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吴氏大统宗谱编辑委员会第五次常务会议关于管理要实行制度化的决议,我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拟定了《中华吴氏大统宗谱世系编写规范》(简称世系规范)。受编委会委托,今对《世系规范》形成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为何要确定《中华吴氏大统宗谱世系编写规范》。
1、确定《世系规范》的目的是使《中华吴氏大统宗谱》的世系编写有统一标准,实现大统谱的标准化、统一化和规范化。编委会从现已收到的232卷547册、214件谱和世系资料中发现,各地的归宗谱格式多样,五花八门。有的以苏式五世垂式编写为主,有的以欧式同一代横式编写为主。在版式上有的右翻竖排,有的左翻横排。为了保持老谱的传统格式不变,也发挥现代印刷技术的优势,并对已成之谱不做较大改动,对未成之谱有统一标准,《世系规范》中规定采用两种版式,两种编写方式。远古世系和古世系采用右翻竖排,同一代人横写的方式,衔接世系(泰伯91世起)采用左翻横排,垂系图加文字说明重点人物的方式。
2、《世系规范》有效地解决大统谱世系编写的依据。在中华吴氏大统宗谱的世系编写中曾出现过争议,有的主张以历史上最早的谱为依据,有的主张以编修次数最多为依据,有的主张以甲地谱为依据,有的主张以乙地谱为依据。编写人员共同对现有谱和世系资料进行综合性比较分析,一致认为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谱和世系资料无错漏,都必须校正增补。据此公议以东汉永兴二年吴如胜编呈汉桓帝,后又历经吴若远等20多人先后15次续修,现存无锡祖地的40本《吴氏统谱》为主脉络,进行校正増编,谱成后可集国内外之谱中世系的大成。这个倡议得到编委会第五次常委会议一致通过。
3、提高编写功效。确定《世系规范》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世系编写效率。经编写人员试用,确实有加快编写速度,提高工效之作用。
二、为什么《中华吴氏大统宗谱》的世系要分段编写。
从各地来谱中发现,世系编排始祖不一。有的是以伏羲为始祖,有的以女娲为始祖,有的以黄帝为始祖,也有的分别以泰伯、季札、兢、宣或各地始迁祖为1世祖排列世系。为了避免各类编排世系所出现的差异,根据中国各历史时期的发展规律,尊重大多数吴氏族人都愿以泰伯为一世祖的惯例,编委会确定《中华吴氏大统宗谱》中的世系分段编写。
1、远古世系。以黄帝为1世祖。以谱为本,以史为鉴。将《史记》所记从黄帝到古公亶父为17世,按《吴氏统谱》所记更正为25世。
2、古世系。以泰伯、仲雍兄弟为一世祖,编到泰伯90世(历史时期在明初,即公元1368—1398年),海内外各地谱中的泰伯90世全部囊括其内。
3、衔接世系。从泰伯91世开始,编到各地族人现已发展到最低《或做多》的世数。按各地谱载世系为依据,以垂系图为主,文字说明为辅,凡未以泰伯为始祖编排世系之谱,必须按照《世系规范》要求,由各谱的原编写人员尽快采用泰伯世系编纂办法改编后,函寄我委。
三、疑难问题处理。
所谓疑难问题,是指在各谱中出现的一些认识不统一,分歧较大,现时又无充分依据确定的问题。如世系数、人名、生卒年代、历史事迹等。
1、设立疑难问题处理的作用。以吴如胜等人编写的《吴氏宗谱》为基础,借鉴历史记载,能弄清的问题尽力弄清,实在弄不清的只好留给后人考证。并加注说明原因以待来贤查考。各谱之异,应本着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以《吴氏宗谱》为主导进行决定。
2、《中华吴氏大统宗谱》中世系数的确定依据。编委会从已收到谱和世系资料中统计:少于泰伯90世为5个,占总数461个的1%;91—130世为407个,占98.14%;131—355世的4个,占0.86%。按照从多从众的原则,确定《中华吴氏大统宗谱》中世系数为90—120世左右最相宜。少于或多于这个世数可在《中华吴氏大统宗谱》上保留待考。
