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宪:(民国四年~公元2004年,公元1915~2004年),江西永丰人。著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将。
民国十九年庚午(公元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民国二十一年壬申(公元1932年)由团转入中国共产党。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任红十二军第一○五团政治处青年干事,红二十二军第六十四师政治部青年科科长,红一军团第二师第六团政治处青年干事。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一至第五次反“围剿”;长征中任红一军团第一师第二团总支书记。到达陕北后任红一军团第二师第二团政委。
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第一一五师第三四三旅第六八五团政治处副主任。后任第六八五团政委。民国二十七年戊寅(公元1938年)10月奉命由山西挺进山东。同年底到达湖西地区,任苏鲁豫支队政治部主任,后任支队政委。民国二十九年庚辰(公元1940年)5月奉命率部南援华中,任八路军第五纵队政治部主任。民国三十年辛巳(公元1941年)任新四军第三师政治部主任。抗日战争胜利后,吴法宪赴东北。
解放战争时期,民国三十五年丙戌(公元1946年)任辽西军区副政委,东北民主联军第二纵队政委。民国三十八年己丑(公元1949年)任第四野战军第三十九军政委,第十四兵团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参加了著名的辽沈、平津等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第十三兵团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1950年庚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1957年丁酉空军政治委员、司令员,1967年丁未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
文化大革命中,吴法宪积极参与了林彪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1973年癸丑被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1981年辛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庭确认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1955年乙未被授予中将军衔。曾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0年庚申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依法剥夺吴法宪获得的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
2004年甲申10月17日因病在济南齐鲁医院逝世,终年八十九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