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报本之远莫大于祭。祭也者,所以尽子孙之诚而上通祖考,亦可以格此考之灵而下庇子孙者也。
我考将军公妣太宜人原合葬林坑祠后,历年定以春分祭墓,用猪一羊一菓五牲五馔簋十二亦已立有成规。因壬戍(乾隆七年1742年)修整,蝼蚁侵棺,不敢复葬。收金停祠内已二载矣。然思我考妣一生修积多行阴德,岂天之报施,善人竟无一吉穴相安乎?知其不然! 向者甲子(乾隆九年1744年)冬偶至小留隍三合坑(三甲溪)见一窨。其龙自凤凰山来,辞楼下殿,开屏来峡,结上聚穴,金星水泡,巽龙辛向,格合催官朝山秀美,四围拥护周密。私心甚喜,谋诸神人皆协吉,遂购求而迁葬焉。
第地在隔邑,岁时祭扫将何如?或曰:猪羊不可少,宜照旧;或曰:舟楫往还颇费,且河口入地十余里,必牲荐乃可久行。予谓用猪羊,礼也;用牲荐,权也。二者我不敢决,宜告诸祠,听考妣自裁。虽然又有一说,我祖荣禄公墓在大留隍隔河甚近,封君曾祖(居弼公)墓在党溪,大高祖(仁丰公)墓在乌槎,亦河路所必经地。如祭考妣之墓不用猪羊,则此三墓亦宜具三牲挂扫,俾世世子孙得知上祖墓,谅我考妣之心所必乐者。然此亦不敢擅行,宜听考妣自裁。于是诹日集各房子孙到祠,作二阄,焚香三祝,然后拈二,讫揭阄,係用牲祭。并拈得长、三、五、七房共年办祭,二、四、六、八房共年办祭。然即此阄也以见我将军宜人之心焉:其不用猪羊而用牲祭也,因跋涉之费而省之,是示子孙以仁也;且可上及高曾是教子孙以孝也。其长、三、五、七房共办,二、四、六、八房共办是生前所定之规,至今终不改易。
而我将军宜人之灵不亦赫奕也哉!凡我各房子孙可体将军宜人之心以为心,虽不敢谓克尽报本之道,而于在天之灵庶几可无怨恫,当必有锡福于后人者心。
至各项尝业先年已废,今议将铺税并乾子头枫树下田租,各处零星税乃付值年收办,其大塘租并林坑田租俟公事毕再设法轮收。所有祭品物件开列于后,各房子孙直照簿遵行,违者以其祖论,母忽!是为序。
乾隆丙寅十一年(1746年)春正月十五日吉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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