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港吴与莞吴的选举 谈宗亲会会长的产生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吴鸣镝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3/14 14:00:44  文章录入:OK  责任编辑:OK
 

 

从港吴与莞吴的选举 谈宗亲会会长的产生

 

梅花香自苦寒来。吴氏梅花会徽所意寓的吴氏团结,其万众一心,香飘万里,同样也是自和平选举之苦寒而来。大家不应该回避和平选举之苦寒,包括在和平选举之中,为了让宗亲获得真实而全面的信息,而出现的揭露与质问以及争论的苦寒过程。

前些天,中纪委发表网文,文章说, “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主张有话放到台面上说,以当面锣对面鼓的批评求得肝胆相照的真团结。

君子和而不同,宗亲会内部有争论甚至争吵,是理念与见解不同的表现,但这不影响宗亲们组成宗亲团体以德弘德、以至德弘扬至德的宗旨。给这个表达不同的过程提供一个机会,形成一个机制,对于宗亲们之间真正的团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同样,对于如何产生会长以及谁适合担任会长,也是一样,宗亲们可以“和而不同”。甚至包括以后如果要成立包括港澳台在内的三十四个省、市、自治区、特区、地区的吴氏总联盟的会长,也是同样如此,以后的世界范围内的吴氏宗亲的总会,也是如此。中国没有真选举,但是万事都有第一次,吴氏宗亲可以敢为天下先,在宗亲团体内部率先实现真选举。国家未统一,吴氏可以先统一,世界未大同,吴氏可以先大同,并且是在一位德才兼备与甘于经济奉献的宗贤主持下的欢天喜地的统一与大同。如同红底黄花的吴氏徽标,象征着光明与喜庆,而不是黑暗与艰涩。

任何宗亲会与宗亲总会的发起人,其唯一责任是搭建选举平台,而不是自封会长。未经选举、未经公众认可的会长,谁会搭理他呢?

这一点,东莞吴氏宗亲会的筹备会做得非常好,莞吴会的筹备会的建设,也是经过义工们讨论产生的。关于这一点,本人是见证人。

去年,莞吴的几位宗亲,在东莞吴氏微信群里邀请大家第一次见面,深吴会包括本人也邀请参加了这次见面会(视频记录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M0Nzg4MzAyNA==.html )。之后,在前几天,由吴保新宗亲赞助莞吴宗亲在东莞石碣聚会,深吴会包括本人也受邀参加这次聚会。在这次聚会中,要求大家现场报名参加莞吴会筹备会的义工队伍,然后,向各位义工发出征求表,要求各位义工自荐在筹备会中担任何种职务。之后,在前天,莞吴的义工们聚会,选举筹备会的主持人,正式开始莞吴会的筹建工作。第二届世吴主席良民宗长以及深吴会包括本人,观摩了这次选举筹建会议。

经过讨论与表决,推举产生了莞吴筹备会的主任,从此,莞吴筹备会做义务工作的宗亲们,将自掏腰包,从繁忙的工作中挤出时间,联络东莞宗亲、草拟会团章程、担负起为宗亲们搭建交流平台的重任。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民主建设社会团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和而不同,各抒己见,这应该成为全国各地吴氏宗亲建立社团组织的榜样。

关于宗亲的选举,在全国来说,香港吴氏宗亲总会走在了最前面,港吴的会长选举值得大家借鉴与学习。以下是今年25日本人与深吴会的季诺宗长受邀参加港吴例会的时候,通过阅读港吴历史记录文献,而得到的情况:

由于港吴是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创办的,所以依照法律,港吴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港吴的权力属于全体缴纳了会费的会员(相当于全体股东),港吴董事会(董事会成员<董事>)由股东大会(港吴全体会员)投票产生,董事长(董事局主席)由董事投票产生。全体会员投票产生董事长(董事会主席)的候选人,董事投票产生董事长。

港吴的选举制度,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办法,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下届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董事候选人资格条件。港吴的选举制度规定了董事的人数、担任年限、董事会主席(即港吴主席)与副主席的资格、人数,港吴主席的任内职责与离任办法,司库的任职资格与担任年限,财务管理办法,董事会会议出席法定人数的规定,特别情况下的临时处理的办法,等等。

