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宗族管理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28 20:23:11  文章录入:OK  责任编辑:OK
 

 

宗族对其内部的管理,主要是:

 

登记族人户口。制作“纪年簿”、草谱,登记所有男性成员和娶进门的媳妇,兼亦著录未出嫁的族女;作为内部管理的依据,以便开展宗族活动,如便利修家谱、发放钱米。山西离石于氏《族规》:“族中生子者,满月后赴祠堂报知……如不报知或不依谱序请名者,宗子、司仪,同族众量其人之贫富议罚。”

 

组织祭祖活动。宗族的凝聚力来自祖先崇拜,祭祀是宗族最重要的活动。山西洪洞薄村王氏族规《祭祀》表示永远祭祖的态度,又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制定清明《祭祀》规则,对首事、主祭、参与者、经费、通知单、祭仪、祝文、族人序礼、享胙各事作出具体规定。

 

制订族人行为规范和施行家法。宗族制订族规、家范,阐述做人道理和行为规矩。诸如职业的选择,四民之外的行当不准介入;良贱不能通婚;纲常伦纪的遵守;族人间纠纷由祠堂调处,不许擅自告官;参与宗族活动,违反者处责;信仰、娱乐活动的选择,不得有悖伦理;族人不得做违法的事情。对行为失范的族人制定成套的处分办法,有体罚、罚款和精神惩罚的记过;开除出宗,不许进祠堂上家谱;处死———打死、活埋、沉塘;以宗族的名义将族人送官究治。

 

编修族谱。族谱是宗族活动的记录,各个宗族都以定期兴修谱牒为职责。修谱要人心齐,有经费,合格编写人才,还要联系外迁族人,是家族凝聚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体现。山西平定州张氏于康熙间修成族谱图,并刊刻于远祖墓碑阴,因风雨剥蚀,乃于雍正九年(1731)续修,无力印刷,保存写本。道光二十八年(1848)再事修谱,族人凑集经费,“共助厥事”,乃行枣梨【46】。表明宗族克服种种困难连续撰修谱牒。修谱是宗族的追求,也是宗族之成为团体的一种标志。

 

管理宗族义产。多数宗族有少量祀田,有的有较多义田、义庄田。田产出息,用作祭祀,多余的发给族人,或者专门给贫穷族人。江苏华亭张氏义庄于雍正七年(1729)制定的《义庄条例》,规定给族人粮、衣、婚嫁丧葬费的数量,族人支领口粮衣物的条件,应遵守的纪律,义庄经理人员及守祠、守庄杂役人法规、待遇。

 

组织宣讲教化活动。祭祖、修谱都有教化内容,此外还有特定的宣讲仪式,由特设的人员讲解皇家的圣谕和宗族的规约,教导子弟做孝子和顺民。江苏武进胡氏规定:“祠堂特设讲正讲副,每朔望率族中子弟以往祠堂听讲。或讲四书,或讲乡约,上以严父兄之教,下以谨子弟之率,耳提面命,最足遏恶于未萌,悔过于已往,迁善于将来。”让子弟懂得做人道理。

 

调解族人间的纠纷。在未经调解之前,族人不得打官司,违者,不论是非,先责其擅自告官之罪。绩溪邵氏《家规》:“倘宗族有事宜禀之宗长,会于宗祠,当与者从公议行;设有忿争,听从处分,不可径自告官,以伤祖宗一体之义。所谓‘家之事,宗为政’是也。”

 

宗族的参与村落建设

 

村落是个小社会,有公共事务需要众人取得共识和有人管理,在聚族而居的村落里,宗族自然担当起村落建设的责任,她的作用表现在: 村庄规划。主要是规划主体建筑祠堂的位置,街巷的区划。信仰性建筑的兴建,有祖先崇拜的祠堂,天地崇拜的社坛(土地庙),宗教信仰的寺观,文化教育类的书院、族塾、文昌阁,伦理教育的建筑———孝子节妇烈女牌坊,功名仕宦的牌坊、旗杆、匾额。

 

生产类的兴修水利,疏浚河道,围堰蓄水,管理水资源利用。服务于生产、生活的筑路修桥,建设方便行人的凉亭(路亭、茶亭)。生活类的设施:饮用水水源不充足或利用不便的地方,私人打井之外,更凿公用井;路灯,有的村落设有路灯,如徽州歙县许村从明代嘉靖年间开始设立,自酉时末(19点以前)到子时(23点至凌晨1时)燃点,人们称为“天灯”,在有灯杆的地方,人们称为“天灯下”。

 

象征性建筑,如村门,或为牌楼,或为亭阁,作为村落的标志;作为村落兴盛繁荣的象征———八景、十景。

 

村落的建设,有些是个人力量进行的,但是必有宗族的协助,可以视为与宗族共建。

 

宗族、村落与社区生活的协调

 

