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中美煤矿工人的命价(上)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11 16:43:38  文章录入:芥子  责任编辑:芥子
 

  中美煤矿工人的命价

  ——兼论人本位的计算逻辑

  一、引子

  2006年5月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的一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15名矿工遇难。6月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因死亡赔偿标准引起的冲突。

  报道说:“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做了相应处理。然而,给死难者的赔偿却引起了争议:所有遇难矿工家属拿到了一人5000元再加500斤粮食!而根据贵州省政府2005年第309号文件和毕节地区[2005]70号文件规定,煤矿井下矿难死亡事故一次性经济赔偿每人应该不低于20万元。”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黄家培的解释是:“发生这起特大事故的是非法采煤窝点,对于这种原本就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采煤窝点,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他表示,考虑到受难家属的实际困难,会严究矿主的刑事责任连带民事责任,政府主张通过法律途径,对矿难家属进行补偿。然而,(矿主)蔡国燕的可查账户上的存款却是零。”

  黄专员并未置疑20万元的赔偿标准,但提出了这20万元由谁赔、赔不起又怎么办的问题。这是个真切的问题。奈何一位当地领导在记者追问下多了一句嘴,他说:毕节经济比较落后,威宁更是国家级贫困县,如果按照国家规定赔偿20万元,不但当地财政难以运转,而且,如果执行这样的规定,对于家庭年收入只有四五千块钱的农民来说,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意想不到的事故。

  这是什么意思?

  “‘你的意思是不是说,担心矿工为了这20万元赔偿款会去主动送死?’和记者一起到现场的安全生产万里行副总指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张成富进一步逼问。‘我在这里拍40万,有谁愿意死!’张成富拍案而起。”

  这个场景在各种媒体上广为流传,并引起了各种评论。评论难免涉及到矿工的命价。在这段报道里,我们已经看到三个价:5000元+500斤粮食、20万元、还有张部长赌气拍出的40万。

  2004年之前,全国各地流行的赔偿额在2—5万元左右。中央政府认为这个数额低了,2004年年初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要求加大赔偿力度。当年年底,山西省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许多省份随后跟进。2005年4月25日,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举办的记者招待会上,记者问李毅中局长,20万元会不会成为以后统一的赔偿标准?李毅中表示,许多省份已经制订了赔偿标准,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定为11年至15年,大体不低于20万元,他赞成这种做法。[注1]

  我们不妨把上述几种价格看作死者亲属与老板或政府互动的结果。老板希望赔得越少越好,死者亲属希望越多越好。在讨价还价过程中,最在乎自己生命的死者已经不能发言,更无所谓选择自由,死者亲属的谈判地位很弱,于是政府出面帮了弱者一把。撇开各种老板价和官价不谈,真正的交易者,那些采煤工人,他们对自己的生命如何估价?假如他们活着,拥有进退选择的权利,20万或40万足以让他们送死吗?

  二、命价及其计算方式

  同一个人的生命,在不同的人那里有不同的估价。例如一个亿万富翁,在他自己的心目中,其生命至少值他那亿万家产。在他的妻子儿女看来,不值亿万也应该值千万。而在绑匪看来,其价值不过就是实施绑票的那些成本。

  不同人的生命,在历史上呈现出巨大的价格差异,从上百万两白银,到仅值几钱银子的一百个鸡蛋,都是确实出现过的价格。

  那么,命价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命价是由当事人及相关者对生命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决定的。人们的支付能力差距极大,命价的差距便同样大。命价这个概念,描述了人的生命与稀缺的生存资源之间的关系,并以生存资源(用货币代表)为计算本位,记载了对生命的评价和实际发生的支付。[2]

  问题在于,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测量人们对自身生命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在《经济学原理》[3]中写道:

  “评价人的生命价值的一种较好方法是,观察要给一个人多少钱他才愿意从事有生命危险的工作。例如,不同职业的死亡率是不同的。高楼大厦上的建筑工人所面临的死亡危险就大于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通过比较职业风险、受教育程度、经验不同的工资和其他工资决定因素,经济学家可以得出人们对自己生命评价的某些含义。”

  这就是近30年来西方经济学界采用的主要方法。套用这个方法,我们可以比较煤矿工人和建筑工人的职业死亡率,再追究较高死亡率所获得的补偿,由此估算出中国煤矿工人对自己生命的定价。

  将煤矿工人与建筑工人对比,是因为这两个行业的可比性强,劳动强度和技能要求差不多,容纳劳动力的数量大,入行的门槛低。煤矿井下工人和第一线建筑工人主要是自由流动的农民工,他们的选择主要受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影响。

  三、煤矿工人与建筑工人的职业死亡率

  从采煤工人的角度看待职业生涯中的死亡风险,最贴切的数据应该是每年的千人死亡率。2003年,国家安监局的有关部门提出改革统计指标体系的设想,在煤矿伤亡事故统计中增加千人死亡率的项目,但我目前还找不到2003年前后的正式数据[4]。

  全国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并不难找。2002年,全国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为6976人,2003年为6683人[5],本世纪以来呈逐年下降之势。

  问题在于,全国煤矿井下矿工到底有多少?据新华社北京2004年6月16日电,新华社“新华视点”的记者询问了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及业内的一些专家,谁也说不出一个准确数字。

  记者张旭东、李柯勇写道:“国家安全监管局只能提供2002年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井下的矿工数字:80万!他们一再强调,这个数字不包括乡镇的小煤矿,因为那无法统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计处的一位同志说,我国现有小煤矿2万多个,加上国有重点矿,称我国井下矿工超过100万人,这肯定没错。”

