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被判死刑,维护市场秩序还是破坏市场秩序?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秋风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6 11:19:31  文章录入:gohwu  责任编辑:gohwu
 

吴英被判死刑,维护市场秩序还是破坏市场秩序?

2009年12月18日,28岁的吴英以“集资诈骗罪”的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年前她上诉,提出五项理由主张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论二审结果如何,吴英一审被判处死刑似乎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隐喻: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市场制度似乎也被判处死刑了。

为什么这么说?浙江尤其是钱塘江以南,是中国经济最为繁荣的地区,最为重要的是,它是市场秩序发育最为健全的地区,最逼近经济市场体制。相形之下,上海、北京之类的大都市,虽然得益于寻租制度而聚集大量财富,市场制度的因素其实非常微弱。

江浙地区的市场体制之所以较为健全,与其文化有极大关系。此地本来就有较为深厚的中国传统根底,由私人产权和自由竞争所构成的市场体制,向来相当健全。上世纪50年代之后,这个地区较少受到自上而下构建的集中计划经济体系的扭曲,企业家心智也较少受到污染。因此,民众对于私人产权、自由竞争等市场制度还有比较全面的记忆,并且,始终保持着强烈的企业家精神。

由于这些先天优势,上世纪80年代外部的控制松动之后,市场就率先在这里自发地恢复、发育、壮大。最初可能经历了一些新生的混乱与阵痛,企业家精神似乎向着不受控制的方向发展。但很快,那里较为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体系同步复苏。它们把新生的市场体系包裹起来,为人们的交换与合作活动提供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规则与执行体系。这样,企业家在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致力于创新产品、改善服务,以及创新制度。

民间金融当然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在这里,民间金融家继承了很多传统的制度,同时也创新了一些制度,为迫切需要资金的工业、商业企业家提供资金和服务。这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价格可能高于官方价格,但是,这种交易是双方情愿的。当地社会也发展出了执行合同、契约的有效机制,从而确保了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实证研究可以证实,其风险控制能力与稳定性,不亚于非民间的金融市场。

正是靠着这些制度,靠着相对健全的市场制度框架,三十年过去,这里成为中国最富裕的地区。最可贵的是,因为有这一制度框架的规范,这里的财富增长过程是相对公平的,不像上海、北京等大都市伴随着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在这个地区,积聚增加的财富也没有像中部省份一样,全面冲毁乡村社会的文化秩序,因为,人们创造财富的过程,本来就是在其已有的、相对健全的文化、社会秩序之中进行的,财富反而在巩固这种文化、社会秩序,或者为其正常演进提供资源。

这就是市场体系发育的经典模型,不论英国、美国,还是日本、印度,构成市场日常运转之无数细微制度,都是草根企业家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创造出来的。如哈耶克所说,市场乃是一种典型的自生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些创新或者变成非正规的惯例,以司法或立法等方式变成正规的法律,从而积累成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市场制度。重要的是,企业家是与这个市场同时发育的。

如果政府确实期待中国出现健全的市场秩序,那么,就应当以肯定的态度看待民间企业家自发创造出来的种种制度。对于类似吴英这样已经局部形成了民间市场秩序,政府完全可以创造一种宽松环境,让这种秩序向外扩展。当然,那里的企业家们的行为中可能确实存在问题,那应当首先让当地的规则执行机制发挥作用;如果当事人需要市场规则之外的救济,而申诉金融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后者当然应向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但长期以来,政府监管部门不承认民间金融市场的存在权利,也否认企业家有创新制度的自由,对于民间金融持否定、打压态度。在吴英案件及其死刑判决后面,可以看到这种理念。判处吴英死刑,究竟在维护市场秩序,还是破坏市场秩序?那里的金融场所本来就有两个,民间的与官方的。这两个金融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是分立的,吴英所在的民间金融市场秩序是否遭到破坏,应当由那个市场中人来判断,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应在这个问题上保持审慎。

强硬地以强制性权力介入民间金融市场,到头来恐怕只是扰乱这个自发形成的、本来有秩序的市场,诱导更多机会主义。法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是否也意味着民间金融市场会被判处死刑,若是,显然绝非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