3、用历史唯物主义史观确定重要历史人物的生卒年代的史迹。用实事求是,去伪存真的方法解决各谱中一些历史人物生卒年代和史迹记载差异较大的问题。如吴泰伯的生年各谱记载就有公元前1194、1232、1236、1261、1301、1240和公元前14世纪等多种年代,这些年代记载最小差异为38年,最大差异为206年。又如,吴翥的生年谱史记载就有公元736、757、796、868年之别,相差最小为12年,相差最大为132年,超过了翥之享年87岁。由于这些错误记载,造成诸多不符合常规现象。如:儿子比父亲年龄大,皇帝召他们去作官时,其人早就不在世了等等矛盾百出现象。为了纠正这些错误,编委会组织专人考证,确定吴泰伯的生年约在公元前12世纪中期。对翥的生年卒月采用《中国历史人名大辞典》中不刊载吴翥生年卒月之办法。对其他类似错记生卒年代和史迹之人,一时查不清,就用模糊概念处理。对其不详记,只要符合常规就行。对争议较多的人物,如果事迹清楚,大多数谱具有共识,即先编入后考证,考证出正确结论再补记入。
严格区分编写与考证的区别是指:编委会主要任务是编写之责,也兼有考证之责。考证目的是为争取编写创造条件,若编写人员过度集中与于考证,于编写就会事倍功半,影响编写效率,耗费时间和精力。对他人已考证出的结论,可以引用。若属孤证,要取得旁证,经审查,确实符合历史客观规律后才能采用。
4、代龄确定的参考依据。根据对吴如胜等人编写的《吴氏统谱》中有生卒年代记载的世数统计(用加权平均法):从吴泰伯1世至125世,平均为25.23岁/世。其中泰伯6—25世平均36.1岁/世,84—90世平均20.6岁/世,26—83世无生卒年分没记载,无法考察。对吴氏垫江古言函等5个谱记生年统计,泰伯86—105世平均24.15岁/世,泰伯106—119代平均22.73岁/世。据此,确定《中华吴氏大统宗谱》世系编写时的参考代龄约在25岁左右的范围内。晚年生子的现象少有,整个统计中只有2人是70岁后才生子,只占统计世系的4%。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要看普遍生育规律,不能只看个别特殊情况而以偏概全。
代龄数只是在确定某些人的生卒年代、某些支族在确定发展世系数时的参考数据,并不代表世人真实代龄差,只供参考之用。
5、对某个人后代数量的确定问题。对某个人后人数量的确定应以谱、史记载为依据,尊重历史,注重实际。例如:有个别谱记载吴泰伯有两个儿子,长子吴幽,次子吴毛。目前国内外谱中仅此一家,且无吴幽、吴毛的后裔传存,我们编写的《中华吴氏大统宗谱》尊从大多数谱、史之记载,对孤谱之记不予采纳。又如吴宣之曾孙,多数谱记为77个,也有一些谱记为79个,并有后裔传存。在查清77个,多余的两个审查属实,也增加为79个。近闽东有一季姓族人,自查是季札第六子之后裔,要求复姓吴。如果查证属实,其复姓之要求理应支持。
6、同名人的处理。海内外已来谱中同名人较多。例如吴亮就有4个,分别生于元、明、清等不同时代。许多谱都把曾做过雷州通判的史实写在不同时代,出生在不同地域的吴亮名下,都视为泰伯84世孙吴欢之长子。这样就出现世次、代龄,任官时代等诸多矛盾。编委会经考查后,按同名、不同代处理,分别记入他们应在世系和时代中。类似的同名还较多,需一一鉴别处理。
7、关于延长少许90世以后的开基始祖接入的问题。有少许地方谱在明末清初时期所记开基始祖已超过泰伯90世之外,其接入方式是90世后加以注明。例如:泰伯100世孙,吴开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乐乡迁入始祖。有的谱到现在才90世左右,不在此例。对此类谱由各地编谱人进行查证后弄清世系,查无结果,其间视作断代处理。
产生上述疑难问题的原因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历史记载有误,二是后人传抄有误,三是攀附盛名,牵强附会满足了局部,扰乱了全局。中国历史在秦汉朝前是没有系统文字记载,口传较多。司马迁写史记是靠有限的历史资料而成,致使谱、史记载泰伯世家发展的远古世系相差8代之多。汉朝之后,李氏唐朝在十分注重国史条件下,《新唐书》对吴翥记载皆有误,可见编写史书做到真实也不容易。过去修谱主要是靠一些文人学者或退役官吏主修,受血统纯正、名人之后的影响,难免出现攀附之举。谱成之后,流传范围不广,即使有错,也难以发现,发生了谱、史之间,谱谱之间出现不统一不协调。这些疑难问题是历史长期积累的后果,不是谁之过错,只能通过考证逐一解决,决不是一蹴而就之事。
四、《世系规范》解释权为什么属于中华吴氏大统宗谱委员会。
各地对《中华吴氏大统宗谱》的世系编写工作十分关心的宗亲较多,进行各种考证的宗长也不乏其人。但因其考证资料来源、考证方法和标准各异,而考证结论也有大相径庭。编委会现有数百部谱牒资料,量多而面广,有对照,有分析,个人考证,集体审查,各种考论,分析引用,标准统一,结论共识,客观准确。故保留对《世系规范》的解释权。
吴宗儒
(2001年12月11日《工作简报》第十期) 二OO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