工作的新进展》(《北大史学》第7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文中,就整理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关于走马楼简牍的时代问题,认为是孙吴嘉禾五年;(二)关于户籍名籍的分类,指出不能把所有记有人名的簿书,都看成是户籍,有些类似的名籍,其实是转运文书。(三)关于吴简文字对于史籍的校勘作用,史书中出现的“言符”、“言部”之类,吴简中经常见到,应是当时文书的习用语。(四)临湘县与中部督邮的行政关系,简牍文书基本是都是涉及临湘县的行政事务的,督邮不是一级政府,只是郡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督责各县。
高敏是秦汉魏晋史研究专家,发表多篇走马楼吴简的研究文章,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士”和“复民”质疑》(《文物》2000年第10期)一文中,对简文中出现的“士”和“复民”两个问题作了澄清,指出券书中的“士”不可能是兵士、吏士、骑士之“士”,而是指当时读书人从北方南徙者及其后代而言,政府给予经济上优待,制定“依书不收钱布”的优惠政策。“复民”与复田、复客不是一回事,复客是官府明令赐给功臣,无需缴纳租赋的依附者;而复民则是属于官府的租佃者,享有微小的优惠。他在《〈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吏民田家莂》中的“吏民”是国有土地的租佃者,为“吏户”与“民户”的综称,“馀力田”是田家租佃国有土地中不属于“二年常限”田的另一种纳租田地,有旱田与熟田之分,但主要是熟田,地租率较小,租佃者为少数吏民;“火种田”基本上为旱田,其名可能与采用火耕的方法进行耕作有关;“二年常限”田是指按亩固定收取税米、布和钱的数量在二年之内不变动;“租田”则指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亩收四斗五升六合兼斛加五升收米者,其米也可叫“租米”。其另一篇《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兼论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指出简牍内容反映出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州吏”是有不同于其他租田者的五大特征,在与五年田家莂的比较中,“州吏”的情况发生了许多变化,即“州吏”在嘉禾四年为特殊租田者的优厚身份消失了,而与其他租田者趋于同化,并增加了“库吏”、“仓吏”人数,反映出嘉禾五年对租田国有土地制度和税收的收受与管理进行了明显的改革,即实行税率降低,减轻田家负担和逐步取消“州吏”的优惠政策以及增加“仓吏”、“库吏”数量和加强仓库的收受工作、验收工作及凭证的制作等,这些改革措施,促进了租佃制度的发展,租佃地区的扩大,租佃者数量增加,仓库管理也大为加强,田家莂书写的错误率也大大降低了。孙吴的租佃制度以嘉禾五年为界限,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在继承汉代租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吏户与民户普通租佃国有土地和缴纳不同租税;后期为吏民与民户租佃国有土地制度的大发展和统一租税标准,表现为减轻租税,加强管理和规范州吏、郡吏、县吏、军吏的地位与待遇的一致。在《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一文中,他通过对嘉禾四年、五年《吏民田家莂》中“诸吏”状况与孙休永安元年11月诏中“诸吏”的比较,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徭役制度——吏役制——从初期形态到典型形态的演变过程,其特征为服役者通过官府给予的职务而减免的徭役负担,也称为“职役”。
胡平生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统计错误例解析》(《简帛研究》第四辑,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一文中,列举了100例券书统计错误,指出《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在数据统计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总亩数与常限田、余力田、旱田、熟田等分类的亩数不合,按照佃田亩数和规定的收米、布、钱的定额算,合计数字有出入,或者多,或者少。