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吴氏宗亲总会大纲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港吴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2/11 12:44:11  文章录入:OK  责任编辑:OK
 


香港吴氏宗亲总会大纲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香港吴氏宗亲总会”( 英文名 NG CLAN'S ASSOCLATION )

第二条:本会注册地址设于香港。

第三条:根据本会之宗旨,本会得办理下列各事:
1、联络宗亲情谊,使互助团结,共谋福利。
2、在可能范围内,救济贫困与抚孤苦者。
3、尊敬长老,扶持幼弱。
4、设立文娱体育事业,增进会员健康与兴趣,及兴办学校,培育英才。
5、促进会员公共福利及办理慈善事业。
6、接待华侨宗亲,并指导及尽力协助其需要。
7、代办会员婚宴寿喜庆,汤饼等事务及贺礼。
8、会员仙游时,其家属报领帛金等。
9、赠医施药,施棺拾殓,与赞育接生等。
10、职业介绍,襄助会员各项业务发展等。
11、指导会员健康、储蓄及保险等事。
12、排除会员发生的一切纠纷争执。
13、翻译及诠译香港法例暨各种条规以通告会员,倘遇有妨碍会员问题与事件发生,本会得以函牍或其他方式向有关当局请求或交涉。
14、购买、租用、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以应本会需要,但若本会需用地产超出法例上暂时所规定者,须先呈政府当局批准。
15、建筑、维持土地房屋或手续,需要从事为求本会利益者。
16、变卖、管理、批租、抵押、或转售本会产业之一部分或会部。
17、可发行债票券或以交换票据、期票、抵押本会产业方式贷款。
18、可随时动用本会之余资,收作任何投资。
19、得接办或代理本会会员所办之慈善机构委托之善款及账目。
20、与上列各项有连带关系而与本会宗旨相同者,得办理之。
21、举办其他合法事宜,以求达到上列各项宗旨。

第四条:本会会员之责任均属有限。

第五条:本会如因事解散,每位会员或会员告退未满一年者,应负责科偿本会之债务及因解散而用去之一切费用,但每会员所科之款,以不超过港币拾元为限。

第六条:本会之一切进益,概须用以促进本会设立目的之用,而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作为本会会员之红利或私益之用,但本会员工之薪金或会员为本会效力者之酬劳,不在此限。

第七条:本会会章若需要修改增订,必须呈报公司注册处备案。

第八条:本会章第六条及第七条,系根据公司法例第廿一段第卅二节而批准者。

第九条:本会因事解散,于清偿债务后如有盈余,不得用以分派于各会员,而应将之签助于与本会具同一宗旨之社团,否则应呈香港高等法院处理之。

第十条:本会收支账目,皆须正式登载,随时供任何会员查阅,所有账薄,每年最少须经合格核数师对核一次。

下列诸人为本会之发起人,根据会章及需要,发起组织本会:
吴仲朝 吴光庭 吴元楷 吴名璨 吴霸陵 吴文广 吴多泰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八日


香港吴氏宗亲总会组织细则

释义

第一条:本规则之释义,除条文或上下文之意义有矛盾者除外:
[本会注册]释为“香港吴氏宗亲总会”
[法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殊行政区法例。
[会员]即本会会员之谓。
[会印]即指本会图记。
[书面]或[缮写]包括机印、石印、手写、电脑打印或写印各半之文件,或其它电子媒体。
[文字]指单数者可寓复数释义,复数者可寓单数释义。

会员

第二条:本会会员定为无限额,凡属本港宗亲,不论籍贯、性别、年龄皆可申请入会为会员。

第三条:本会会员分为:
(1) 首席永远荣誉会长 -- 曾任本会会长或主席者。(在本会悬挂玉照以留纪念)
(2) 永远荣誉会长 -- 捐助拾万或以上者。(在本会悬挂玉照以留纪念)
(3) 永远名誉会长 -- 一次性缴交常年会费二万元或以上者。(在本会悬挂玉照以留纪念)
(4) 永远名誉副会长 -- 一次性缴交常年会费壹万元或以上者。(在本会悬挂玉照以留纪念)
(5) 永远名誉董事 -- 一次通缴交常年会费贰千元。
(6) 永远会员 -- 一次性缴交常年会员贰百元。
(7) 本会推荐各吴氏宗亲会宗长为本会名誉主席,每届三年(捐助伍千元)

第四条:本会会费,概以本港通用货币缴纳。

第五条:凡愿加入本会为会员之宗亲,于申请入会时,申请人须填具志愿书,经本会会员一人证明其符合本会会间,署名介绍,经本会常务董事会根据本会章审查,如认为合格后,缴妥会费,始获承认为本会会员,但接纳与否,或延期接纳,概由董事会全权处理之,并不须宣布理由。

