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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阜律师口述历史:陈夏影十九年奇冤申诉之路
作者:吴国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1           ★★★
 

口述历史:陈夏影十九年奇冤申诉之路

讲述者:吴国阜律师

时间:2015106

 

       1996426,福建省福清市一名11岁的少年被绑架并遇害,61,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被抓。此后,在经历了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十年间的六次审理,20061125,福建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黄兴、林立峰两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绑架罪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十九年间,三人的家属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2015529,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改判三人不构成绑架罪,三人终于平反昭雪。那么,这起案件是如何被定罪的?又是如何被平反的?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吴国阜律师为您讲述陈夏影案曲折的申诉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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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国阜律师,1988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本科毕业,1991年厦门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教于集美大学,现为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参与过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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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将这个案件叫作“陈夏影案”,官方是以当年案发的时间称之为“4.26案”,案件的当事人有三个: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由于陈夏影的父亲陈焕辉十九年来坚持申诉,我也是作为陈夏影的律师参与这个案件,媒体报道多以“陈夏影案”的说法来指称这个案件的。所以,我们习惯叫做“陈夏影案”。

                   偶遇陈焕辉

    

         201353,在福州中院附近,我偶然碰到陈夏影的父亲陈焕辉,他当时大概六十岁左右吧。那天是一起重大案件二审宣判,就是著名的“吴昌龙爆炸案”,该案经过十二年的审理,终于等来二审无罪宣判。我去福州中院想旁听宣判,当然是没有被允许进去。在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借福州中院法庭开庭)的大门外有很多人围观,更有很多人喊冤。作为律师,我不好凑近喊冤的人们,不是我麻木不仁,是怕人家说三道四,就在远处的围墙边上随便看看。

        陈焕辉静静地站在一个墙角里,没有像其他人那样高声喊冤,动作很大。他给了我两页纸的材料。看完这两页材料,我感到很吃惊,其中有两点:第一,材料说当年案发的时候,陈夏影、黄兴在深圳,不在福清,没有作案时间,可是,警方将关键证人限制了人身自由,逼迫证人改变证言,证明他们中途回到过福清,这是第一个让我震惊的地方;其次,陈焕辉在材料中表态,就是想采取一个“绥靖”的办法,让他的儿子陈夏影尽快先回家就行了,他不要求追责。他的儿子陈夏影十七岁时被抓,已经坐牢十七年了。这两个“十七”给我强烈的震撼。

              给马院长写公开信

        

        我把老陈那两页纸材料带回到厦门,很快写成一篇《吴昌龙爆炸案围观记》,放在我的新浪博客上。我首先想写一写吴昌龙这个典型冤案的围观情况,同时,也有意重点提到陈夏影案非常离奇的案情。文章放在我的新浪博客上,经过陈光武律师等转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发现有一定的影响之后,我叫老陈把主要的案件材料给我。他编辑了一本封面标为“酷刑下的人间奇冤”的材料,包括历次判决书,主要证据材料。我研究了几天,又写成一篇《陈夏影绑架杀人案件要览》,把主要经过、证据材料、重大问题列出来,还是发到我的博客上。这篇文章同样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要览》发出后,我越看越觉得这个案件问题很严重、很明显,一不做二不休,一个中午不睡觉,奋笔疾书,一挥而就写了一份《给福建高院马新岚院长的公开信》。这所谓《公开信》,我主要是呼吁马院长把这个案件翻出来看一看,我认为这个案件实在是太冤了。还有一个理由就是,2000年的时候,福建省内主要的刑法专家,有来自厦门大学的,还有政法机关的,开了一个案件论证会,形成一份专家意见书,把案件的问题讲得很透。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却判了两个死缓,一个无期徒刑。这份《公开信》同时放在我的新浪博客与新浪微博上。

        大概过了三周的时候,主管部门的领导电话约我去谈,我当时在电话里对领导说:这份所谓《公开信》,第一,我没有造摇,第二,我没有诽谤,第三,我只是请求马院长一定要关注一下这个案件。到了主管部门后,这个领导看到我《公开信》中说“我并不是陈夏影的代理人”,就说“你都不是人家的律师,你写这个东西干嘛?”我说“我还真没有什么目的,就想帮帮人家一下”,我认为这个案件是“天下奇冤”。一开始,我就是凭一种激情来帮助喊冤十七年的老陈,呼吁各方关注一下。这个领导说马院长已经看到你这份所谓的《公开信》,叫我是不是把这个帖子删掉了。我想既然马院长已看到了,我的目的达到了,其实我写好当天寄了一份快递给她,我就当这个领导的面删掉了公开信的微博,看得出领导当时还是蛮开心的。我觉得应该配合领导,人家已告诉我高院有所反应。随后我到另一个领导的办公室,这个领导说我似乎还是有那么一点点正义感的,我觉得这个领导好像没有把人看错,没有指责我多管闲事尽添乱。

