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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伯雄所说的“反奥步日”与“走路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21           ★★★

 

 

吴伯雄在这个视频的第三分四十三秒讲的“反奥步日”与第三分五十九秒讲的“栽赃走路工事件”

 

以上视频发布后又被删

吴伯雄在这个视频讲到“反奥步日”与“栽赃走路工事件”

这个视频开始的时间对应第一个视频的第三分二十七秒

当把声音与视频放在同一个视频里发到网上,即被删掉

吴伯雄:选前三天为反奥步日 选民要记住两颗子弹
2008年03月19日14:29  来源:人民网-海峡两岸频道
 
  人民网3月19日电 国民党主席吴伯雄今天上午在辅选马英九时表示,319事件今天四周年,选民要记住两颗子弹。他对支持者说,选前最后三天,定为反奥步日,好不好?支持者呼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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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步本是闽南语中的一个词,意思是“不好的招数”、“烂招”、“贱招”。“奥”字的闽南语发音与国语发音一样,意思是形容气味难闻,主要形容动物、海洋生物尸体发臭等。“步”字闽南语发音为(bo),意思是步数,招数等。这种说法在闽南、潮州甚至雷州都很普遍。

与台湾的选举密不可分,每一届的选举总会出现许多被称之为“奥步”的东西。   

随着台湾民主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奥步”的出现正在逐步减少。民进党以选举起家,治台总纲领,全然指向选举,俾权力在握,保有富贵荣华,数其选举“奥步”,委实罄竹难书,经典之作,包括:1998年高市长选举,炮制绯闻录音带事件;2004年“大选”,两颗子弹案发后,邱义仁那抹神秘的微笑,还有糟蹋黄俊英事件,连司法也莫可奈何。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国民党将25个地方党部、义务干部、热心民众提供的民进党可能使出的“奥步”,共有143项,汇整成15大类,一一予以公开。这就好像给选民打了“预防针”,具有增强选民免疫力的效果。选民看过公开的民进党选战的这些“奥步”后,自然对其“奥步”有所了解、有所认识、有所防备。一旦民进党使出这些“奥步”,就能及时识破和反制,指出其可疑之处,揭露其真实面目,谴责民进党使出“奥步”的险恶用心,不仅不会随民进党之声起舞,落入其设计的投票“陷阱”中,而且还会独立自主地将自己手中神圣的选票投给自己最看好的候选人,把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候选人推上“立委”岗位或者“总统”宝座。

吴伯雄在演讲中还说“栽赃走路工”事件

在台湾尚未有选举制度之前,走路工通常为请托费用与代劳报酬的文雅说辞。1950年代之后,中华民国于台湾实施地方自治选举制度后,走路工则成为现金买票的代名词,不过于人情浓郁台湾农业社会,仍多为取代贿选的正面用语。

走路工语源为台湾话行路工(kiâⁿ-lō͘-kang)。原指为街头运动、街头助选、职业支持者……等,聚集人气用、出没于街头、以日计薪的临时雇员。候选人为吸引选民支持,制造人气,通过桩脚或者辅选系统,以现金(一般以车马费、茶水费为名)或礼物动员选民,属于法律灰色地带。今常指为台湾选举制度下小额买票行为的通称。俗称走路工的此种买票行为,可能构成贿选罪,依照台湾法务部的标准,只要超过新台币30元金钱或礼品的交付或收受,即使以走路工为名,仍可能被认为具备投票行为的对价,而成为贿选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

现在,走路工更重要的不在于能买到多少票,而是作为负面新闻,被用来抹黑或者“抹红”,以影响选情。2005年台北县长选举民进党候选人罗文嘉,与2006年高雄市长选举国民党候选人黄俊英,都在“走路工事件”的阴影下败选。

1990年代解严之后,台湾选举制度越臻完备,以“感谢选民拨空大驾“走”至投票地点”名义发放的此种小额现金买票,被认定为违法,两造均有刑责,包揽走路工发放的主事者,在加重计刑下,最高甚至可被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走路工成为“台湾选举文化中的负面用语”。

其实,台湾坊间的走路工原义依旧存在,也亦等同“误餐费”或“餐旅费”,因而,除了选举之外,“走路工”也不应等同于“买票钱”的一词多义,该作何解,视情境而定。

以法律层面来看,走路工即贿选的定义,在台湾颇受争议。原本在台湾的法律规定下,台湾选举进行中,选举权人及被选举人间有关投票的交易行为,并有其社会相当性的“对价关系”(客观构成要件),且“双方均有贿选认知”(主观构成要件)就可构成。除了现金之外,早期的香皂、味精、汗衫、彩色锅或者近期常见的茶叶、洋酒、夹克或变相的摸彩品均是视为走路工。理论上,不论其价值高或低,只要双方之交付及收受有对价关系,就符合贿选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因为实务运作上往往难以认定被告的主观犯意及对价关系的有无,所以法务部希望以超过新台币30元(客观构成要件)切割侦查发动的必要性,30元以下不认为有对价关系;反之,若因超过30元而被认为有对价关系,且主观上亦有贿选的故意时,就构成贿选罪。