以港吴第一次经选举产生的吴发源主席为例,根据港吴存档的历史文件,可以看到港吴的选举过程。

港吴注册的董事,共39人,其中有22人己经离世或联系不上,只有17个在职在位的董事。在港吴各职位的候选人(包括主席、副主席,也就是董事会成员)提名选举之前的一个月,港吴主席向港吴全体会员发出推荐信,向港吴会员征求推荐与自荐港吴内部各职位(主席、副主席、以及妇女部、文教部、福利部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被提名人),

一个月后,港吴得到75名会员反馈的选票,这75张选票中,主席的被提名人有:吴良民 26票、 吴明哲 23票。(吴良民表示弃权,不再担任港吴主席职务)。副主席被提名人 吴丽霜 14票、 吴滨海 5票、 吴英杰 4票、 吴荣宗 4票、吴志文 3票、 吴明哲 2票、 吴国荣 2票、 吴桂宣 1票,另外,留任的副主席有: 吴发源、吴捷钟、吴炎逵、吴明哲。从以上人员之中,选出八人做为主席候选人:吴发源、吴捷钟、吴炎逵、吴明蜇、吴英杰、吴志文、吴丽霜、吴滨海,另外加上吴璇梁(吴璇梁是因为捐出五万元,而有资格不经过会员提名而成为候选人)。

在收到反馈选票的下一个例会中,向参会会员公布被提名人以及各人的得票数量。然后再在下一个月的例会中,设立选举顾问团与选举委员会(选举小组成员),并由董事例会上的参会董事通过,设立筹备组成员的纪律。

最后,在又下一个月的董事会中,由17位在职在位的董事,从九名候选人之中,投票选出一位主席,经过开箱、唱票、监票,吴发源得15票,吴捷钟得1票,(良民主席的票没有使用)。然后在本月的会员例会中,向会员们公布董事投票选举结果。同时,新当选的主席做就职感言。

之后是准备筹办董事会就职典礼,发出参会邀请函以及接受乐捐礼金的银行账号。并规定,主席需捐15万港币,会长需捐10万港币,副主席需捐5万港币,副会长需捐1万港币、主任需捐3千港币 副主任需捐1千港币,董事需捐5百港币。(后来,良民主席提议捐款金额减为原来要求的五分之一)。最后,港吴向海内外吴氏宗亲发出邀函,邀请参加港吴新一届主席与董事就职典礼。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虽然港吴的选举制度与选举过程不是很完美,港吴的选举制度也在进步与完善之中,比如港吴的选举,没有给候选人或者希望成为候选人的符合参选资格的会员一个正式的场合与机会,向大家介绍自己,宣布自己的纲领,宣布自己的承诺以及实现承诺的各个细则与启动时间以及实现承诺的时间表,并与其它人展开辩论,让港吴会员们更进一步了解各个候选人的真实而全面的信息。

但是,港吴的第一次选举,是值得各地吴氏宗亲学习与借鉴的。尤其是在填写选票时,是各自单独提前填写,填写好了之后放进票箱中,因为大家都是宗亲,都是相识的熟人,在委员会的决定场合,不方便提意见,否则会产生尴尬。这是一个符合人情的很好的做法。

选举,不是临时把大家招集到一起,塞给每人一张推荐书与选票就可以忽悠糊弄了事的,大家参加宗亲会,都是来为宗亲事业出钱做奉献的,所以不一定是只要肯出钱就可以成为会长。各种准备工作与后续工作,都需要做充分到位。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宗亲会的民主选举,重要的并不是把谁选上去,只要是对宗亲们做贡献,谁在会长的位置上对宗亲做贡献,宗亲们都乐意,谁都可以对宗亲贡献,一般的宗亲并不在意谁在会长的位置上。只是喜欢出风头的人,以及希望在会长的位置上做手脚以中饱私囊的人,才在意谁在那个位置上。宗亲们真正在意的是:谁如果在那个位置上嚣张、傲慢、猖狂、专横、冒天下之大韪,犯众怒,那么如何以和平方式将之弄下来以重获天下太平,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不是通过大打出手,或者一定要熬到换届的时候才将之换下来。