                  组建律师团

    

        到了20137月份,就是念斌投毒案二审开庭的时间。我又去福州想旁听,依然没有让进法院。我就带着老陈去找李金星律师(他的新浪微博网名本来叫“伍雷”,现在转世为“伍雷看夹边沟”)。我与李金星律师商量,看看怎样帮一帮老陈。李金星律师一个晚上功夫,看完老陈编的那本《酷刑下的人间奇冤》,凌晨两点就打电话给老陈,决定要帮他申诉到底。当时我们跟老陈说清楚是免费、公益帮他做,不可能向他及另外两个家属收律师费。老陈十七年来几乎以喊冤申诉为主业,已经家徒四壁,山穷水尽了。李金星律师很快就邀请到陕西的刘志强、北京的周立新、张磊、王兴以及本人组建了申诉律师团,我是律师团唯一的福建律师。

        律师团组建之后,立即开展一系列的工作:从原辩护律师处找来主要证据材料,赴福建省福清市(福州市管辖的一个县级市)查看所谓的“犯罪现场”。实地查看过这些“犯罪现场”之后,再结合案件证据,我们律师进一步认为这个案件明显不能成立,具体理由此处不多说。之后,我们一行又马不停蹄去福建龙岩监狱会见陈夏影、黄兴。林立峰20081月因直肠癌死亡了,就死在监狱医院。林立峰的妈妈说,林立峰死的时候两个眼珠睁得大大的,她用手慢慢揉了很久很久,眼睛最后才合上了。那一年,林立峰三十一岁,坐了十二年的牢。

                   提交申诉状

       

        201388,律师团正式向福建高院及福建省检察院提交申诉状及抗诉申请书。有一个细节值得说一说。我们六个律师到福建高院交申诉状时,高院是在信访窗口接待我们的,窗口值班人员把我们的申诉材料、委托书与律师函收下了,但不出具接收材料的收据。我们认为这样做没有道理。我们如此郑重地把全套申诉材料交到法院,法院怎么可以不出具一份收据呢?我们就和他沟通了很久,说了很多理由。最后他不很情愿地从抽屉里抽出一张制式的空白收据填好给我们,这种空白收据已盖有法院的收件专用章。

        福建高院成功递交申诉状后,我们一行六人又立即到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不出所料,福建省检察院同样不愿意出具收件收据。我们又跟经办人据理力争,后来一个领导出面了,专门打印出一张收件单给我们。

        这个事为什么要特意提一提呢?大家也可能碰到过,不少办案单位往往只是接收材料,不出具收据给当事人。尽管有规定应当出具,但不给是常态,给却是非常态。我们不能接受这种做法,肯定是要据理力争的,就为拿到一份材料收据。拿到这个收据,今后手中有东西跟办案单位计算立案复查的期限,以及其他相应的办案期限。这个第一步这是比较有收获的,或者说,是“取得成功的第一步”。当然,福建高院、福建省检都按规定出具了材料收据,如果他们不给,我们就再想办法。

                  一定要阅卷

    

        提交申诉状是201388,这是我们律师代理申诉比较特殊的日子,当然不会轻易忘记。88,也很好记,吉利吉祥。交了申诉状,我们在等待中逐月计算法定复查期限。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的规定,再审复查的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一到,我们就询问福建高院,但是没有什么具体进展,得到的答复是“正在复查当中”。这个时候,我们考虑应该去阅卷。

        我们就到福州中院去阅卷,福州中院的档案管理人员态度非常好,给我们端茶倒水,在查询电脑后说案卷已被领导调阅了,叫我们回去等通知。我们认为这不是理由。本案的终审法院是福建高院,福州中院领导调阅卷宗,这一做法难以理解,表示一定要能阅卷。交涉了很久之后,法院办公室主任出面了。他了解情况后说下午给我们答复,下午答复说可以阅卷,下周就通知我们去阅卷。过了一个礼拜,全套卷宗材料就拍照复制过来了。

        申诉案件,法院能够让律师阅卷,是一个比较有意义的突破。让律师阅卷,说明有可能启动复查程序。连卷都阅不到,申诉根本就没门了。前段时间,几个律师在江西高院为一个申诉案件要求阅卷,搞得那么辛苦。河北聂树斌案,也是等到山东高院接手复查了,才让律师阅卷,拖的时间就更久。我们这个案件阅卷还是比较快、比较顺利的。