第六条:会员如有欠交本会款项者,于未清缴及清还以前,或入会未足六个月者,不得享受本会之福利帛金,并不能行使选举权及被选权。

第七条:本会会员,倘有妨碍会务进行,或捐害本会利益,或擅自公开发表言论或文字以损害本会者,经董事会特别会议通过,得取消该会员会籍。

第八条: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开除会籍,不得再享受本会一切权利,所缴交之会费基金等,概不索退。

会议

第九条:本会每年举行会员大会一次,开会日期及地点,则由常务董事会订定召集之。

第十条:上述之会员大会,称为周年会员大会,其他会员大会会议皆称为会员特别会议。

第十一条:遇必要时,或会员二十人以上之请求,主席得召集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所有会员大会或特别会议,应依照公司法例卅二条一一六段第二款规定,应于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照下列之方式通知会员,如有特别事项,性质之大概,亦应开列于通告中。


(1) 书面面呈,或依照会员之地址,由邮寄发之。


(2) 在本港一间报纸中公告之。

召集会议通告偶有遗漏或不接受,任何会员不得有异议而使会议失败。

第十三条:会员周年大会所办理之事务:


(1) 通过账目及年结。


(2) 周年报告。


(3) 聘下年度核数员(会计师)及酬劳。


(4) 办理改选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会议事项,须于开始会议时,有足法定人数出席,方得开会讨论,除会章另有规定外,须有二十一人之出席,即作为己足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若于原定开会时间过后卅分钟,仍未足法定人数,而是次会议系由会员请求召开者,则解散之。否则下星期同日同时同地举行之,如在展期会议中,卅分钟内仍未足法定人数者,则以在场之会员为法定人数,而处理因该项事宜而召集会议之事务。

第十六条:凡会员提请召开上列各种特别会议,须由提请人开具提案通函召集之,而各种提案须得出席会议之四分三人数通过方能成案。

第十七条:本会董事会每月最少举行会议一次。

第十八条:倘遇特别事故,董事会主席得随时召集各种会议。

第十九条:各种会议开会时,由董事会主席任主席,倘董事会主席缺席时,则以副主席一人代为主席,如遇正副主席均缺席时,则由出席之董事中推选一人为临时主席。

第二十条:本会一切会议于开会时虽足法定人数,但若经该会议出席者之多数赞同,则该会议之主席得执行延会,由一次至若干次,或由一地点移至另一地点,惟所议之事,只限于未决之原案,不得另议别案,若延会不超过十天者,则不用再行另发通告。

第廿一条:


(1) 本会一切会议表决议案,得用举手方式决定之,但经出席二人于表决议案之前提请,则可以投珠或投票方式决定之,否则一经用举手方法表决,主席即宣布该案己付表决,至于一致通过或经多数表决通过,或不能通过,不必列明付表决时之可决或否决于议案薄内。


(2) 如遇有请求以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表决时,应如何举行,概由会议主席决定之。


(3) 无论举手方式或投票方式表决议案,倘可否两数相等时,则主席有多投一表决权以表决之。


(4) 凡因选举临时主席,或因讨论展期而要求用投票方式表决者,应即时举行,凡因其他提案,而要求投票方式表决者,应何时举行,则由主席决定之。



选举

第廿二条:


(1) 本会每届董事之选举,须于选出选举委员会后一个月内完成之。


(2) 选举方法,由董事会公推二十一人为选举会,为选举委员会,由委员互相推选一人为主任委员,办理一切选举事宜。


(3) 选举委员会负责推荐选举下届董事会成员,再由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4) 每一会员入会满六个月者,得有一选举权及被选权。 


(5) 在选举期间内,一切会务仍由原任董事会负责。至交代日为止。

董事会之组织及职权与任期

第廿三条:本会董事会设董事不超过一百人,由会员大会确认,任期为三连选可连任。
周年会庆会员联欢大会由每年改为三年,与新一届董事会就职典礼一同举行。奖学、敬老活动于每年农历新春团拜时举行。

第廿四条:董事组织董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本会一切事务及财产物业等,概由董事会办理或保管之,凡经会议所决之事,除法例或细则须由会员大会处决者外,董事会亦得执行之,但以不抵触法例或本细则之原则为限。

第廿五条:

(1) 董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不超过八人,正副司库各一人,由各董事互选兼任之,连选得连任,但正主席及正司库连任不得多过二届。

