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宣公之六:遗嘱
查各地“宣公遗嘱”版本,归结起来有两个,两个版本全文内容,略有出入,基本相同,只是:
“宣公遗嘱”第一版本开头,只用了“余与夫人孟氏,年七十有三。”等语;(见附件一)
“宣公遗嘱”第二版本开头,则加插了一段“旧居西蜀阆州无锡山。娶蜀主孟知祥之女昶之姐也。后昶将替称帝,欲封予为王。惭愧不受。携家徒居江西抚州石井。”等语。(见附件二)
从“宣公遗嘱”第二版本来看,“孟家”已从“娶蜀主孟知祥嫡妻何氏之女”,进而更改为“娶蜀主孟知祥之女”,把“嫡妻何氏”四字去掉了,并声言是“昶之姐也”,从而否定了“娶孟知祥嫡妻何氏”之说,且进一步肯定了“娶孟知祥嫡妻李氏”,因为“昶之姐”是“李氏”所生。同时证实“孟家封”的“历史事实”是:“昶将替称帝,欲封予为王。”宣公则“惭愧不受”,“不膺王爵孟家封”的宣公,终于“跋涉云山几万重”,“携家徒居江西抚州石井”,“来向江南为始祖”了!与包恢撰写的“像诗”,天衣无缝。这也许就是当年吴玉汝邀饮包恢时,所陈述的“历史故事”吧!
所谓“宣公遗嘱”,这样重要的文本,肯定是宣公执笔,不是宣公亲笔,也应该是宣公口述,并另有人笔录,再经宣公认可核实。对比两个“版本”,我觉得第一版本比较“朴实无华”,全文都在讲“遗嘱”之事;而第二版本加插之内容,好像与“遗嘱”关系不大,似有后加之嫌,这只是我个人的 “直觉”,这问题暂且放下,还是让我们认真读读“宣公遗嘱”,看看宣公是怎么说的 :
“宣公遗嘱”,这是一篇十分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嘱”。
后汉乾佑元年(948),宣公与夫人“俱七十有五”,早已踏入古稀之年,古语有云:“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叫自己去”,这是人生一个需要面对死亡的两道坎,宣公与夫人,刚好踏出这道坎,深怕因“管摄不周”,会引发自己死后的“遗产风波”,决定于生前先立“遗嘱”。
在“遗嘱”里,宣公决定将田地产业庄屋茶园等项,“共税粮一千五百七十石”,分成四份,其中三子不论长幼,长纶、次经、幼绍等,各分得“税粮五百石”,并规定:“在后子孙不许倚强凌弱,互易变卖。倘有此等,将此等呈官,以不孝论罪。”其余“税粮七十石”,则作为“备予夫妇生坟”,以及修建祠堂,并作为日后“祠堂蒸尝”和“祭祀”之用。 “遗嘱”最后还声言:“同源共本,切勿争竞,如违此嘱,天神诛之。”
但“宣公遗嘱”的最大缺陷是只有立“遗嘱”的时间,竟没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和印鉴。如真的发生“遗产风波”,或因“倚强凌弱,互易变卖”“倘有此等,将此等呈官”之时,“官”又将如何决定“遗嘱”的真伪呢?
总的来说,“遗嘱”可算得上“公正 公平”。“遗嘱”里的所谓“税粮”,相当于解放后,农村农民需交的“公粮”。“一石”相当于100市斤,即“一担”,500石,就相当于交5万斤“公粮”。根据“宣公繁衍录”载:宣公共有田地116顷(11600亩),交“税粮”1577石计算,宣公三个儿子,每户500石,按此计算,每户可分得相应的田地3678亩。可见宣公家族,可谓“富甲一方”了!
当然,“宣公遗嘱”里,家产多少?如何分配?不是我们探讨的重点,当年吴玉汝邀饮包恢,他讲述的“历史故事”又是从何而来?我估计源于宣公的《根源》、《蕃衍》和《行状》等篇,那我们就沿着这条线索,继续追查下去吧!
附件一:“宣公遗嘱”之一
附件一:“宣公遗嘱”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