作者分析了造成错误的原因,指出《嘉禾吏民田家莂》的性质只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官样文书,虽然具有一年一度汇总田家缴纳租税数额的功能,但没有人真正核查其文字和数据,因而才发生了种种错误。这样通过分析,加深了对孙吴社会经济制度的认识与研究。李均明、周自如、杨慧合写的《关于长沙走马楼嘉禾田家莂的形制特征》(《简帛研究》第四辑),分析了走马楼田家莂简牍的形制特征,指出这批简对于研究简牍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都很有意义。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子”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简帛研究》第四辑)一文,对走马楼四枚简牍的释文作了考释,认为“私子”要向官府缴纳限米和税,但享有免役待遇,反映了孙吴的占募领客制度,也可以从中看出当时人身依附关系的新变化。
《历史研究》2001年第四期刊出“走马楼吴简研究”专题,发表了六篇研究文章,其中王素《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一文,认为户调取代口钱、算赋经历了较长的过程,而吴国恰处于这一转变之中,因此三者一起征收。孟彦弘《释“还民”》一文,认为所谓还民是指归附之民,即过去曾一度脱籍者。韩树峰《吴简中的口算钱》一文,指出吴简中的口算钱有两类:一为正常情况,即当年就缴者;一为以前拖欠补缴者,吴缴纳的口算钱少于120钱。侯旭东《三国吴简两文书初探》一文,对两件文书释文作了考释,认为文书揭示了孙吴政权对“吏”及其家人的严格控制,有助于把握汉末以降人口分割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汪小烜《吴简所见“肿足”解》一文,指出“肿足”是一种足病,即现代医学中血丝虫病,患病之人无法服役,因此可以复除。刘聪《吴简中所见“关邸阁”试释》一文,认为关邸阁负责储存粮食,政府所收粮米经由仓吏转手,交至关邸阁,也可能与关税有联系。
张荣强《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一文,分(一)简牍中若干名词;(二)“吏民田家莂”基本性质;(三)简牍中反映的亩制与亩产量;(四)简文中的租税征纳制度;(五)仓吏专人分区经办制度等五个问题,指出丘类似于里,是一种基层组织,“吏民田家莂”与汉代的上计制度有密切关系,东吴长沙一带实行大亩,亩产五斛,约合今213.8斤,与汉代乡佐负责征收居民赋税,集中后统一上交县府不同,孙吴由佃田人直接上交田租入仓库,也许与当时民户居住分散,乡官难以有效展开工作有关。孙吴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仓吏分区负责制度,但也有例外,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2001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史学会、长沙市人民政府联合在长沙召开了“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及日本、韩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近200名学者参加了这一盛会,与会专家就百年来简帛的发现与研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成为会议的主要议题,大会提交的论文有一部分涉及走马楼吴简,这对于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深入研究,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一文,结合历史文献与出土实物,对五个问题作了研究:(一)考证了“别”与“莂”的差异,认为它们指的是不同类型的两种券书;(二)讨论了“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火种田”的区别,指出“余力田”是农民自行开垦的荒地,其租税征米仅为常限田的1/3多,可见国家鼓励农户开垦余力田。(三)“州吏”的租米标准比较优惠,反映出州吏的身份比其他小吏高一级;(四)“士”没有余力田,租佃旱田多而熟田少,且不享有优待;(五)复民是国家赐给功臣充当僮仆的民户,享有租赋、徭役的优待,但要为主家供役。王素《〈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性质新探》一文,对《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等简牍和《三国志?吴志》潘濬、陈武、陈表等传进行探讨,认为“己酉丘”很可能是朝廷封给潘濬的封邑,“复民”则是其依附人口,即《吴志》所见的“复人”或“复客”。