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宗族”,是以某一男性为中心、由其直系男性后裔及其家庭依照一定伦理规则而组成的血缘群体。《尔雅》云:“父之党为宗族”(注:《尔雅 释亲》。)《白虎通》也对宗族的“宗”和“族”两方面均作了说明:“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代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因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凑玄孙,一家有吉。自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合聚之道,故谓之族。”(注:《白虎通》卷3.)
宗族是聚合一个个互相恩爱的共同体,这共同体是由高祖到玄孙不同辈分的各代人分别组成的,所以说族是有男性血缘关系的家庭聚合体。
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商末以前,嫡长继承还基本是自发的,并未自觉确立为制度,“兄终弟及”在商仍时有发生,到了商末才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到了西周终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根据宗法制度,西周最高统治者自称天子,王位是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整个统治家族的最高家长,也是天下的共同政治统帅。
社会等级结构把人们分为皇帝、贵族、官僚、 绅衿、平民、准贱民、贱民等等级,准贱民、贱民因经济力量微弱、社会地位低贱而难以形成宗族势力,而在平民以上社会集团,等级结构与宗族结构成分完全一致。
在民间,有的家族设“族正”,有的设“宗相”,分别掌管家族的钱、谷、礼仪等, 还有“宗直”,“司纠察(族人)而决是非,定曲直,以辅族长”。(注:例如,孔子 的后裔——山东曲阜的圣公府是一个典型的起着地方政权作用的宗族组织。在“衍圣公 ”下,设有管勾、百户、司乐、典籍、知印、掌书六厅,管勾“掌祀田钱谷之出入”; 百户“管辖林庙,书院户丁,征收丁银,并办一切祀典”;司乐掌乐章、乐器;典籍掌 奎文阁书籍:知印司孔府印信;掌书负责文移书写。由此可见,孔府不仅是一个贵族大地主的府第,而且俨然是一个有着完备组织机构的地方政权。
中国古代宗族的族长产生,通常是实行遴选公举方法。在清朝人撰写的文献里,讲到族长及其助手的产生,常用“遴选”、“公举”、“择”、“推”等词语,从而得知清朝人使用遴选公举的方法产生族长及其助手。甘肃兰州颜氏宗族制订有选择族长的规则———《遴选家长规则四条》,定于每年正月初六日,“各房旧家长以及老成并青衿与懂事之子弟,辰刻齐赴祠堂,公同商议。有合上条(指《遴选家长规则四条》)者举之……不到者罚。”族人定期在祠堂集会,参与遴选族长,有资格出席的族人相当广泛,有各房房长、老年人、读书有功名者,以及已经懂事的青壮年,这是一大群人,应能反映众多族人对族长人选的意愿。
如同治十三年(1874),族众以颜勉斋“端严正直,才识练达,公举(为)族长”。族长系族众遴选、公举出来的,是委任他为宗族首领,不是血缘地位自然继承的。族长有任期,届时或去或留由族人决定。直隶东光马氏族规:“凡族长与诸办事者年终即各自请求告退,或去或留,族人自有公议。”【33】族长不称职,族人可以罢黜他。湖南湘乡匡氏《家规》:“倘户长(即族长)有私,通族合议重罚;择房长中贤而有德者更立之,房长有私,通族合议,择本房中之才而有能者更立之。”即经过通族合议,从房长中择立新族长,从族人中择立新房长。安徽绩溪南关许余氏宗族的祀产管理者,“必由公举,不得恋霸”。即族长助手也是公举,不许谋求久任。看来,从东南的长江中下游到华北平原、西北黄土高原的宗族多是采取遴选公举的方式,产生祠堂族长。遴选,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族长,在公举过程中,无疑族尊、绅衿起主导作用,但是众多族人的意愿也会被容纳进去。