但台湾另有部分法界人士认为,走路工定义若过于严苛,反而不利执法并造成相关单位困扰。持此一主张的人认为,走路工若是用来催票或买票的承诺,当然构成贿选,如果不是,仅是慰劳参与选举活动工作人员的薪给或报酬,则该列为选举经费来看待。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贿选,还是要证明对价关系的有无,机械性地解释法律只会造成个案的难以解释。在此主张下,不少法界人士除了质疑30元上限的单一选举文宣经费过于脱离现实,也希望能另立法区隔选举相关人员薪给报酬经费与走路工的范畴。

近年台湾因社会风气改变,走路工发放传闻于某程度上,成为影响台湾选举结果的负面新闻。另外,每逢台湾选举,均发生候选人指控或影射对方阵营发放走路工的说法与传闻,也成为影响选情的极大因素。其中又以2005年台北县长选举候选人罗文嘉,2006年高雄市长选举候选人黄俊英等走路工事件最为显著。

 如果说,把民主进化过程比喻成人类进化,那么台湾的民主进程,可能还停留在“直立人猿”阶段,距离完全进化成人类,还需要两百万年;换句话说,台湾民主距离完全成熟的民主,至少还需要两百年,才能赶得上美国的民主水平。

选举制度是体现民意的一种最直接、有效、神圣的方式。为了在台湾实现这个华人首现的全民选举制度,多少先圣先贤民主斗士,抛头颅撒热血,经过了百年的努力,才换取了台湾民主的蹒跚学步。然而,政党政客,为了骗取选票或蛊惑民众参与造势活动以壮声势,就发明了“走路工”这种暧昧的名词,来代替贿选。说穿了,其实就是变相的买票。选民为了区区数百或数千台币,就自废武功,把票投给了这个存心不良的政客。政客为了赚回选前的投资,选后自然要接受贿赂或用贪污的方式来弥补损失,甚至大捞一票。

因此,贿选是因,贪污受贿是果;民众接受贿选再选出极有可能会贪污受贿的政客,正是自己种下的因,必须自己承受它的果,可谓自作自受。实在不需要在日后看到他们选出的政客因受贿入狱,而故作惊讶状,对之大吐口水,未免过分矫情。

政客们为了打击对手,利用“走路工”来抹黑、诬蔑对手的作法,成了每次选举必有的戏码。实实虚虚,虚虚实实,没有人知道真相,每次都是到了选后许久,才知道其实是敌对阵营所干的抹黑手法,但是胜败已定,落选者只能徒呼负负,无可奈何。

随着社会运动的兴起,学者政客野心家们,也陆续推出与“走路工”异曲同工的“误餐费”、“车马费”、“临演费”……等,来鼓动涉世未深的学生参与反对抗议运动。这些学生蒙着脸、戴着口罩,把拿走路工当成暑期打工,完全没有感到有什么不对,也不知道自己已经沦为学者政客野心家的打手、车手。而那些打着维护社会正义的学者、野心家,就用少少的走路工,嗾使这些学生或路人参与抗议活动,对政府或主持单位形成压力,来达到他们反对的目的与攫取私利。

 选民为了领取拿少少的走路工,就出卖了他神圣的一票给撒旦政客;学生为了区区的走路工,就出卖了他们纯洁的灵魂给撒旦学者野心家。很不高尚!

 

实际上,台湾做为全世界第一个华人普选地区,奥步(烂招)也好,走路工也好,都不是大问题。国民党把奥步汇整成15大类予以公开,给选民打预防针,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而且通过立法,也很好地解决了走路工的问题。至少马克吐温的小说里所说的“让不同肤色的小孩一齐跑过来喊爸爸”这种情况没有发生,因为己经让马克吐温描述过了,这类事,见光死,不可怕。使其见光的措施也很快就完善了。

投票给撒旦也好(按神话所言,撒旦其实是上帝手下最大的天使),投票给圣人也好,在真正的民主社会,也不是一件关键的事情,道理很简单,在真正的民主社会,民是主,得票当选的无论是撒旦还是圣人,都是仆,真正的仆人在真正的主人面前,能兴什么样风浪。谁上台,谁在台上,对于政治家政客来说,很重要,谁上台,谁在台上,谁为民众提靴子,对于民众来说,并不重要,对民众重要的是,谁没为民众提好靴子就能及时发现并能够顺利地换个提靴子的,这对于民众来说,是最重要的,没有这个,即没有民主。

所以关键是实现真正的民主,而不是仅仅是票选的民主,否则票选也可以选到希特勒。

真正的民主实际上就是阳光政治,透明政治,阳光透明的本质是全民的监督权,谁有监督权,谁有知情权,谁就具有了罢免弹劾权的基础,谁就是主,所以全民监督权的到位,也就是民主的到位。票选政治的到位,只能是民主实现了20%,全民监督权的到位,也就是政务(包括警务医务等等一系列的公务)公开透明的到位,这样民众才是真正的主,票选上去的,可以给他挂个总统的名,但实际是仆,公仆。这才是100%的民主。否则只是南美非洲纳粹德国式的民主。

如同“三部电影一点感觉”一贴所述: 本案(朱令案)涉及到的是政务公开透明,警务公开透明,医务公开透明。而政务警务医务这些公务的暗箱操作,即是社会黑暗的来源。只有公务(政务警务医务)公开透明,才可以谈得上是阳光政治,这才是真正的民主。没有这个为基础,其它一切民主口号包括自由票选等等都是扯淡,电影一九四二的河南的情况无法完全杜绝,如同是,只要这个社会这个国家这个世界,没有真正的民主与到位的公开透明,类似本案的情况,无法完全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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