                   伍雷的秘籍

    

        阅卷之后,又是一个漫长的等待。但我们并没有枯坐干等,而是不断询问跟紧高院复查进展。主要联系人是福建高院审监庭许庭长。有时候是我一个人去,有时候是与家属同去。这个过程中,基本上是得到同一个标准答案:我们正在复查当中。一般不会多说一个字。家属接受不了这样的“答复”。不过,那个时候法院也只能那样答复,我们律师表示可以理解。

        与此同时,李金星律师(伍雷)先后多次给福建高院审委会以及福建省检检委会的成员一个一个写信,希望这个案件能尽快启动再审,最好在外界没有关注的情形下静悄悄平反纠正,并一再声明:我们律师不会因为发现一个“冤案”,就觉得是一个大好机会,就搞集体狂欢,或当作一场“盛宴”,我们律师没有那种浅薄不健康的心态,只图为当事人讨回公道,还他一个清白就够了。李金星律师先后给每个人写了好几封信,都是没有公开的,一个一个寄过去。我也是很纳闷,问他是怎样找到这些审委会、检委会成员的名单。他说是根据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公告一个一个查到的。大家应该能够感受得到,我们律师的态度都是很诚恳的,表面上看似乎很“死磕”,其实非常注意控制影响,讲究方式方法。

              4.26案件研讨会

    

        差不多是2014年春节过后,案件复查依然没有取得进展,我们律师团又考虑怎样来继续推动一下。于是,决定在2014426召开“4.26案件研讨会”。426,就是当年案件发生的时间,因此叫做“4.26案件”。开会地点选在福建高院旁边的梅峰宾馆,参加会议的人员是对本案比较关注的人士,主要是国内一些刑辩律师,还有些媒体记者。

        开会前一天下午,福建高院分管审监庭的副院长约见我。副院长的主要意思说,律师团里面只有我一个是福建律师,其他律师都是外省的,希望我能够传递福建高院的正能量。我觉得传递正能量是好事,无论从哪个角度我都应该这样做。可能在别人看来,好像我是什么“闽奸”,有点不顾福建司法的颜面。其实我不是这样子的人,我一贯态度是只要把案件解决好,让我怎么配合都可以,我们律师做事办案都是很理智的。我也跟副院长说明这个案件虽由我先牵头,律师团主要负责人还是李金星律师。

        研讨会开了一天,大家对冤案申诉的一些问题做了充分探讨。长期关注冤案申诉的徐昕教授也参加了研讨会,并作主旨发言。上面说过,媒体记者也有一些参加,主要之一是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的李蒙记者。他后来根据会议情况推出一篇《福清4.26绑架杀人案调查》,发表在20147月份的《民主与法制》杂志上。那一期好像是“冤案”专辑,报道了五、六个“冤案”。这篇文章披露之后,对福建高院多少应该是有一点影响的。

                    “寻人启事”

     

        研讨会开过之后,我们还是在等。相比外省律师,我从厦门到福州比较近,坐动车只有两个来小时,就经常去福建高院,有时候和家属一起去,有时候就单独行动。我们律师去多了,高院门口的保安、法警好几个都认识我们了。

        至于用什么方法来进一步加大力度,我个人可以说是一筹莫展。因为个人性格的原因,我本人就只是讲讲话、写写文章而已,叫我动手做什么事,我真做不来,既没有勇气,也没有技巧。其他律师表示要去找找马院长,想跟她当面陈情。毫无疑问,保安是不会让你随便见到马院长的。无奈之下,几个律师(没有我啊)就在福建高院门口用毛笔、纸张写所谓“寻人启事”,“寻找失踪的马院长”。微博上也发了,我也是后来从微博上知道的。

        诸如此类的做法,算不算“行为艺术”,有什么好作用,还是负作用,我也说不清楚,反正就是这么做了。可能有人会认为律师这个做法“不像话”、“不和谐”。是非曲直,由人评说吧。我想说的是,这就是一个推动案件进展的“办法”而已。后来,高院的保安不让做,我们律师很快就“收摊”了。

                   申诉有了起色

      

        到了20146月份。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时机呢?是念斌投毒案最后一次二审开庭,时间是62526日两天。作为念斌案律师团的成员之一,我持家属旁听证进入法庭,与周泽律师、严华丰律师一起旁听了两天两夜。庭审中,我感觉到福建高院审理念斌案件,还是能够做到比较客观、公正的。627,念斌案休庭后,我到高院找审监庭许庭长。许庭长问我对念斌案有什么看法,我不好表示什么看法,但听得出来,福建高院对这些重大冤假错案的处理还是很积极的,并不是消极的。