生活在独姓村、主姓村、复姓村的人们,无论是那种村落,都需要本宗族与他姓宗族协调生活中的公共事务,各姓宗族会主动承担起来。诸如共同管理社区寺庙道观。除了一姓独资建立的以外,各姓宗族要监督寺宇的财产管理,督察僧人道士遵守清规,必要的时候要资助寺观进行维修,保持其香火不断。又如联保维护地区治安。各村落自保之外,各个村庄协作维持地方安定,在政府允许之下,建立联保组织,打更巡逻,盘查陌生人。再如调解宗族间的冲突,因为自然资源的利用、不同宗族的成员间买卖借贷等因素造成的细小纠纷,多由两造双方的宗族协商调解,不成功,告到官府,甚而引起宗族械斗。

 

民俗活动的合作,在全国性的节庆日,各个宗族协商共庆,比如元宵节的耍龙灯,全社区组织,在一个公共场所“会演”,各宗族的村落都会精心准备,以便表演出色,拔得头筹,所以这类活动多少含有竞赛性。独自一姓的节日活动,吸收他姓人士参加。社区活动中各宗族的协作,往往由各族的绅衿、族长出面,尤其是缙绅起主导作用,因为他们比一般人有号召力和组织能力。

 

族人与宗族的互动:奉献与得益

 

族人在祠堂管理下的活动,他有必须的付出,也相应地得到回报,用现代的语言讲就是族人有“义务”,也有“权利”。这种义务与权利可以概括为:族人有出席祠堂祭礼、上谱、交份子钱、帮助宗亲的义务,接受颁胙、救济、赡养、入学、庇护等项权利。对于这种权利,换个角度看,设若犯有不可饶恕过失的族人,被宗族削谱黜宗,不再是族人,就不能参加祭祀,不能领取祠堂发放的财物,自然不再受庇护,甚而连本村都不许居住,成为被社会唾弃的人,由此更可看出能够祭祖、上谱是族人的一种权利。要而言之,族人对在祠堂应尽义务,要作出奉献,祠堂反馈施与族人实惠,族人与祠堂的这种互动关系,表明两者有共同利益,不是族人无条件奉献祠堂,更不是族人主动寻求祠堂的控制以自虐!

 

宗族的忠孝伦理与依附朝廷

 

宗族与朝廷形成互动关系,朝廷赋予宗族某些自治权利,力图控制宗族,宗族依附朝廷,又有出格行为,两者在统一中有着小摩擦,宗族具有依附性和自立性的多面性。

 

宗族忠君伦理与实践

 

宗族以孝道为核心,但是众所周知,孝道的最高层级是立身扬名,光宗耀祖,怎样才能做到呢?主要是出仕,获得功名利禄,所以孝道的终极点是忠君。宗族的忠君在观念和实践方面主要是:

 

君恩胜过亲恩,应讲求忠君之道。草民与皇帝似乎是没有关系可言的,可是宗族的规训说出关系之所在。洪秀全的先世、广东嘉应州进士洪钟鸣作《原谱祖训续训》,专写“忠君”一条,他说“君恩重于亲恩,谚云:‘宁可终身无父,不可一日无君。’”把忠道、孝道的位置确定为前者重于后者,为人应先忠后孝,所以要做孝子顺孙,更应当先做良民百姓,虽是草泽小民也应当尽忠。 草民尽忠主要是纳粮,不犯法,读书人不要议论官员和政事。宗族多懂得赋役是国家大典,纳粮是民分,如广东乳源余氏家规的“遵供赋役”条云:“任土作贡,朝廷大典;力役之征,国家常制。”康熙间,河南道州周氏宗族的诸生拖欠钱粮,知府张大成将该族祖先、宋代大儒周敦颐的濂溪祠堂的神像枷锁三日,警告周氏族人完粮。侮辱祖先,这种教训,对于各个宗族是极为深刻的。宗族在关注完粮之外,教导族人守法。康熙时,南海霍春洲制订家训,讲到“农家三十六善”,第一条就是“畏王法”。一些宗族为了不犯法,强调要懂得法律,为便于族人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特地将律条录入族谱中。对于读书人,尤其是有了秀才功名的年轻人,宗族更告诫他们不得议论政事和县官。直隶任邱边氏祖训有二禁,一为“不许谈朝廷政事”,二为“禁谈县父母得失”,免得招祸。

 

朝廷允许宗族享有自我管理权利

 

