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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吴氏经济文化发展联谊会章程(草案)
作者:吴世林    文章来源:北部湾吴氏经济文化发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3           ★★★

北部湾吴氏经济文化发展

联谊会章程(草案)

2012年   月   日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部湾吴氏经济文化发展联谊会,简称:北部湾吴氏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联谊会是在北部湾(特指钦州、北海、防城港三市)境内生活、工作、学习的吴氏族人,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联络亲情、沟通信息的民间社团。

本会宗旨,传承太伯精神,弘扬至德文化;兴办吴氏产业,维护族人权益;密切信息交流,增进宗亲情谊,构建和谐,兴办公益;启迪后裔,共同富裕。

第三条  任务:

1.崇尚文明新风。联络北部湾吴氏族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尊老护幼,孝顺仁爱;团结互助,奖善惩恶;勤俭开拓、奋发向上。

2、组织联谊活动。开展北部湾市内外联谊活动,为族人提供经济、商务、文化信息交流的广阔空间,在经济上合作互利,共谋发展;促进北部湾吴氏族人的精神风貌和物质文明的崭新进步。

3、全面宣传研究。做好吴氏文化、经济、历史的研究宣传,挖掘、宣传吴氏企业和吴氏先贤、名人事迹。

(1)创建“北部湾吴氏联谊会信息网”(前期先建“北部湾吴氏”博客);

(2) 不定期出版北部湾吴氏联谊会会刊《北部湾吴氏风采》;

(3)不定期出版《北部湾吴氏联谊会简报》。

4、兴办吴氏公益事业。

(1)创立北部湾吴氏联谊会实业,积聚财力,光大吴族;

(2)筹备修建“北部湾吴氏纪念馆’,缅怀祖宗,凝聚力量;

(3)时机成熟时,建立“北部湾吴氏基金会”,奖学助学、救孤扶困。

5.指导和协助北部湾吴氏各支派编修宗谱、族谱;编修、出版《北部湾吴氏族谱》。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北部湾市范围内,各镇、县(区)吴氏联谊会组织,承认本章程,即集体参加为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凡年满18岁,品行端正,承认本章程并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的本族宗亲,不分性别、民族,即为个人会员。入赘的女婿,收养的异姓义子,符合条件的,亦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有充分的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数据,并亨受本会的信息服务;

5、会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

6、有获得本会福利、慈善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遵守章程,爱国睦族;尊祖联亲,团结互助;无私奉献,服务全局。

2、遵纪守法,善良诚实;好学上进,修身立德;勤俭持家,发展经济。

3.为当地的宗族事务、族谱研究和编修以及联谊会的工作做好服务。

4、维护联谊会名誉。严重干扰联谊会活动正常进行和影响联谊会声誉、形象的会员,应接受理事会的教育、责任追究、会内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处理。

5、服从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方组织推荐或选举产生,一般每村、镇315名。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讨论和审定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和协助会长工作的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面工作;

2、代表本会参与所有社会活动;

3、负责财务收支审批;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常务副全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负责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地方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职权: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2、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及联谊会领导人,由常务理事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并提请理事会审查确认。

3、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职权:

1、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处理和决定本会的日常事务;

2、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策划、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

4、总结年度工作,审议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5、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名誉会长、顾问

本会特别聘请若干名热心本会工作及宗亲事业的德高望重、贡献较大、有社会影响的宗亲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由会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和经济发展策划部、信息联络和宣传部、财务部、法律咨询部等办事机构,以保证联谊全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八条  各地方联谊会组织,接受北部湾联谊会本会的指导。

第十九条  地方联谊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领导机构的任职年限,由地方联谊会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会员自愿缴纳的一事一议活动经费;2、宗亲个人的资助和捐赠;3、其他机构和单位的资助和捐赠;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5、利息;6、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一条  费用开支

1、本会所必需的办公费用的支出;

2、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

3、网站维护及会刊、简报的编印和发行费用支出;

4、用于寻根溯源、联谊交流所需的费用支出;

5、用于本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费用支出;

6、用于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的其它专项活动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费用审核 

本会平时正常的经费开支,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集专项资金,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

本会资产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侵占或挪用。违者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各镇、县(区)联谊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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