他们原出本地正户,赐给功臣后集中居住,免除了徭役,由服官役变为服私役,由国家劲锐变为私人僮仆,实际上是给予功臣的优惠。罗新《吴简中的“作部工师”问题》一文,结合签牌“徙作部工师及妻子本事”与竹简中的“师佐名籍”,认为吴简中的“作部”并非长沙郡机构,可能隶属武昌。“工师”则被用来作为“作部”手工工匠的总称。“作部师佐”以县为单位分籍管理,连同家属一起根据需要转徙迁移,工师与家属要单独造册,与郡县直接管辖的正户有明显的区别。通过对吴简“作部工师”问题的分析,表明官府制造部门分工精细,代表着吴国制造业高度专业化的工艺水平,有助于了解三国手工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制度。
宋超《走马楼吴简中“丘”与“里”》一文,对把吴简中“丘”完全等同于“里”的说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表现自然形成的“丘”与人为区划的“里”,虽有完全相同的一面,也有不相吻合的一面,主要区别为:凡是标有里名者,均与户籍名籍相关;而凡是标有丘名者,均与交纳赋税有关,表明在孙吴长沙郡,存在着登录户籍名籍以里为单位,而交纳赋税则需注明丘名的现象。因此,“丘”与“里”似为二个不同的系统。黎石生《长沙走马楼简牍所见户籍检核制度及其相关问题》一文,从走马楼简牍中两枚关于户籍检核制度的木牍内容,分析了孙吴政权检核户籍的四道程序:即经过官吏被书、隐核户口、登记为籍和破莂保据,可见当时对户籍人口的管理和控制很严密。文章还讨论了孙吴政权发布检核户籍令的时间和完成工作的期限以及导致户籍“遗脱”的两种情况,上级官员查证户籍检核工作有无讹误的两条途径等问题。
走马楼吴简中有许多法制文书,涉及现代法律分类中刑法、民法、经济管理法、行政管理法和诉讼法等门类,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增添了新材料。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所见刑事制裁记录》(《简帛研究》第四辑)一文,通过对走马楼简文的考释与解读,指出刑事制裁记录是户籍登记的要件之一,同时也使我们认识了除肉刑之外的新刑种。她的另一篇文章《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法制述略》,探讨了简文中所见的法制状况,(一)自从汉文帝13年(公元前167年)废除肉刑以来,肉刑虽没有作为国家正式刑法得以恢复,但从吴简民籍登记中所见来看,普遍存在着肉刑,可见成文法在制定与执行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二)吏民田家莂虽不是严格意义是的民法契约,但从记录事项推测,纳税人与国家形成了契约关系,同时明确了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许迪盗卖官盐案反映了管辖中的犯罪地原则,县对此类案件只有审讯权而无判决权。这份考实文书说明了上一审级(郡)要求下一审级(县)行使审讯权而将真实结果上报,在结罪的基础上行使判决权,审讯的过程为考问——辞服——结罪。王子今、高大伦《走马楼许迪割米案文牍试解读》一文,对涉及吏许迪挪用仓米案木简作了分析,参考众家意见,提出自己的新释文,并就该文书的性质、潘琬的身份职任、盐米的价格比例、“割用”的真正涵义、“五毒”的合理解释等经济生活、吏治状况及刑讯方式诸方面问题,也有精辟的论述,颇为新颖。
走马楼吴简不仅含有丰富的政治、经济、法律方面的内容,也有广泛的文化意义,这是一个亟待开拓的新领域,也是前景非常光明的新学科,不少学者已经作了尝试。高凯《走马楼吴简〈吏民田家莂〉看孙吴初期长沙郡民起名风俗》(《寻根》2001年第2期)一文,总结了当时长沙郡民的起名风俗习惯:(一)吏民有单字叫“客”的起名特点;(二)有将两姓合并起名的习俗;(三)以动物起名或以“野”、“奴”、“黑”等贱字起名的现象;(四)有以钱、布、粮等字眼来企求富贵的起名习俗。他并从女姓起名数量看到长沙郡性别比例失调。黎明钊《尹湾东海简牍三国吴简的大姓与族居》一文,探讨了三个问题:(一)自西汉至三国孙吴时期内,东海郡与长沙郡临湘县聚族里居的情况;(二)同里之内是单一姓氏独大,抑或是多姓氏聚居的问题;(三)对吴简所示之聚居现象的分析。文章是对两地区所作的微观研究,有助于对县以下社会组织的进一步了解。
