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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修撰吴育墓志铭和宋史吴育传
作者:吴李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12       ★★★★★

欧阳修撰吴育墓志铭和宋史吴育传

作者:吴李才

2015810日)

近日,我阅读了吴卫东先生录入的《资政殿大学士尚书左丞赠吏部尚书正肃吴公墓志铭并序》。因为该文的作者是(宋)史学家、文学家欧阳修(10071072),在四库全书的《文忠集》有记载(图1)他写的墓志铭共64篇,写作很有特色,声名远扬,影响深远。他开创了民间家谱学之先河,著有《欧阳氏谱图序》,上海图书馆原馆长王鹤呜称这篇序文为国宝,“五世列表谱图”之法,在我国家谱编篡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现今研究家谱世代分格仍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后人把欧阳修与韩愈、柳宗元和苏轼合称“千古文章四大家”。故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与教益。

中国古人特别重视盖棺论定,但盖棺不难,定论何易?唐宋以后撰写墓志成风。墓志上全是好话,隐恶扬善,以假乱真,孝子贤孙者看了高兴,祖上有德,自己有光。然而,这是对历史真相存在的一种歪曲与亵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谁作墓志坚持说真话,就很容易得罪人。但欧阳公强调写墓志铭一定要实事求是,无论对死者作墓志铭或对生者作评价,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不能随便拔高与美化,提倡“简而有法”的文字。“有意于传久”就是对历史负责。欧阳修写墓志铭坚持说真话、不肯说假话,更增添了对这位先贤的敬重与怀念。我们重温欧阳修写的这篇吴育墓志铭之史实,是很有必要的。

1、(宋)歐陽修,《文忠集》,载自《四库全书》,卷三十二~卷三十六,15

本墓志铭共6页,现节录首页(数码版第15页)作为实证。总校官庶吉士臣张能照,校对官中书 臣孙希旦,誉录监生 臣单可纪,详校官助教 臣常循。可见,清朝乾隆皇帝对欧阳修撰的著作特别重视。在《华夏吴氏网》2012-8-82015-8-8巳对本墓志铭作全文点校、重刊,笔者也核对无误,故不再录入另5页的原文。

Bbidu百科、史料记载,《宋史》主编是(元)中书右丞相总裁托克托等修。托克托(1314年-1355年),亦作脱脱,别名脱脱帖木儿,蔑里乞氏,字大用,蒙古族,蔑儿乞人,元朝末年政治家、军事家、丞相。至元(1264年—1294年)是中国元朝第1代皇帝元世祖忽必烈的年号,取《易经》“至哉坤元”之意。元朝元统二年(1334年),托克托任同知宣政院事,迁中政使、同知枢密院事、御史大夫、中书右丞相。至无六年(1340年)农历十月脱脱为中书右丞相,大改伯颜旧政,复科举取士。至正三年(即1343年),脱脱主编《辽史》、《宋史》、《金史》,任都总裁官,纂修人员中有汉族、畏兀儿、蒙古等民族的学者,开创了各族史家合作修史的先例。《宋史》的主要材料来自于宋代的国史和实录等,所以就更具有原始性和真实性,并且全面的反映了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各个方面的状况,内容丰富,具有相当高的史料价值。至正九年(1349年)农历闰七月,复出为中书左丞相,至正十年(1350年)农历四月,脱脱被任命为中书右丞相,发行新钞票“至正交钞”,并派贾鲁治理黄河,成绩斐然卓著,赢得水患灾民的民心,被赞誉为“贤相”。至正十一年(1351年)修黄河民工起义,组织抗元红巾军。于至正十五年(1355年),革职流放云南,后被中书平章政事哈麻假传元惠宗诏令自尽。至正二十二年(1362年)昭雪复官。

图片来自Baidu百科,《宋史》主编(元)中书右丞相 托克托塑像

本文重点是录入《四库全书》中(元)托克托主编《宋史》的吴育传原文(图2-12-7),文献共享,供宗亲读者参考。这对于探讨吴育(正肃公)墓志铭的史实是会有帮助的。

2-1、宋史(元)托克托,吴育传,载自《四库全书》,列传第五十,卷二百九十~卷二百九十一,57,详校官编修 臣王天禄

【点校】列传第五十

吴育 宋绶(子敏求 从子昌言) 李若谷(子淑 孙寿朋 复圭) 王博文(子畴) 王鬷 

吴育,字春卿,建安人也。父待问,与杨亿同州里,每造亿,亿厚礼之。门下少年多易之,亿曰:“彼他日所享,非若曹可望也。”累官光禄卿,以礼部侍郎致仕。

育少奇颖博学,举进士,试礼部第一,中甲科。除大理评事,迁寺丞。历知临安、诸暨、襄城三县。自秦悼王葬汝后,子孙从葬,皆出宦官典护。岁时上冢者,往来呼索扰州县。育在襄城,请凡官所须,具成数,毋容使者妄索,羊豕悉出大官,由是民省供费殆半。宦官过者衔之,或中夜叩县门,索牛驾车,育拒不应。异时宗子所过,纵鹰犬暴民田,入襄城境,辄相戒约,毋敢纵者。举贤良方正,擢著作郎、直集贤院、〈接下页〉