        2014918,这个日子我同样记得很清楚。福建高院审监庭许庭长,也是这个案件后来的审判长,第一次主动约我们律师到高院去面谈。他传递的一个信息就是“福建高院内部已没有障碍,陈夏影案件要开始复查了”。他讲这番话,可能是要安抚律师和家属,不要催他们太急,让我们了解法院是在做工作的,复查是有实际推动的。这次约谈,我们感觉到这个案件的申诉开始有了一点起色。

        201410月底,已经过了一个多月,说好的复查再审没有什么进展。怎么办呢?我们又去福州找审监庭庭长。许庭长告知在等有关各方开协调会。我猜想可能是在等福建省政法委开协调会,协调好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甚至好像是说最高法院都通过了,中政委也没有问题。这一点我不知道有没有记错。

        又过了一个月,即201411月份的一天,许庭长再次约见我们律师,我立即从厦门赶到福州。许庭长说希望你们律师能设法找到一些“新证据”,以便再审立案。如果还是围绕原来那些证据,就没有新意,难以引起重视。这一要求让我们处于两难境地:将近十九年了,现在到哪去找“新证据”,我们认为本案再审不需要“新证据”就能立案。但是,高院指出了这样一个路子,我们律师还是应当努力去试试,看能不能找到新证据。

                闽东小岛取证

      

        经过综合分析,当时能够去找的所谓“新证据”,就是当年的两个女孩子,她们是本案的关键证人。19964月中下旬,包括黄兴、陈夏影以及这两个女孩一起八个年轻人(都在二十岁左右),在被害小孩失踪之前都去了深圳,在深圳呆了半个月时间。最初,这两个女孩到警方作证时如实说黄兴、陈夏影那半个月就一直在深圳,也就是说,黄、陈二人没有作案时间。后来,其中一个证人被警方关进所谓“法制学习班”,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七十五天,吃尽了苦头。另一个虽然没有被关到所谓“法制学习班”,也明显受到了威胁。这两个证人相继都改变了证言,一致作证说黄、陈二人中途有回到福清,几天后又从福清去了深圳。这两个女孩子的证言反反复复,疑点重重,却成为终审判决三人有罪的重要证据之一。我们分析了之后,认为也只能再去找找这两个女孩子,我们明知这两个人都不是新的证人,就看能不能找得到,会不会如实作证。

        既然法院方面需要“新证据”,我就叫老陈去找那两个女孩子的家庭地址,有一个是在福建省宁德市的一个县。老陈夫妇俩就去找,居然找到了这个证人!也很凑巧,那个证人在外地呆了十七、八年,一年前才回到老家。老陈是侧面了解到这个情况的,先没有惊动她。老陈当晚打电话给我说找到了证人,而且证人很和善,好接触。听到这个天大的好消息,我真想连夜就开车赶过去,无奈我晚上开车不方便。第二天一早,我坐第一班动车赶到宁德,再花三百块钱打的,的士走的是沿海弯弯曲曲的乡村小路,还差一点出了事故,路上走了两个多小时。

        我住进证人所在镇上一家小旅馆,开始慢慢做她的工作。这个证人说,她当年在警方作证后就离开福清了,不知道后来陈夏影案件的处理结果,十几年来跟当年的小伙伴们也没有任何联系。她表现很是仗义,问我们为什么早不去找她取证,如果早来的话,她可以义无反顾地出庭作证,一年前已重新组建家庭,要作证确有困难,希望我们保护她。经过说服沟通之后,我跟她做了调查取证笔录,还用手机录制了作证视频,也拍下了她的身份证。取证做得很圆满、很成功。

        证据一到手,我与老陈夫妇就火速从海上坐船离开那个偏僻的小岛。到了海上,我非常担心手机掉进海里,功亏一篑,就在颠簸的船舱里把手机里的作证视频复制到电脑上,之后才安心欣赏海上风景。当时,我觉得自己很快就要成功救出两条人命了,手里的证据有千斤重!千斤重!万不可有任何闪失!这是我那时候最真实的心理活动。

                 法院又喊暂停

       