走马楼三国吴简对于研究中国书法艺术也有重大意义,简文书写者多为社会下层小吏及普通百姓,随心信手,无拘无牵,主要以隶书和楷书为主,但结体和用笔也旁杂了行草等其他书体,绚丽多姿,点画之间或断或连,自由奔放,天然成趣,毫无造作之感,与汉魏碑刻之严谨庄重迥然有别。刘正成《钟繇与长沙吴简说》(《中国书法》1998年第1期)一文,利用十几枚清晰的楷体简牍,指出三国吴简文字结体和笔法都极近钟繇《荐季直表》及《宣示表》,毫无疑问受钟繇的影响。我们不仅看到了它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且为研究这一时期的文字提供了信实的证据。“如果说从钟繇《荐季直表》到王羲之所临钟繇的《宣示表》,可以论证中国书法史上楷书从创立到完全成熟的过程的话,那么,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出土便找到了最好、最直接的旁证。”洪鹃《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书体举隅》一文,以偏旁分析法探究了走马楼吴简的分属,通过对各简字例所作的偏旁分析,指出吴简书体基本上篆、隶、楷、行、草各体皆备,显示了三国时期为我国书法史上新书体的楷、今草与旧书体的篆、隶交替重叠的时期。作者探讨了吴简书体纷陈并揉的原因,认为两汉、三国正是新旧书体交替时期,书家不限于一体,而是兼通各体,在运笔时往往掺杂其他笔法。吴简书写者在文字构形结体上多使用连笔,因此相对于汉碑刻的异体,吴简所呈现的稳定性较高,这也是隶书向楷书迈进的指标。
走马楼吴简公布后,日本学术界由明治大学、京都外国语大学、早稻田大学、东京大学等六所著名大学于1999年联合成立了“长沙吴简研究会”,定期开展活动,内容包括对吏民田家莂木简、赋税类竹简、名籍类简牍和官文书简进行研讨,展开对走马楼吴简的研究。2001年7月,“长沙吴简研究会”出版了研究报告第一集《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收入关尾史郎《试论吏民田家莂的性格及其功能》及《关于长沙吴简中所见“丘”的诸问题》、阿部幸信《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田地种类初探》、小鸠茂稔《试论“丘”》、安部聪一郎《嘉禾4年、5年吏民田家莂中所见的仓吏和丘》、森本淳《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同姓同名的考察》、满田刚《长沙走马楼吏民田家莂所见的姓》、伊藤敏雄《长沙走马楼简牍调查见闻记》等八篇论文,并有窪添庆文所写的序言和伊藤敏雄编的附录《长沙走马楼简牍关系文献纪事一览》,最后是长沙吴简研究会活动记录。这部文集的出版,标志着日本重视走马楼吴简,也代表了吴简研究的最高水平。在“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伊藤敏雄提交了论文《关于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司法关系文书》,对编号为J22—2540木牍关于录事掾潘琬在督邮的命令下复审许迪侵吞经营官方余盐所得谷物案件的报告书与所记为相同案件的文书,作为同一事件的史料进行分析研究,同时对公文书的传达过程、司法案件的审理、复核等具体情况作了研究考察,澄清了一些错误的认识。籾山明《长沙、楼兰、奈良——纸木并用时期的简牍》一文,以长沙走马楼出土的简牍作为线索,研讨了三国时代的书写材料,说明在公元三世纪前半期的走马楼吴简时代,在使用木简的同时,纸也被广泛地使用,但纸和木简是区分使用的。他通过与日本奈良平城京出土木简的对比研究,论证了纸和木简并用时期简牍的特征。
长沙市十分重视简牍的保护整理,已经动工兴建建筑面积近二万平方米的“长沙简牍保护研究中心”,预计于2002年10月竣工,届时将为吴简的科学保护、长久保存、为整理研究工作,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文物展示提供一个良好的场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也将成立“长沙吴简研读班”,就走马楼简牍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定期举行讲座,交流看法,促进对走马楼吴简法律文书的研究。
长沙三国吴简的研究仅仅是开头,公布的数量仅占总数达十余万枚简牍的一部分。据报道,《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第二卷已经编印完成,共一万余条释文,即将于2002年出版。该卷不仅有佃田租税券书、各类官私文书,还有其他杂税券书、各类户口簿籍。佃田租税券书是一种分类性质的券书,官私文书不限于判案公文和往来信札,还有关于讨伐武陵蛮的记载,其他杂税券书和各类户口簿籍反映当时户等已分九品,缴纳各种户调。北京大学考古系教授宿白先生说:“三国吴简的发现将会有力地推动三国时期政治制度、社会关系、经济关系、赋税制度等方面的研究,预示着沉寂相当一段时日的中国古史分期问题有望取得突破性进展。”可以预见,随着清理和研究工作的逐步展开与深入,特别是第二卷的出版,走马楼吴简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价值也会越来越珍贵,必将进一步推动对长沙吴简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社会生活