2-2、宋史 (元)托克托吴育传,卷二百九十~卷二百九十一,59 

【点校】

〈接上页〉通判苏州。还知太常礼院,奏定礼文,名《太常新礼庆历祀仪》。改右正言,历三司盐铁、户部二判官。寻以本官供谏职。

元昊僣号,议出兵讨之。群臣曰:“元昊,小丑也,旋即诛灭矣。”育独建言:“元昊虽称蕃臣,其尺赋斗租,不入县官,且服叛不常,请置之,示不足责。且已僣舆服,势必不能自削,宜援国初江南故事,稍易其名,可以顺拊而收之。”不报。复上言:"宜先以文诰告谕之,尚不宾,姑严守御,不足同中国叛臣亟加征讨。且征讨者,贵在神速;守御者,利于持重。羌人剽悍多诈,出没不时,我师乘锐,见小利小胜,必贪功轻进,往往堕贼计中。第严约束,明烽候,坚壁清野,以挫其锋。"时方锐意讨之,既而诸将多覆军者,久之无功,卒封元昊为夏国主,如育所议。

育又上言:“天下久安,务因循而厌生事,政令纪纲,边防机要,置不复修。一有边警,则仓皇莫知所为,殆稍安静,则又无敢辄言者。若政令修,纪纲肃,财用富,恩信给,赏罚明,将帅练习,士卒精锐,则四夷望风,自无他志。若一不备,则乘〈接下页〉

2-3、宋史 (元)托克托,吴育传,卷二百九十~卷二百九十一,61

【点校】

〈接上页〉间而起矣。”

又曰:“汉通西域诸国,断匈奴右臂。诸戎内附,虽有桀黠,不敢独叛。唐太宗尝赐回鹘可汗并其相手书,纳其贡奉,厚以金帛。真宗命潘罗支攻杀李继迁,而德明乃降。元昊第见朝廷比年与西域诸戎不通朝贡,乃得以利啗邻境,固其巢穴,无肘腋之患。跳梁猖獗,彼得以肆而不顾矣。请募士谕唃厮啰及他蕃部,离散其党与,使并力以攻,而均其恩赐,此伐谋之要也。”因录上真宗时通西域诸蕃事迹。除同修起居注,遂知制诰,进翰林学士,累迁礼部郎中。

契丹与元昊构兵,元昊求纳款。契丹使来请勿纳元昊,朝廷未知所答。育因上疏曰:"契丹受恩,为日已久。不可纳一叛羌,失继世兄弟之欢。今二蕃自斗,斗久不解,可观形势,乘机立功。万一过计亟纳元昊,臣恐契丹窥兵赵、魏,朝廷不得元昊毫发之助,而太行东西,且有烟尘之警矣。宜使人谕元昊曰:“契丹汝世姻,一旦自绝,力屈而归我,我所疑也,若无他者,当顺契丹如故,然后许汝归款。”告契丹曰:“已诏元昊,如〈接下页〉

2-4、宋史(元)托克托,吴育传,卷二百九十~卷二百九十一,63 

【点校】

〈接上页〉能投谢辕门,即听内附;若犹坚拒,当为讨之。”如此,则彼皆不能归罪我矣。"于是召两制,出契丹书,令两制同上对,不易育议。

寻知开封府。居数日,发大奸吏一人,流岭外。又得巨盗,积赃万九千缗,狱具而辄再变,帝遣他吏按之,卒伏法。时岁饥多盗,育严赏功之法,尝得盗而未赏者,一切赏之,以明不欺。

庆历五年,拜右谏议大夫、枢密副使。居数月,改参知政事。山东盗起,帝遣中使按视,还奏:“盗不足虑。兖州杜衍、郓州富弼,山东人尊爱之,此可忧也。”帝欲徙二人于淮南。育曰:“盗诚无足虑者,小人乘时以倾大臣,祸几不可御矣。”事遂寝。章献、章懿太后升祔真宗庙,议者请覃恩,且优赐军士。育曰:“无事而启侥幸,谁为陛下建此议者,请治之。”已而外人多怨执政者,帝以语辅臣。育曰:“此必建议者欲动摇上听,臣以身许国,何惮此耶?”