        “新证据”取到了,我们没有第一时间交给法院。我们律师团反复商议这个证据如何交到法院,何时交。我们最担心的就是证人再次受到干扰,推翻新的证词,就像当年一样。最后,还是决定提交给法院。法官看了我录制的视频证据,说“这不算新证据,没有什么用”。为什么他的态度有点变化呢?可能是因为前段时间家属的一些做法,让他们有点意见,就有点消极和冷淡了。我们就觉得很奇怪了,当时也是有所看法的:律师好不容易找到证人,也是根据法官的建议去做的,现在好像又不很在乎这个“新证据”。

        补充说一下,就是11月份让我们去找新证据的那次约谈中,法官都说了:如果律师找到了新证据,2014年底就可能结案,甚至当天开庭当天放人都有可能,说得让人很是振奋。证据交来之后,法官又有点冷淡,我难免也有点想法的。后来,法官电话里向我解释,福建省的“两会”即将召开,惯例是“两会”期间不启动案件复查或再审。我们认为这是难以理解的。一个重大的案件在“两会”期间能够再审,对“两会”的胜利召开不是更有好处吗?我们是这样想的,但他们不是这样,他们的惯例都是要“暂停”。作为律师,我们只能表示理解,但家属可等不及了。

       于是,老陈决定要搞一搞“行为艺术”,他要拉板车到福建龙岩监狱接儿子回家过年。他用黄色的纸把小板车包装好,拉着车就上路了,也发了微博。法官有点不高兴,说怎么会搞成这样呢?我们律师认为老陈做法可能不妥,但心情可以理解。前段时间传出的信息比较明确,就是2014年底可能结案,现在又停下来了,很可能又出现了变数。自然我又去做老陈的工作,请他再耐心等一等,要给高院一点时间,案件再审应该没有很大问题。

        话虽这样说了,我们律师也担心事情发生逆转。有时候,重大的事情往往都是由领导拍板决定的,领导调换了,或者领导的心情变化了,决定了的事完全可能又没戏。老陈这时确实到了心理承受的极限。大家想想看,老陈喊冤了十九年,从四十几岁到六十多岁,已是精疲力竭,快要“油干灯尽”了。

        2015年元旦,老陈又到福州著名的鼓山风景区公开喊冤,搞得法官很是着急,法官一直给我打电话。那天我在江西老家,我反复打电话劝老陈回家,最后还是把他劝回去了。但是,其时的陈焕辉已是万分痛苦,真是想死的心都有了,好不容易盼到的最后一点希望可能又要破灭了。

               二月的突破

     

        时序很快就到了2015年。29,就是春节前几天,福建高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宣布决定对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案立案再审,这样就迎来了重大的突破。我领到再审决定书之后,一位退休的政法界领导跟我闲聊时说:这个案件决定再审,是以马院长为首的福建高院作出的正确决策,不是家属喊冤的,不是律师死磕的,不是媒体倒逼的。我后来概括为“一是三不是”。这一说法我表示认可吧,反正我们律师与当事人就是要这么一个结果,我们“只问收获,不问耕耘”。

        接下来就很顺利了。“五一”小长假之后,511,高院公开开庭再审。之前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就有关事项达成共识:第一,不用传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我所调取的那份证据,不能算“新证据”;第二,不用传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员出庭;第三,不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即不启动“排非”程序。总之,就是希望能快点推进庭审,不要节外生枝。我们律师与家属当然是非常配合法院。

        不过,在庭前会议上,我讲了一句话,还是比较激动的。头一天晚上我又仔细看了看卷宗材料,看到次日凌晨两、三点钟。我越看越激动,越看越愤怒,愤怒在于,当事人及家属血泪控诉警察对于当事人、证人,尤其是陈夏影的父母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一个证人甚至被警察打得要跳楼自杀。这是非常过分的。庭前会议快结束时,我就说:如果允许的话,要对这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警察严加惩处!我甚至讲了意思更重的话,这里就不具体说了。你懂的。法官连忙提醒我第二天开庭不能讲这个话。我表示不会再这样讲了,这样讲也不能解决问题,我只是想表达一种愤怒的情绪。我原来要写这方面的文章,文章题目就是“我的激情与愤怒”。激情,愤怒,基本上能够体现我的心态。

        “这个案件清朝都不能成立”

     

        511开庭一天。开庭是按照预定的程序推进。合议庭高度重视,庭前应该做了很多推演,法官甚至双休日都没有休息,和我们反复进行沟通。我们最后一次去监狱会见黄兴、陈夏影,告诉他们怎样回答发问,配合庭审。庭审中,律师团是以刘志强律师为主辩,他是黄兴的辩护人,其他辩护人补充发言。案情其实是很清楚的,证据存在的问题更是非常明显,庭审程序按照预设的环节顺利完成了。