1996年7月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发现,曾经轰动了海内外学术界。随着1999年9月《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和2003年11月《长沙走马楼吴简(壹)》两套大书相继面世,吴简的研究亦逐步深入,佳作频出。本文试从两套吴简中所涉及社会生活方面的信息入手,对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的取名风俗、婚姻生活做点探讨。
首先,经过对走马楼吴简的收集和排比工作后,可以看出所反映的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在取名方面有许多鲜为人知的特点。众所周知,在日常生活里,人们往往可以通过一个人的姓名获取一些信息,如通过人名透视出起名人的文化底蕴、被起名者的籍贯情况与联姻对象的姓氏情况,甚至还能够折射出当时社会的流行风尚和其他信息等。在汉代至三国时期盛行单名制,不仅《汉书》、《后汉书》、《三国志》等正史中所涉人物多是单名,而且在连云港出土的尹湾汉简中所涉人名亦多为单名,这种情况在先后出版的两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也得到进一步证实,两书所涉及的几千个人几乎全是单名。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在《吏民田家莂》简文中的不同丘里与相同丘里中有重姓重名的现象;由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中许多关于家庭户口方面的材料缺乏户主及家人的姓氏信息,从而使这种重名现象变得更为严重。但即便如此,笔者还是发现了今天社会所流行的许多关于取名方面的风俗习惯在吴简中能够找到一些比较清晰的痕迹。这些痕迹和特点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吴简中所记载的长沙郡吏民多有取单字为“客”、“汝”、“思”等字者。在两书中,发现有不少吏民的名字为“客”字,如蔡客、邓客、高客、何客、李客、卢客、谢客、杨客、朱客、吴客等,而叫潘客、唐客、张客的名字至少两个以上。关于“客”的出现,《史记》、《汉书》早有记载,但其意多指“宾客”和“佃客”,而不是指移民,直到《后汉书》、《三国志》中才有以“客”称移民的记载。如《后汉书·郑玄传》记载:郑玄,北海高密人,“玄自游学十余年乃归故里。家贫,客耕东莱。”又《三国志》裴注有数条史料反映了这一变化。在《魏书·二李臧文吕许典二庞阎传》中,裴注引鱼豢《魏略·勇侠传》记载,有“初平末,(杨)宝硕以东方饥荒,南客荆州”以及“鲍出字文才,京兆新丰人。少游侠。兴平中,三辅乱……客南阳”两段文字。在《魏书·杜袭传》中裴注也谈到杜袭的祖父杜根,在东汉中期邓太后临政情况下,曾“密起逃窜,为宜城山中酒家客,积十五年”。从以上几条史料不难看出,“客”的出现应在东汉中期以后,且“客”之涵义在于表示自己的父辈或祖辈是暂时迁居某地,而其后要回原籍者。当然,“客”能否可以回到原籍并非完全取决于其个人。在《长沙走马楼吴简(壹)》中,还有130多人次是以“汝”字命名的,如黄汝、郑汝、王汝、刘汝、李汝、谢汝、尹汝等,还有的单名一“汝”字。在《辞源》中,“汝”的解释有三:一表示“你”;二表示水名,即汝水;三表示姓氏,如西汉末年有汝臣,曾起兵反对过王莽。百姓取名,以“汝”来指代“你”意义不大,因而这里的“汝”最有可能是指代“汝水”及其流经的地区,这些地区正是秦汉以来谢、黄、李、郑等诸姓大量聚居的地区,也是当时人口迁徙最频繁的地区之一。由此看来,吴简中之所以有那么多单名叫“客”、“汝”的,无非是想通过叫“客”、“汝”来表明自己是外乡人,并借以怀念自己的故土而已。此外,吴简中还有近100人以“思”为名,如曹思、何思等,大概也多与思念故乡、思念亲人有关。事实上,这种起名风俗一直流传至今。
其二,吴简中的长沙郡吏民还有以“鼠”、“狗”、“虎”、“牛”、“豸”等动物名称来取名或以“野”、“奴”、“黑”、“婢”等贱字取名者。依照《吏民田家莂》人名索引的次序,不难发现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众多户主中有以家禽名、动物名或其他贱字作为名字的现象,如有人取名为邓狗(2人)、邓鼠(2人)、邓茑、胡秃、黄鼠、光象、李鼠(2人)、李雁、鲁牛、区狗、番茑、蒴鼠、唐野、唐泥、田奴、文僮、勇羊、陈马、邓黑(2人)、邓角、黄爪、丞劣等。在《长沙走马楼吴简(壹)》中,这种以动物、家禽或贱字为名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如以奴婢的“婢”字为名者有60人之多,其中有5例是男性,有55例是女性。有26人以“鼠”为名,其中除黄鼠(2人)、桑鼠、伍鼠、谢鼠五人是姓名皆全外,其余人等皆单名“鼠”。奇怪的是,有10例年龄从61岁到十几岁不等的女性也是以“鼠”为名的,这说明“鼠”在当时应为一中性词。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古代社会,儿童的死亡率极高,以动物或“奴”、“野”等贱字取名,有企盼孩子能像“狗”、“鼠”一样生命力顽强之意。这种习俗起源甚早,如《汉书·司马相如传》记载:“司马相如字长卿,少时好读书,学击剑,名犬子。”这种取名的习俗也一直沿袭至今。在今天的河南、山东、山西农村地区仍流行以“狗蛋”、“二孬”、“孬蛋”、“黑子”等起名习俗。