被遴选的族长需有德才条件。湖南零陵龙氏《家规·慎族长》从正反两方面讲解族长应具备的条件:“族长之立,必择齿德兼优者以为之,庶足以胜任而无弊。盖优于齿则谙练多端,事无轻举;优于德则端方自处,品自超群,以正己者……凡我族人必慎简正直、明决、老成、可法者,以树族中坊表,或释疑难于庭内,或讲礼于祠堂,俾子孙久仰仪型,则族长之为益,岂有穷哉?”族长的条件集中在年龄和品德两方面:年长,经验丰富,处事明达,不致有误;有德,能正己而后能正人,因以礼律己、律人,乃能服人,令贤者振奋,愚者畏惧,宗族振兴,贪图私利的族长不能用。由此可知族长的条件以德劭、年尊、公正、才能为主,其实尊崇老年,也是因其阅历(即经验)与能力有同样价值。
宗族设置族长,赋予权威和责任,如浙江绍兴王氏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议定,“家长为一族之长,上承继述,下殿贻谋”。即族长应该带领子弟实现祖宗遗训,谋求福祉。为此族人要尊敬族长,听从指令。四川铜梁安居乡周氏尊重族长的规训:“合族之人,当谨遵族长约束,不得以分高凌之,以力众排之,以巧诈乱之。不遵者群起而公讯之,庶体统一严,家法肃而争端冺焉。”
宗族既要维护族长权威,又要对其有所约束,族规、祖训是其行为准则,并要与族人合议相配合。族规、祖训是宗族的公约,有类于国家的法规制度,包括族长在内得人人遵守。江西浮梁郑氏祖训规定,族中所有之事,应认真公议,所谓“宗事于众,无小大俱集庙,从长公议”。祖训应当遵守,祖训规定的遇事公议原则自应遵照实行。
族人会议是宗族生活的普遍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以“合族公议”、“集众合议”、“族众公约”、“祠规合议”之说屡见于清人文献。宗族会议议论的是宗族重大事务,与族长主持的事务相同,集中在修祠堂、编族谱、营建祖坟、处断纠纷等方面,如直隶丰润董氏宗族的祖坟房屋毁损,树木干枯,乾隆十八年(1753),族人为缅怀先泽,“公议一堂,皆有同心,各出资财共襄厥事(维修)”。光宣之际浙江绍兴吴氏坟山争执,房长吴瑞经“邀族开祠公理”,对无礼一方,“经族众理斥,伊等理屈词穷,挽中情愿服礼”。为避免以后发生类似事情,经派内“公议”,情愿将是山永远禁止,遂定立“公禁坟山议约”。
族人会议,族长、房长是当然参加者,一般的族人亦可出席,与所议事务相关的族人更不可缺少。会议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只有族人会议同意,才便于族长推行。族人的与议族政,是实现权利,是为谋求切身利益,族长不得不考虑族人的意愿,否则难于推行。
有祖训和族人合议,族长处理宗族事务,既有规可循,又不得任意行事。合不合族约,是族人判断族长行事是否合理、是否公正的标准,可以监督他,当他行为失检的时候,可以要求他改正。所以族人合议和祖训对族长的治理族政,起着制约的作用。
罢黜不端族长
族长是族人遴选产生的,意味着宗族可以罢黜他,一些宗族的规训对此有明确的条文。前述湘乡匡氏家规之外,乾隆间直隶东光马氏、丰润毕氏等族规不约而同地作出同样的规定。东光马氏祠堂规约:“族长并诸办事者务要秉公,如有不公处,无论尊卑长幼皆得指摘,倘有大不公处,从众另立一人。”丰润毕氏《家规》“举族长”条,要求宅长、族副、族察在剖断族人纷争中不得徇私偏护,倒置是非,更不得欺软怕硬,“违者众共更置之”。族长的不肖,主要是犯法,贪占族中公产,处事不公,迫害族人,破坏族规,尤其严重的体罚甚至致死族人。族人合议黜退族长,是不得已之举,也是族人权力的表现。
族长制应当是宗族社会性质最鲜明的体现,清代族长的遴选公举产生法与受制约的权限,是族人对宗族事务的过问,参与决策,有其权利,因此可以认为祠堂族长制具有某种民主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