        这里我想提一下跟我个人有关的一个细节。我是陈夏影的辩护人,列为第四个辩护人。因此,前面的律师讲过后,我就基本上没什么话可说了,只是重点讲了几个证据方面的问题。法院为被害人的父母指定了一个法律援助律师。当我们辩护律师系统指出原判的证据问题后,这位法律援助律师同仁说了这样一段话,他说:我们在十九年之后重新审查这个案件,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标准来审查十九年前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到当年的特殊情况以及历史局限,这个案件没有多大的问题。我觉得这个说法难以成立,不符合本案事实。刑事诉讼法虽然几经修改,但基本原则没有变化,一以贯之的规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就很快回应说:别说按1979年制定的刑诉法,或者1996年、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就是在清朝,这个案件也是不能成立的!我一说完,旁听席上好像有人鼓掌了,法官盯着我,似乎愣了一下。

        我以为自己这个话说得有点重了,担心是不是闯祸了。第二天,在回厦门的动车上,我接到一个领导的电话,他说你昨天那一句话讲的不错,我故意问是哪一句,他说是这一句话。我为此还是感到蛮开心的,原以为会被批评为“公然攻击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十八天之后,就是2015529,福建高院再次开庭,宣判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为什么不直接宣判无罪呢?他们原来还被判了另外一宗罪,是一起所谓“非法拘禁案”。陈夏影当年案发时未满十六岁,不予追究,黄兴、林立峰超过十六岁,他们就分别因此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这个“非法拘禁案”是他们因绑架案被抓之后供出来的。因此,如果看再审判决书,可能会觉得表述有点别扭:维持什么判决,撤销什么判决,又不构成绑架罪。其实,那起“非法拘禁案”也是不能成立的,具体情况就不说了。为了降低申诉的难度,我们仅对所谓“绑架杀人案”提起申诉,法院决定再审的范围也只是“绑架杀人案”,“非法拘禁案”没有纳入再审范围。

    陈夏影案成功洗冤的个人体会

        一、近年来司法改革大气候大环境的变化,带来司法保障人权的明显进步。

        陈夏影三个人是199661被抓走,2015529再审改判并释放的,差两天就是整整十九年!为什么之前的申诉都没有成功,十九年时这个案件又能够平反昭雪呢?福建高院在2009年时正式书面驳回过陈夏影母亲的一次申诉,很多时候都是口头答复“只是证据有一点点瑕疵”。还有一次是福建省几个人大代表提出一个建议,要求高院复查再审,高院也郑重其事地答复了代表,认为“案件没有错”。前面历次申诉都没有成功,到2015年能够再审改判,首先应该归结于大气候、大环境的变化,应该看到有这样的时代背景。我这样说,决不是做官样文章,迎合宣传需要,我没有这个任务,我也不是这样性格的人。是什么认识,就说什么话吧。

        二、与福建司法进步的小气候密切相关,陈夏影三人碰到一个好机遇。

        这里面有什么机遇呢?就是三个案件交织叠加在一起。第一个是刚才讲的吴昌龙爆炸案,吴昌龙被羁押十二年,201353二审改判无罪;第二个是2014822念斌投毒案二审改判无罪,念斌坐牢八年,四次被判死刑;第三个就是陈夏影案,2015529再审改判无罪。这三个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没有真凶再现,也没有亡者复活,福建高院均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予以纠正了。前面两个案件的解决,无疑对陈夏影案的再审改判起到一个很好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念斌投毒案二审改判无罪之后,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扬了福建高院,他说:福建高院改判念斌无罪,表明了福建高院不仅有勇气,更有底气。这个说法,是法官在约谈我们时透露的。由此可见,福建高院纠正冤假错案还是有动力的,有积极性的。                    

        这三个案件交织、叠加在一起,为陈夏影案的平反纠正提供了一个难得机遇。当然,这是一个机会,换个角度看,或没有利用好,也不一定是什么机会,但我们把它变成了好事。假如有人说,同一福建高院已纠正了两个重大的冤案错案,还要继续纠正第三个,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也不是每个法官都愿意干的,这个说法不无道理。因此,我就有第三个体会,要归结到人上面来。