其三,吴简中的长沙郡吏民有以钱、布、粮和吉、生、得、香、平等吉祥字眼取名的习俗。据笔者统计,《吏民田家莂》中的户主名字中多有与钱、布、粮等字眼相关者。如蔡糜、陈仓(3人)、黄布、廖金、廖裕、区银、番麦、潘谷、孙斗、唐富、郑斛等。而在《长沙走马楼吴简(壹)》中,有20人以“得”为名,有10人以“香”为名,有7人以“吉”为名。由以上例证可见,吴简中吏民的取名与今天百姓取名习俗相仿,都有借取名以企盼风调雨顺、丰衣足食和吉祥安康的愿望。
其四,吴简中的长沙郡吏民还有将两姓合并取名的特点。依照两书人名索引的次序,不难发现不少吏民的名字是由两姓合并而成的,如蔡唐、陈潘、邓蒋、周陈、朱刘等。这其中可能会有一些字作形容词解,如“高”、“巨”等字,但绝大多数明显地表明是两姓合并。将两姓合并来用作某人的名字,所表现的两姓联姻的意义甚为明显。这种习俗也仍然为今人所继承。
其五,吴简中女性户主的取名特点可以反映其婚姻状况。据笔者对嘉禾四年、五年《吏民田家莂》进行的统计:吴简中共有87户是以“大女”作为户主租种国有土地者,涉及李、五、黄、利、廖等35姓;其中“大女”名字中有名“妾”或“婢”者,涉及13姓,其他姓氏的“大女”均有正常的姓名。从这些“大女”姓名的情况看,大致可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其家男子死亡而不得不以“大女”充当户主和主要劳动力的家庭;二是因为当时社会存在女多男少性比例失调问题,女子成年后没有嫁人,不得不充当户主以养活自己的家庭。两种情况反映在“大女”的姓名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其家男子死亡而以“大女”为户主者,“大女”名中均有“妾”字;因女多男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造成女子成年未嫁人者,“大女”均有正常的姓名,有的甚至起了代表家族联姻或中性的名字,如周张、五市等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9户大女为户主的丞、左、潘、邓、梅、区、吴等,其姓源与聚居地均分布在“楚越之地”,而“楚越之地”早就存在女多男少性比例失调的问题。
其次,经过笔者大量的统计和排比,发现走马楼吴简中的许多材料能够折射出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的一些婚姻习俗和特点。众所周知,研究中国古代某一时段某一地区的婚姻习俗和特点,需要有大量的家庭提供诸如家庭成员的性别、年龄、多少等各方面的信息,而这一切是本来就为数不多、篇幅有限的正史材料所无法提供的。这种缺乏史料的情况,在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的研究中尤其严重。自20世纪以来,虽然在广大的西北地区以及山东、江苏、湖北等地出土了大量的简牍材料可以补充正史之缺,但仍然缺乏像走马楼吴简那样能够提供大量的、具体到孙吴初期长沙郡某一家庭的详细材料的程度。所以,研究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的婚姻习俗和特点,走马楼吴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统计和初步分析,我认为吴简中所涉及的家庭方面的信息,大体折射出当时社会有以下三方面的婚姻习俗和特点。
其一,从新版吴简所涉及的家庭主要成员的信息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地区存在成年男性单身未婚问题。笔者在新版吴简中找到13例男性未婚现象,如加上1404号简所反映的“口十一人,各单身口”等情况,可以推断单身现象将会更多。从吴简反映的情况看,当时吏民以15岁作为向国家交纳算赋的成年标志。而在笔者发现的这13例中,男性年龄从17岁到60岁以上不等,明显属于成年男性;而且有10例男性是长沙郡的下属官吏,即属于“诸吏”阶层。但从吴简中还可看到,长沙郡在当时有不少寡妇,还有大量适龄未婚女子。既如此,为什么还会有男性成年而未婚的现象呢?这很可能与孙吴所实行的“吏役制”有关。