所以,宗亲选举制度之中,有全体宗亲会员参与的弹劾制度与弹劾制度的启动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港吴的章程里面,对弹劾制度及其启动程序,规定得不是很清楚,这是港吴章程之中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也是港吴内部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声音的原因之所在。

实际上,弹劾制度常常是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并不常用到。美国两百年的民主历史,也没见过几次弹劾启动,即使是在股份公司中,虽然有弹劾制度,但弹劾的举措也非常少见。

各地宗亲会的成员们选择自己的会长,以及各地宗亲会选择省总会的会长,包括以后全国的全世界的吴氏宗亲选择自己的总会长,都需要有这样一个导致令人心悦诚服而皆大欢喜的艰苦过程。如此,宗亲们在宗亲会里面,才可以得到更好的服务与尊重(而不是被凌架与被欺瞒,对宗亲会员的尊重,主要表现在公务与财务的信息对宗亲会员的公开透明的充分保障),宗亲们缴费参加这样的宗亲会与省总会,才有真正的意义与价值。

 

 

 

  港吴章程中的选举部分

选举

第廿二条:

(1) 本会每届董事之选举,须于选出选举委员会后一个月内完成之。

(2) 选举方法,由董事会公推二十一人为选举会,为选举委员会,由委员互相推选一人为主任委员,办理一切选举事宜。

(3) 选举委员会负责推荐选举下届董事会成员,再由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4) 每一会员入会满六个月者,得有一选举权及被选权。 

(5) 在选举期间内,一切会务仍由原任董事会负责。至交代日为止。

董事会之组织及职权与任期

第廿三条:本会董事会设董事不超过一百人,由会员大会确认,任期为三连选可连任。

周年会庆会员联欢大会由每年改为三年,与新一届董事会就职典礼一同举行。奖学、敬老活动于每年农历新春团拜时举行。

第廿四条:董事组织董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本会一切事务及财产物业等,概由董事会办理或保管之,凡经会议所决之事,除法例或细则须由会员大会处决者外,董事会亦得执行之,但以不抵触法例或本细则之原则为限。

第廿五条:

(1) 董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不超过八人,正副司库各一人,由各董事互选兼任之,连选得连任,但正主席及正司库连任不得多过二届。

(2) 主席总理一切事务,对外代表本会,并签发各种对内对外之一切文件。

(3) 主席或副主席退任之后,则为本会下届当年会长及当年副会长。又当年会长任满后,则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并可出席董事会,有发言权及选举权。

(4) 司库负责保管本会资产契据,主持财政及管理一切出纳事宜,凡现金达三千元以上者,须将款项存入本会银行户口,如需款支销,必须主席、副主席、司库、总务二人以上签名方能提取。

(5) 董事会可自董事中选任二人或二人以上组成常务董事以处理非常事务。

(6) 所有董事及小组委员皆不受酬劳。倘因公事而有所预支,经主席批准,得由本会照还。

(7) 董事会得使用本会之款项,以办理有益本会之事。

(8) 董事会会议之出席法定人数为十一人。

(9) 如遇特别事故,于必要时,在不违背本会章原则下,董事会得制定临时规程或附则以办理之,惟须经董事会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廿六条:本会正副主席之被选资格如下

(1) 必须在香港居住五年以上。

(2) 需有正当职业者

第廿七条:本会董事倘有下列情事者,其董事之资格即告丧失

(1)  根据法例第二零八条或二六零条之规定,被禁止充任董事职者。

(2) 癫痫者或染有精神病者

(3) 自行以书面通知辞职者

(4) 有危害当地政府行动,或在当届董事任内触犯刑事法律(触犯车辆交通条例者除外 )曾被判决有罪者。

第廿八条:董事,倘其本身与本会任何契约有关者,则其对于该契约有关之事件,均无表决权,纵使其参加表决,其表决权亦属无效。

 

 

港吴章程全文/Article/news/new/201602/21324.html

港吴章程评述(红字部分) /Article/art/Shuba/201602/21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