向绶知永静军,为不法,疑通判江中立发其阴事,因构狱以危法中之,中立自经死。绶宰相子,大臣有营助,欲傅轻法。育曰:“不杀绶,无以示天下。”卒减〈接下页〉

2-5、宋史 (元)托克托,吴育传,卷二百九十~卷二百九十一,65 

【点校】

〈接上页〉死一等,流南方。御史唐询请罢制科,帝刊其名付中书,育奏疏驳议,帝因谕辅臣曰:“彼上言者,乞从内批行下,今乃知欺罔也。”育曰:“非睿听昭察,则挟邪蠹国,靡所不为。愿出姓名按劾,以明国法。” 

育在政府,遇事敢言,与宰相贾昌朝数争议上前,左右皆失色。育论辨不已,乃请曰:“臣所辨者,职也;顾力不胜,愿罢臣职。”乃复以为枢密副使。明年大旱,御史中丞高若讷曰:“大臣喧争为不肃,故雨不时若。”遂罢昌朝,而育归给事中班。未几,出知许州,徙蔡州。设伍保法,以检制盗贼。时京师有告妖人千数聚确山者,诏遣中使往召捕者十人。至,则以巡检兵往索之,育曰:“使者欲得妖人还报邪?”曰:“然。“曰:“育在此,虽不敏,聚千人境内,毋容不知。此特乡民用浮图法相聚,以利钱财尔,一弓手召之,可致也。今以兵往,人相惊疑,请留毋往。”中使以为然。顷之,召十人者至,械送阙下,皆无罪释之。而告者伏辜。

寻以资政殿学士知河南府,徙陕州。上字论诏狱曰:“先王凝旒黈纩,不欲闻见人之过〈接下页〉

2-6、宋史 (元)托克托,吴育传,卷二百九十~卷二百九十一,67

【点校】

〈接上页〉失也。设有罪,即属之有司。杨仪尝为三司判官,近自御史台移劾都亭驿,械缚过市,人人不测为何等大狱。及闻案具,乃止请求常事。使道路众口纷纷窃议,朝廷之士,人皆自危,岂养廉耻、示敦厚之道哉。”

迁礼部侍郎、知永兴军,召兼翰林侍读学士。以疾辞,且请便郡。帝语大臣曰:“吴育刚正可用,第嫉恶太过耳。”因命知汝州,遣内侍赐以禁中良药。会疾不已,又请居散地,以集贤院学士判西京留司御史台。外台旧不领民事,时张尧佐知河阳,民讼久不决,多诣育诉。育为辨曲直,判书状尾,尧佐畏惧奉行。复为资政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知陕州,进资政殿大学士。召还,判尚书都省。

一日,侍读禁中,帝因语及“臣下毁誉,多出爱憎,卿所当慎也。”育曰:“知而形之言,不若察而行之事。圣主之行,如日月之明。进一人,使人皆知其善,出一人,使人皆晓其恶,则阴邪不能构害,公正可以自立,百王之要道也。”帝数欲大用,为谏官刘元瑜诬奏育在河南尝贷民出息钱。久之,除宣徽〈接下页〉

2-7、宋史 (元)托克托,吴育传,卷二百九十~卷二百九十一,69/71 

【点校】 

〈接上页〉南院使、鄜延路经略安抚使、判延州。

夏人既称臣,而并边种落数侵耕为患。庞籍守并州,欲筑堡备之。育谓:“要契未明而亟城,则羌人必争,争而受患者必麟府也。”移文河东,又遗籍手书及疏于朝,不报。既而夏人果犯河外,陷骁将郭恩,而太原将佐皆得罪去。疾复作,辞不任边事,求解宣徽使,复以为资政殿大学士、尚书左丞、知河中府,徙河南。病革,视事如平日,因阅囚辨非罪,窜舞文吏二人。已而卒,年五十五。赠吏部尚书,谥正肃。

育性明果,所至作条教,简疏易行而不可犯。遇事不妄发,发即人不能挠。辨论明白,使人听之不疑。

初尹开封,范仲淹在政府,因事与仲淹忤。既而仲淹安抚河东,有奏请,多为任事者所沮,育取可行者固行之。其在二府,待问以列卿奉朝请,育不自安,请罢去,不听。及出帅永兴,时待问尚亡恙,肩舆迎侍,时人荣之。晚年在西台,与宋庠相唱酬,追裴、白遗事至数百篇。体素羸,少时力学,得心疾。后得古方,和丹砂饵之,大醉,一夕而愈。后数发,每发数十日乃已。有集五十卷。弟充,为宰相,自有传。

(本文在华厦吴氏网发稿,致感谢!)

 

 

文章录入:吴李才    责任编辑:吴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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