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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氏家训(二)
作者:吴大成    文章来源:原創編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2         ★★★
吴氏家训(二) 四:冠礼 凡子弟冠者.先期一日禀问尊长.举族中一位贤能者作宾.闲于礼者执事.俱冠者亲请.至期.呜金以度关.族人等俱赴祠堂随行礼.众出银三钱.置礼酒以贺.其宾及诸执事惟命冠者拜谢.合用香帛之类.并本等衣市.俱冠者自备.族人有事不到者免罚。冠衣由来所尚.贵人成衣不可废.但古礼今厌.其烦多不能举.今择简易便宜于行者于此.凡我同族子孙.务要遵行.如抗违.私于本家冠者.罚.不其服罚者.不许入祠堂.革元日之胙.为其不遵古礼意。 五:婚礼 凡婚礼.自古重之.但世俗偷薄.其家礼纳采.问名亲迎之设.废之久矣。今即不能举.然本族伦序.定不可废.凡娶妇之家.三日前.请问合族男妇.次日姑舅.领新妇同众谒祠.行四拜礼.及序大小.拜见毕.礼酒而退。新婚者.备报名银若干.其合用香帛之类婚者自备.族人繁衍请止一次.至期呜金.族人有事至期不到者免罚。 凡婚配.当察其婿与妇之行.及家法如.苟慕其富贵。婿苟贤矣.今虽贫*.安知异日不贫*乎.妇者家之所由盛哀也.苟慕一时富贵而娶之.彼侠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舅姑者.养成骄胙之性.异日为患蝎有极乎.且世俗多较财帛.殊不知《婚配之财.夷虏之道。》此范文正公之言.吾 族嫁娶.当熟祥之。 凡生子者.至岁除之日.俱于祠堂上报名.公置薄一本.纪一族男妇名氏.不至越序犯讳.年终清查一次.犯者重责二十板.令其改正。 凡生女.世人每患出嫁之艰.辄用淹溺.死于非命.更不思子女均是我骨肉.忍心杀害.此不仁之甚也。殊不知想.苟不贪聘财.荆钗裾布亦可嫁之.其娶妇之家.亦当随人厚薄资送.当信妻财子禄.自有分定.不宜过索.以伤二家之好。 凡嗣.所以继祀也.自有昭穆伦冤序.先察同父.次及周亲.大功.小功.缌麻以上俱无.应继之人方许择立远房同姓者.不可以寡母所欲.致使系乱.以起争端。如昭房无嗣.穆房尚幼.必须待穆房子长成立继.穆房年至五十无立继之人.方许次房继立.不可乘公年幼并图财赞继.及乞养异姓之子以乱宗支.如有此弊.族人攻之。 丰城吴萍如辑

 

文章录入:吴大成    责任编辑:goh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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