据《三国志·吴书·孙休传》记载,永安元年十一月,诏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为重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由此可见当时“吏户”之家受剥削之重。从《吏民田家莂》反映的情况看,仅嘉禾四年、五年的田家莂中就有郡吏55户,县吏65户。如临湘侯国的“仓吏”与“库吏”的李金、潘有、潘慎、陈通等人,都是作为“县吏”来租种官府土地的,但和其他佃户一样,所租种的“常限田”每亩需交纳税米一斛二斗,“余力田”每亩交米四斗五升六合和亩收布二尺等;所不同的是,他们所担任的职务在同一年内是经常调换的,即其任职本身,就是为官府服役的一种方式,甚至他们在十二三岁尚未成年时即开始为政府服役。所以,作为吏家出身的男性,不仅在租种政府土地时没有一丝优惠,而且还要额外承担国家的徭役负担,致使这些人社会地位低下,从而导致无人愿意嫁给他们的现象。加之,孙吴初期对负役户口有特殊规定,如新版吴简4233号规定:“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男性不婚,其家赀定在女户下品之下,这样作为未婚男子除了承担本身现有的职役外,便可逃避政府的其他经济负担。因此,孙吴初期长沙郡中某些成年男性的不婚现象或习俗,可能就是为逃避沉重经济负担而作出的无奈选择。
其二,从新版吴简所反映的有关家庭主要成员的年龄结构信息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存在着妻大夫少的现象,这可能就是后世所谓的“童养媳”婚俗。童养媳,亦称“养妇”。这种婚俗,据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的研究,“此俗始于何代,史莫可考”,以“史实征之,宋时当以盛行”。一般而言,童养媳幼年即入夫家,待丈夫成年完婚,故养媳年龄往往比丈夫大。以此论之,新版吴简即有例可援。例如953号简:“口公乘奴年廿,腹心病;奴妻大女容年廿五。”从此简看,夫妻之间的年龄差距有5岁,而且丈夫身患重病,如非童养媳,是不会有25岁的女子愿意嫁给比自己小5岁而且身体也不好的男性的。我认为,孙吴初期长沙郡之所以存在妻大夫少现象,也是由当时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决定的。从新版吴简的统计情况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总户数中有约14.3%的家庭只有两口人;约24.6%家庭是三口。两口和三口之家则在总户数中约占39%。这个比例不仅与中国古代社会“五口之家”占统治地位的传统说法存在很大差异,而且也反映了当时人口繁衍在很大程度上是停滞不前的。同时,当时社会除了存在由成年单身男性所建立的一口之家外,还包括因父亲早亡、其爵位为子女继承后由单个子女建立的许多小户型家庭。在吴简中,属于尚未成年子女继承亡父爵位的有数十例。在这些人单力薄的小户主负担起支撑门户的重任时,迎娶一个年纪较大的女子,决非权宜之计,故而就形成了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婚姻关系中特有的妻大夫少现象。
其三,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的婚姻关系中有娶二房的现象,在称谓上与历史传统也有明显不同。从新版吴简反映的材料看,同为租赁国家土地者,长沙郡吏民亦有家中迎娶小妾的现象。笔者发现至少有20例有“小妻”情况的简文,如8925号简:“桥大妻曲年卅八,桥小妻杜年廿。”二房即小妾,源自先秦时期,其制是在嫡妻之外尚有媵妾。到东汉末年即有将小妾称为庶妻的说法。如《三国志·蜀书·马超传》引鱼豢《典略》记载,“初(马)超之入蜀,其庶妻董及子秋,留依张鲁。”在李延寿《北史·李崇传附谐子庶传》中亦有“庶妻,元罗女也,庶亡后,岳使妻伴之寝宿”的记载。然吴简称庶妻为“小妻”,与正史记载相异,应当是属于具有长沙郡地区特色的称谓。
总之,先后出版的两套吴简,为我们研究孙吴时期的历史提供了大量的珍贵素材,它必然会推动对这一时期社会生活史、经济史和历史文化地理等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深入下去。
作为湖南4郡的首要之区长沙,在政治军事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孙权曾将长沙的湘水以西和以东地区分设长沙西部都尉和长沙东部都尉,即另外划出两个军事防区,以加强长沙的军事力量。孙吴名将程普、名臣张昭之子张承即曾任长沙西部都尉之职,潘浚、步骘、吕岱等一批后起将领也曾统带重兵,驻守长沙,以镇压长沙以西“武陵蛮”和南部“越夷”的反叛。
