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民吴华英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18 11:12:27  文章录入:OK  责任编辑: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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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ifeng.com/opinion/economics/201004/0417_6437_1606061.shtml

网友呼吁正是希望能够遇上可以说服的权力

2010年04月17日 07:46

红网

2008年2月严晓玲外出,第二天被宣告死亡。其母称女儿遭人轮奸致死。福建公安厅出具报告称死因系输卵管妊娠破裂。随后3名网友因助严母控诉而遭逮捕。16日,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福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网民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一年。(4月16月中新网)

这一跨度将近一年的案件,在众多网友的关注与奔走呼吁下,终于以这种有些蛮不讲理的审判,而告一段落。作为从头到尾关注这个案件的网友之一,知名博友老虎庙作了很多工作与呼吁。笔者犹记得厦门PX事件在以较为双赢的结果呈现之后,《南方都市报》刊发社论“散步是为了遇上可说服的市长”,里面说到:公共权力的运作,必须要有最起码的可说服性——无论它是源于官员个人的开明自律,还是源于执政党纪律的内部约束,可以说服都是权力公共性的最低要求。

如今,“老虎庙”包括我们这些网友,所努力的意图,也正是希望能够遇上可以说服的权力,能够不再以这种不容置疑的强硬,对所有的真相渴望的呼吁置若罔闻,负隅顽抗。而结果呢,却是相反,在了解了法院的判决之后,我们只能是再一次地感受到了公权力的不可理喻。

新闻里提到,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杜撰文章在互联网上散布虚构的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亡真相的情况下,仍然制作违背事实的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引发大量网民网上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了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但是在这里,我们没有看到这个多次被伤害的“他人”是谁,也没有看到“诽谤罪”的原告主体,事实上,大量网友声援的正是被害人,而非攻击谩骂。而且,有关部门的通告,为什么不能质疑?在一个法制社会,“事实”难道可以一言堂吗?因此此时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呢?

2008年的电影《真相至上》里头,辩护律师伯恩德说:作为一个国家,当我们不再有权利约束当权者手中权力的时候,当政府不再惧怕任何责任的时候,那么这是什么样性质的政府?当政府不惧怕问责制的时候,一想起来,我们应该不寒而栗。

如今,到了这个结果的呈现,我们只看到了,其实这一切的结果,只是权力的骑虎难下,然后在权力的面子之下,作着掩盖真相的掩耳盗铃式辩解。而是事实上,作为公权力,它只是服务于公众的一个机构组合,根本不是具有人格的主体,它有面子吗?唯一感觉到没有面子的,应该是公权力的履行者在草率地处理案件而露出马脚之后,自觉理亏与失职的一种歇斯底里的反扑。只是这种反扑,让我们看到了权力的凶猛与可怕,如此,真的“一想起来,我们应该不寒而栗。”此刻,我们不禁要问:要让权力,承认个错误,真的这么难吗?

 

  

 

 

图为民众抗议对网友义士吴华英游精佑范燕琼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