  “超过100万人”,这个数字太虚了,实在无法用。我们不妨根据已知的原煤产量推算一下。

  按照常规,中国的煤矿分为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2002年,全国原煤产量为139335万吨[6],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生产了71162万吨,国有地方煤矿26345万吨,乡镇煤矿41827万吨。按照上述说法,2002年,国有重点煤矿有井下矿工80万,人均产煤应为890吨。国有地方煤矿,尤其是乡镇煤矿,技术装备不如重点煤矿,但劳动时间更长,几乎没有节假日,以人均日采煤2.5吨、每年344个工作日、年产原煤860吨计算,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要完成68172万吨的原煤产量,至少需要井下矿工79.27万人。再加上国营重点煤炭企业的80万井下矿工,全国井下采煤工人的总数约为159.27万。用此数作分母,2002年井下矿工死亡6976人作分子,死亡率为4.38‰。

  2003年,全国煤炭产量为160810万吨,其中,国家重点煤矿80816万吨,国有地方煤矿28281万吨,乡镇煤矿51713万吨。假设劳动生产率不变,国有重点煤矿的井下矿工约有90.8万人。国营地方和乡镇煤矿共计生产79994万吨,至少需要井下矿工93万人。全国煤矿井下采煤工合计183.8万人。2003年有6683位煤矿工人死于井下事故,千人死亡率为3.636。

  2003年,煤矿工人对死亡风险的评估,受2002和2003这两年死亡率的影响较大。我们将2002和2003年的数字做平均处理:两年井下矿工的总数,每年平均是1715349人;死亡人数,平均每年6829.5人。年均死亡率3.98‰,即平均每年的千人死亡率为3.98。

  以上推算至少存在四点缺陷。

  第一,关于日平均采煤数的假设,尽管我有一些来自小煤矿的个案根据,但各地各类煤矿的资源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同,差别很大,这个假定未必准确。

  第二,关于每年344个工作日的假定,同样未必准确。各地各类煤矿在不同年度的销售情况不同,管理方式不同,劳动时间也不一样。

  第三,各地各类煤矿的死亡人数差别很大,例如,2003年全国原煤生产百万吨的平均死亡人数为4.17,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1.08,国有地方煤矿为3.13,乡镇煤矿为9.62,国有重点和乡镇煤矿几乎相差九倍,而这两类煤矿井下工人每年的人均产煤量,往多了说,差距也不到50%。用上述平均死亡率估算大量涌入乡镇煤矿的农民工的死亡风险,可能与真实情况存在差距。

  第四,无论是死亡人数,还是原煤产量,都未必真实,假报漏报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无论如何,有了3.98‰的数字,毕竟聊胜于无。

  再说建筑行业的千人死亡率。

  为了和煤炭行业的数据保持一致,我们应该采用2003年建筑行业的数据。2003年和2004年建筑行业的工伤死亡人数相差不大,但2004年的就业人数经过经济普查的调整,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我们根据2004年的数据计算建筑行业的千人死亡率。

  2005年12月1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经济普查主要数据第二号公报显示,2004年末,全国建筑业就业人口为3253万。另据2005年8月25日李铁映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4年,全国建筑业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2789人[7]。根据以上两个数据计算,2004年,中国建筑业的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0857‰,即千人死亡率0.0857。

  这个数字低得有点可疑,但我找不到更准确的数据[8]。

  总之,煤矿井下工人的职业死亡率,比建筑行业的职业死亡率高3.89‰。那么,煤矿工人的工资又比建筑工人高多少呢?

  四、煤矿工人和建筑工人的工资差距

  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上看,2003年,全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就业人数为331.5万,全年平均劳动报酬为11894元。全国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的就业人数为728.93万,平均劳动报酬为10901元,煤炭行业的年收入比建筑行业的年收入高993元[9]。

  这个数字并不好用。我们的目的是:在不同行业的风险及工资差距中,发现矿工对死亡风险的货币补偿要求,而全国性数据却包含了地区、身份或社会关系等与死亡风险无关的因素造成的工资差距。例如,同样在房屋土建行业,上海的年平均工资为22843元,而附近的安徽只有8286元。同样是挖煤,北京的年平均工资为20109元,附近的内蒙古只有9737元。如果不考虑各种身份、地区和所有制的壁垒,如此大的差距很难用市场解释。如果这些壁垒过高,数字之差所反映的主要就是这些因素,而不是死亡风险。

  为了排除非市场因素的干扰,我选择了20个样本地区,首先扣除了北京、上海、天津。扣除超大城市和最高分,意在排除地域和身份壁垒的影响。其次,扣除西藏青海和新疆等边远地区,以排除距离和高原气候对工资的影响。再次,扣除广东、福建和江浙等劳动力大量引进省份,以减少农民工远离家乡过单身生活所要求的路费和生活补偿的影响。我选择的20个样本地区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样本省份的煤炭工人占全国总数的93.8%,建筑工人占全国总数的68%。

  2003年,这20个样本省份的人均年报酬如下[10]:

  1、房屋和土建行业人均年报酬:9125元。总人数:4959198。

  2、煤炭采掘和洗选业人均年报酬:11703元。总人数:3109285。

  总之,2003年,中国20个省的煤矿工人比这些省的建筑工人全年多挣2578元。

  这个数据的缺陷是:煤炭行业中没有剔除在地面工作的洗选业,那里的死亡风险远低于井下作业。如果剔除这个因素,煤矿工人与建筑工人的收入差距可能还会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