孙权称帝建立吴国以后,湖南的行政区划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原来的4郡划分为南郡、武陵、零陵、桂阳、长沙、临贺、天门、衡阳、湘东、昭陵10郡,隶属荆州。257年(吴太平二年),孙亮“以长沙东部为湘东郡(治翻县,即今衡阳市)、西部为衡阳郡(治湘乡县,今湘乡县西)”。当时,孙吴还分益阳县南部之地置一新阳县,即今宁乡县地,属衡阳郡,设治所于伪水上游之地今横市镇北,此为宁乡县设县之始。原来专为防御刘备势力的汉昌郡则不复出现了。265年(吴甘露二年),孙皓又分长沙郡的安成县(今属江西省)及豫章、庐陵2郡的几个县,设立安成郡。长沙郡的辖境被进一步缩小,终吴之世,共辖临湘、测阳、恢、醒陵、罗、吴昌(汉昌改)、建宁、下集、蒲沂等9县,包括今长沙、岳阳、株洲3市地以及今属湖北的通城、崇阳、蒲娇3县(市)地。
从219年孙权夺取长沙到280年西晋灭吴,孙吴统治长沙60年。由于自晋以后连年战祸,天下乱离,版籍荡然,三国时代特别是南方孙吴的文献资料传世极少,因此人们对于孙吴时期的长沙知之甚少。1996年10月,长沙市区中心五一广场走马楼的一处古井中,却神奇地出土了大批三国时代孙吴的竹简和木犊,达若干万片,从而为我们了解孙吴统治下的长沙,提供了大量极为珍贵的史料。
从目前清理的一小部分来看,这批简胰明确载具了孙吴的纪年嘉禾元年至六年(232—237年),即孙权称帝后的最初几年。其内容大致可分为券书、司法文书、丁口版簿、名刺、帐簿等几个方面,涉及东吴长沙郡以及吴国的政治、军事、司法、经济、文化、地理……是当时长沙郡的官方文书档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在政治制度方面,根据这批简犊记载的地方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和地方职官属吏的名称,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长沙郡,上有州,下有县、乡里,反映了孙吴时代的行政体制。其官吏的设置,除行政长官外,长沙郡属诸曹的设置已经颇为全备,有掌“选署功劳”的功曹、管赋税的田户曹、管造船的船曹;有负责由贮租米、布帛的仓吏,收贮租钱的库吏。县以下的乡也设有属吏,简胺中就出现了“东乡劝农掺”、“南乡劝农撮”的名称。此外,还有“司马”、“关丞”、“仓田曹”、“录事”等。
走马楼简胰中还有不少关于司法的文书。如木胰:
“南乡劝农椽潘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撤发遗吏陈晶所举私学口口诣廷言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口本乡口户民不为遗落。口口黄薄审实,不应为私学。口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诣功曹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
“东乡劝农椽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薄,辄隐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蹉踵口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破保据。”
据《后汉书·百官志》本注,县署诸曹,“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以上两则,虽然因个别文字已难能辨认,但显然可知是两起关于文化教育与经济案件的审理、申述和复核。孙吴开国之初,重法令,“有刑罚以威小人……不欲使有犯者,”也于此可见。
有关经济方面,包括土地赋税、财政开支、钱物供奉调拨、职官傣禄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其实施,在简陵记载中最为丰富,也最有价值。如佃田租税卷书木简:
“旱丘男子黄郡佃田八叮凡甘一亩,皆两年常限。其十五亩旱则不收布。定收六亩,为米七斜二斗;亩收布二尺,凡为布一丈二尺,准入米七斗五升。六年正月十七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其米七斛二斗,五年十二月甘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其旱田不收钱,熟田亩收钱八十,凡为钱四百八十,五年十一月付库吏潘顺。嘉禾六年二月二十日田户曹吏张惕校。”
以上可见,农民黄郡佃种官田21亩,其中旱田15亩租税概免,熟田6亩,每亩纳米l斛2斗、布2尺、钱80。当时江南种植水稻,每亩产量约为汉斛3石左右,合今6斗左右。黄郡所种6亩熟田,产量可得汉斛18石左右,而纳米(包括以米代布)约2斛,税率较低。《三国志·吴书》记载,孙权称帝后,重视农业,体恤百姓,234年(嘉禾三年)曾下调:“兵久不缀,民困于役,岁或不登,其宽诸速,勿复督课。”是合符史实的,长沙走马楼简胰的出土也使之得到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