        三、一个难能可贵的马院长与一个有担当、有良知的许庭长。

        案件的解决还是要归结到人上面来。是什么人呢?我觉得主要就是两个人:马院长与许庭长。这个要着重提一下,我绝不是说什么奉承话,这也不符合我的性格。尽管我们没有跟马院长见过面,所谓的公开信可能让马院长有点不舒服,可她并没有因此计较我,目前我没有感到任何压力,也没有产生负面作用。当年陈夏影案,包括前面两起案件,都不是马院长主政时候的事情,但都是在她当院长的时候纠正过来的。如果说马院长纠错动力不足、不强,或者没有高度的责任感,那一时真的是没有办法。你能有什么办法?一点办法都没有。我们律师私下里都是非常肯定马院长的,说马院长“真是难能可贵,不可多得”。2013年、2014年、2015年,福建高院接连三年都纠正了一起重大的冤假错案,这很不容易,应当为福建高院及马院长点赞。

        说到审监庭许庭长,我们认为他是非常有担当、有良知的。我们律师多次见到他时,他都说:你们要相信我们法官是有良知的,一定会对法律、对人民负责。他这番话让我们很为感动。这里说说两次比较有意义的经历:一次大概是福建高院可能决定要再审时,他对我说,作为律师也包括法官,能够把陈夏影这个案件处理好,是很有挑战性的,更是非常难得的。原话大意如此。第二件事情,我至今记忆犹新。再审宣判前一天的下午,为了做好第二天宣判后的对接工作,合议庭约家属到高院开了一个简短的沟通会,律师只有我一个人在场。会后许庭长对我说:一个律师一生当中能参与陈夏影这样一个案件,也是人生浓彩重墨的篇章!这是有点文学化的语言,许庭长确是学中文出身的。当然,我不会因此感到很得意或是太激动,但我看得出许庭长确实是非常善良的人,他多次说要相信法官是有良知的,我认为他这句话是完全符合事实的。

        许庭长好像是20135月份,也就是我们申诉前三个月,从福建南平中级法院副院长的位置上调来福建高院,任审监庭庭长。他在南平中院审理了著名的“郑民生杀童案”,这是他的经典案例,事实表明他是一个很专业、很负责的法官。

        刘志强律师在当庭发表的辩护词中这样说:历史不是我们能够选择的,但是,面对历史的态度却是由我们抉择的。这句话,在马院长、许庭长以及合议庭各位法官身上得到生动的印证。

        四、律师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

        关于我们律师团各位同仁所做的工作,这个方面我们也不要太谦虚,不要装谦虚,我们的工作做得还是可以的。

        第一个方面,律师吃透吃准案情。

        这个案件说复杂也不复杂,说简单也不简单,卷宗有十几本,我们共同研究,分别写了一些案件分析文章,并公开发表了。我们一致认为这个案件错的实在是太离奇了。刘志强律师说这个案件有“三个错”:错得一目了然,错得一塌糊涂,错得触目惊心。这“三个错”不是硬生生编出来的排比句,是经过认真分析、充分研究得出来的结论。这“三个错”,等于是给案件贴了一个“标签”,连有的法官都记得很清楚,媒体广为引用,更得到原辩护律师----85岁的赵国安老先生的高度赞同。赵老是黄兴当年的辩护律师,几乎陪伴了黄兴十年,他从刘志强律师概括的“三个错”得到启发,进一步提炼出“六个一”,把陈夏影案的成因与怪像作了淋漓尽致的揭示。我们觉得这个案件错的太明显,所以我们成竹在胸,有必胜的信心。这真不是马后炮,如果这个案件不平反,还有什么冤案能够纠正。

        第二个方面,有策略地施加一点压力。

        有时候我们感到很无助的是什么呢?就是一些系统的内在惰性或工作惯性还是很明显的,你要想办法去推动它,如果你按部就班地等待,弄不好要等到猴年马月,最后一纸答复给你,把你的申诉就封死掉了。发公开信也好,发表文章也好,给审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写信也好,写“寻人启事”也好,等等,都是一个办法。当然他们叫我们停下来,我们就不做,是要保持一定的弹性的。有时候我们体会到好像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个案件似乎就是这样喊出来的。案件本身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主要是推动办案单位真正动起来,认真把案件再复查一下,不是例行公事地从原判决书上抄一下,说什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予以驳回申诉”。

        第三个方面,与法院有效互动,要知进退,讲规矩。

        这是什么意思呢?当法院释放出有关信号的时候,我们要判断好,需要我们配合的时候,我们就积极配合,比如说跟家属做安抚工作,媒体的声音要适当控制,法院约谈的信息不能擅自公开,我们都比较好地遵守了这些规矩。我上面提到的相关信息,只有现在尘埃落定之后才讲出来,当年是守口如瓶的,比如有关领导对念斌案的评价,案件的具体进展,高院的工作安排,等等,都绝对不能透露出去,甚至有的都还不能全部告诉家属。