(2) 主席总理一切事务,对外代表本会,并签发各种对内对外之一切文件。

(3) 主席或副主席退任之后,则为本会下届当年会长及当年副会长。又当年会长任满后,则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并可出席董事会,有发言权及选举权。
 
(4) 司库负责保管本会资产契据,主持财政及管理一切出纳事宜,凡现金达三千元以上者,须将款项存入本会银行户口,如需款支销,必须主席、副主席、司库、总务二人以上签名方能提取。

(5) 董事会可自董事中选任二人或二人以上组成常务董事以处理非常事务。 

(6) 所有董事及小组委员皆不受酬劳。倘因公事而有所预支,经主席批准,得由本会照还。 

(7) 董事会得使用本会之款项,以办理有益本会之事。

(8) 董事会会议之出席法定人数为十一人。 
 
(9) 如遇特别事故,于必要时,在不违背本会章原则下,董事会得制定临时规程或附则以办理之,惟须经董事会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廿六条:本会正副主席之被选资格如下

(1) 必须在香港居住五年以上。


(2) 需有正当职业者

第廿七条:本会董事倘有下列情事者,其董事之资格即告丧失

(1)  根据法例第二零八条或二六零条之规定,被禁止充任董事职者。


(2) 癫痫者或染有精神病者


(3) 自行以书面通知辞职者


(4) 有危害当地政府行动,或在当届董事任内触犯刑事法律(触犯车辆交通条例者除外 )曾被判决有罪者。

第廿八条:董事,倘其本身与本会任何契约有关者,则其对于该契约有关之事件,均无表决权,纵使其参加表决,其表决权亦属无效。

印章

第廿九条:本会之法定图记,如未经常务董事会决定核准者,不得盖印任何文据,任何文据,盖印时须有主席或副主席及其他有关部主任经常务董事会委派者在场监印为证。

会产及财务之管理

第三十条:本会所有资产及款项,须由董事会负责管理之,并设立薄记以资稽查会中一切进支,账目之月结,须经稽核,按月公布,而每年账目之年结,须经注册核数师稽核,然后公布会员大会。

第卅一条:本会经费之支出,如未列入年度预算而超过壹万者,须经董事会通过。

第卅二条:本会董事会依照组织大纲之规定行使职权以处理本会资产,倘有意外损失者,各董事可不任其咎。

第卅三条:如遇本会经费短绌,董事会得随时设法筹措之。

账目与稽核

第卅四条:本会须设备正式账簿以记载一切出纳,及其资产与负债之情形。

第卅五条:本会账簿,应妥存于本会立案之事务所,或存董事会所指定之地点,以备会员查阅。

第卅六条:董事会得随时决定在于何时何地,或根据任何规程,将本会账簿局部或全部公开,以备会员查阅,但倘非根据法例或者董事会或会员大会之许可,则会员董事 事除外不得任意查阅本会之账簿或文据

第卅七条:常务董事会须根据法例第一二二条之规定,造具本会出纳账簿清册报会员大会。

第卅八条:凡提报会员大会之本会年结,连同法定之附带文件及会计师之报告书,最低限度须于开会前七天,送达有权出度之会员。

第卅九条:本会须根据法例一三一条、一三二条及一三三条各例之规定,聘请会计师,以稽核本会账目。
 
会员福利
 
第四十条:本会会员仙游,其家属直系家属得报领帛金港币壹千元,但须于该会员去世后七日内,携带该会员之死亡证到会报请登记,经本会查明并无积欠会费,福利费等方得核发。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员如有失业者,可来本会登记,根据该会员之学识与技能,由董事会通函各会员商号,如有雇用工作人员,予以优先录用或尽速设法安置之。

第四十二条:会员如有疾病可凭本会发给之证件,前往本会预约之医生优惠诊疗。

结束

第四十三条:本会之结束或解散,仍照本会章第九条之规定办理之。


下列诸人为本会之发起人,根据会章及需要,发起组织本会:
吴仲朝 吴光庭 吴元楷 吴名璨 吴霸陵 吴文广 吴多泰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 (SD.)S.NG-QUINN


本会章经二00二年十月十日会章修改特别会员大会通过授权会章修改小组进行修定。并于同年十二月十日廿九次例会通过。本会章于二00九年十一月发信予全体会员征求修改意见。十二月收集各会员意,作出修订并于第三十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例会上通过。


注:
香港吴氏宗亲总会的发起者己全部过世了。
2002年,时任香港吴氏宗亲总会主席的吴锡楠按本大纲程序更改过本大纲
2009年,时任香港吴氏宗亲总会主席的吴良民按本大纲程序对本大纲有更改增加(首席永远荣誉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