宗族与政府互动,是尊君守法纳税,朝廷则以相关政策、制度允许宗族享有一些自主活动的权利,鼓励民间建设宗族及自我管理,保护宗族公有财产,令其协助官府实现一些制度和维持地方社会秩序。 鼓励民间进行宗族建设,即承认她的合法性。雍正帝的《圣谕广训》就“笃宗族以昭雍睦”作出解说:“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号召民间建祠堂、设族学、置义田、修家谱,这四项实物建设构成宗族的实体,有了它们和祖坟,就标志血缘宗亲组成了宗族团体,不再是生物性的血缘家族,而是社会组织的祠堂。雍正帝提倡的这四项建设恰是民间宗族所追求和实践的目标,民间宗族与朝廷如此合拍,形成互动关系。一些宗族宣讲和翻印《圣谕广训》,雍正间侍郎张照在建立义庄奏折中声称,早年臣祖张淇,曾以己田1000亩作为义田,赡给族人,然恐义田不能经久保存,庆幸的是如今皇上颁布《圣谕广训》,号召“置义田以赡贫乏”,是以臣祖张淇“此举仰符圣主化民成俗之至意”,因而呈请政府保护宗族义田。张氏义庄遂在政府立案,受到保护,是臣子与君父密切配合的典型事例。由此可见宗族建立祠堂组织,管理内部事务,是政府政策允许的,是在朝廷号召下产生的合法团体。虽然当时不兴“团体”之名,而有其实。

 

政府支持宗族对族人的治理。政府让宗族拥有司法上的送审权、审判过程的参与权及执行过程的协助权。政府法规,允许父祖、宗族将严重违反伦常成员扭送官厅,是为送审权。宗亲法是清朝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有两点亟宜注意,一是同罪异法,宗亲间犯罪,为卑幼加刑,给尊长减刑;二是制定这种刑法的观念依据是伦理孝道,是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在判案过程中,要确认两造服制关系,因而需要宗族提供证明材料,族长往往携带族谱出庭作证,以便官方验证两造服制关系。一些民事纠纷责令宗族处理或协助官方执行,如立嗣、寡妇出卖故夫遗产案件,县官常常推给宗族调解,实质是允许宗族某种程度干预族人财产权。

 

政府职官制度中一些规则需要宗族协助才能实现。官员的丁忧、起复、更名复姓、荫袭、封赠,都需要有族人的甘结,或族谱的证明,而对出继、兼祧、出继归宗的官员审核更其严格,逾加需要宗族的证明材料。

 

保护宗族公产。宗族建立义庄,或有大量的义田,主动向政府备案,政府遂在法律上给予保护,如果族人伙同他人盗卖、盗买义田,处以加重的刑罚,或流放,或枷号示众,同时旌表义庄的设立者。宗族的祀田,即使有成员犯了籍没重罪,也不在没收范围,予以保留,这是保护宗族公产另一项内容。

 

 

 

附:宗族在近代

 

 

20世纪,人们说到历史上贪官污吏横行的无以遏制,必以家族文化为祸胎。林语堂在《吾国与吾民》中认为宗族和家族文化的历史价值有四个方面:宗族文化促使民族国家的延续;宗族人口增殖,使民族不可灭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对于青年人生的教育,强调责任感。如说“在巩固民族持续力的文化力量中,最有价值者,当首推中国之家族制度”。宗族的负面作用是:否定个人主义,使社会不能产生天才、良材;在五伦之外,没有顾及他人,缺乏博爱精神,是小我限制了大我。

 

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说:“以言地方自治,要知道中国古来建设国家的程序,由身而家而族,则系之于血统;有族而保甲而乡社,则合之以互助。”由此而建设县、省与国家。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他所说的族权是“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权力。他并由族长和祠款经管人对族下子孙实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酷刑,侵占祠堂公款等事,主张战胜家族主义,推翻祠堂族长的族权。毛泽东在1930年将祠堂公有土地视为“祖宗地主”所有制。毛泽东在其手订的兴国《土地法》中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祠田是公共土地的一种,成为没收对象。193112月《江西苏维埃没收和分配土地条例》:“祠堂、庙宇、公堂、会社的土地、房屋、财产、用具须一律没收。”规定没收祠堂的田产以及房屋、财产、用具等一切宗族的所有公共财产。有的法令讲到祠田与其管理人的阶级属性,既给管理人定性,也是为祠田定性。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在讲到没收祠田的地方解释说:“这些祠田、庙宇、教会、官产……等的土地,大半都是归豪绅、僧尼、牧师、族长所私有。即或表面上是一姓一族或者当地农民公有,实际上还是族长、会长、豪绅所垄断,利用来剥削农民,所以这样的土地一律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面地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宗族土地,清算公堂管理人,从组织形态上消灭了宗族和清算了宗族主义,在此后陆续进行的农村合作化、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等运动,进一步冲击宗族残余,宗族的最后一种载体———家谱亦遭到严重毁坏。但是宗族意识并没有在民众心中完全消失,时或有所表现,如60年代初期一些家族祭祖先、修家谱。主导舆论视之为复辟封建主义活动,如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认定联宗续谱是复辟封建主义活动,是阶级斗争的一项内容。1986年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指示:“建宗祠、续家谱、联宗祭祖,是封建宗法活动,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允许的。”1996516日《湖南日报》披露《省政府发出通告:制止农村封建迷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狠刹修族谱、建宗祠、联宗祭祖等歪风;同年,海南省海口市对农村祠堂予以清理;江西万年县打击宗族势力的活动,收审、处理40余名宗族势力骨干分子。