        第四个方面,合理考虑法院法官的工作难度。

        法官跟我们说,如果每一个申诉都要全面复查的话,一时真是忙不过来。当事人的诉求极不相同,尤其是福建,当事人的申诉更是五花八门,一一处理起来,目前确实有很大难度。我们律师都予以理解,相信这些意见都是有道理的。陈夏影三人很幸运,他们的案件能进入法官的视野,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合理体谅具体办案人员的难处,即便法官个人认识上能够接受当事人的相关意见,也要考虑他在系统里面的平衡问题,以及一些工作规矩问题。

        第五个方面,律师团精诚合作,高度团结,不争功、不炫耀。

        我刚才讲了律师团成员有十来个人,我是唯一的福建律师,念斌投毒案的律师团有三十来个人,我也是其中唯一的福建律师。看来,我这个人还是比较“爱凑热闹,爱管闲事”。其实,我是抱着学习刑事辩护的目的参与其中。我是哲学系毕业的,没有念过多少法律,也没有师傅教我做刑事辩护,我想通过参与这样生动、具体的案件来了解、学习中国刑事辩护是怎么回事、怎么做的。今天让我来讲陈夏影案,其实我不是主角,主要工作不是我做的,不应该我来讲,最应该讲的是李金星律师、刘志强律师、张磊律师、王兴律师、周立新律师、毛立新律师,还有上海的张培鸿律师、吴鹏彬律师都关注过这个案件。我们律师团之间就这个案件的探讨沟通是非常有效的,建了微信群,及时交流,自始至终都是非常团结的,没有谁要争头一把交椅,争做第一主辩,大家都很好商量。

        律师团也不炫耀。李金星律师常说一句话:我们律师不会因为在某地发现一个“冤案”,就当作一次“盛宴”,掀起一个“狂欢”,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的。相反,面对孤苦无告的冤案当事人,我们律师往往感到很难过,很无奈,与他们同悲同痛。我们就是想为当事人解决具体的问题,只要能够静悄悄地解决,能圆满处理好,我们律师完全可以不发声,理当尽力配合办案机关。

        最后,讲一讲媒体跟进的问题。我认为对于重大冤案申诉,媒体跟进也是很重要的。为什么我要提到民主与法制杂志的记者李蒙呢?这份杂志20147月份发表了一篇李蒙记者执笔的《福清4.26绑架杀人案件调查》,这是媒体第一次全面披露这个案件,之前家属在网上也发了一些东西,好像没有什么影响。李蒙这篇文章发表了之后,更广范围的公众了解到这个案子,可能给有关方面带来一定的压力。之后也有很多媒体跟进,如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网、法制晚报、潇湘晨报、东方卫视、凤凰卫视、《三联生活周刊》等等,这些都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这里我说清楚一点,就是只能说“媒体跟进”,不是所谓“媒体倒逼”。有关人士跟我强调陈夏影案件再审改判,不是媒体倒逼的结果,这一点我是认同的。媒体报道,对冤案申诉的影响力有多大,我说不清楚。我只是认为,在当下这样一个媒体比较发达的现时代,像陈夏影案这么一个典型的冤案,在媒体上适当讲一讲,只要不造谣、不诽谤,也不是不可以的,也是应该允许的。

        总而言之,我认为我们律师团是有担当、有勇气、有策略的。当然,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可能没办法复制。当事人在蒙冤十九年之后,最终再审改判无罪,到今年五月份释放时,陈夏影的剩余刑期还有十三年,黄兴还有十五年,如果这次没有改判,两人差不多要到五十岁左右才能回家。

        国庆放假前的925,福建高院决定赔偿三个人一共537万元,其中,陈夏影221万元,黄兴186万元,死亡的林立峰的父母获赔129万元。三人获赔的差别在于计算羁押期限不同,陈夏影是十九年,黄兴是十九年减去非法拘禁罪判的三年,为十六年,林立峰到20081月份死亡时为十二年,减掉非法拘禁罪判的三年,就是九年。陈夏影、黄兴所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按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45%计算,林立峰则多一点,差不多是一比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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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王才亮博文:吴国阜等律师再立新功!

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549-79549.shtml 

 

 

吴国阜律师微博

http://weibo.com/p/1005051110568012/home?from=page_100505&mod=TAB 

 

 

吴国阜个人信息

http://www.xmls.cn/LawyerDetailsMini.aspx?ID=581  

19847月至19887月,江西师范大学政教系

19889月至19917月, 厦门大学哲学系|硕士|

所属律所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三楼

律师资格证书号:139866100153 取得时间:19986

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0010645126 取得时间:20009

办公室电话  0592-50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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